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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聽證集中釋法成為證券監管執法新亮點

  • 發佈時間:2015-10-12 01:22:17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恒

  證監會就11宗涉嫌違法減持案件舉行的集中聽證會10日結束。證監會相關人士表示,對於某類相似的違法行為,採取集中的統一的調查審理,有利於行政執法效率提高,有利於執法尺度統一,有利於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行政執法的監督。證監會將公開聽證形成有效的工作機制,保持執法透明度,並將根據強化執法效能的需要,選擇適當的案件組織集中聽證。

  嚴格執法 維護“三公”

  “整體來看,本次11宗涉嫌違法減持案件的特徵比較整齊劃一,都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在違法減持過程中涉嫌資訊披露違法和在限制期內違法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兩個違法行為,且當事人對違法基本事實的定性方面均表示沒有異議,申辯理由主要集中在法律適用和量罰考量等方面。”證監會執法人員總結説。

  本批聽證的11宗案件包括丹邦投資涉嫌違法減持“丹邦科技”案,郭洪生涉嫌違法減持“藍英裝備”案,王傳華涉嫌違法減持“陽谷華泰”案,中航投資涉嫌違法減持“中航黑豹”案,王海鵬、王治軍涉嫌違法減持“美盈森”案,張田涉嫌違法減持“金信諾”案,王明旺涉嫌違法減持“欣旺達”案,天津中商聯控股有限公司涉嫌違法減持“津勸業”案,華仁世紀集團涉嫌違法減持“華仁藥業”案,東兆長泰涉嫌違法減持“涪陵榨菜”案,寧波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涉嫌違法減持“維科精華”案。

  中國證券報記者梳理髮現,多位當事人的申辯理由均集中在量罰尺度,具體包括減持是為了減少公司財務成本、理解法律條款出現失誤、已經採取積極補救措施、沒有引起股價波動、沒有給小股東造成損害等多個方面。

  本次聽證的11宗案件還反映出一些大股東涉嫌違法減持方面的一些新問題。聽證會後,證監會執法人員回應了聽證會上當事人的申辯理由。例如,本次聽證的不少案件都涉及一致行動人問題,雖然單個股東減持5%以上的佔比較小,但一致行動人在“不知情”情況下的再度減持卻最終衝破了“紅線”。

  證監會執法人員指出,《證券法》第86條規範的對象就包括一致行動人,證監會在對外公佈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部門規章中已經明確界定了一致行動人概念和範圍。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併計算其持有的股份,同樣受到違法減持的法律責任追究。

  “一致行動人共同構成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其合計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大比例增減直接導致控制權的變化,構成可能對上市公司股價造成影響的重大資訊,出於對中小投資者資訊知情權的保護,其上述增減股份的行為是必須披露的,這也是證券市場‘三公’原則的體現。”前述人士指出,“假如對一致行動人減持的股份不合併計算的話,會導致大量股東減持股份不需要資訊披露,市場對控制權發生的重大變化根本不知情,不符合對投資者合法利益的保護原則,所以我們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合併計算,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而對於‘一些一致行動人減持在先,另外一些減持在後,只處罰後者是否公平’的問題,我們認為,對一致行動人關係如實申報和資訊披露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作為一致行動人,在減持過程中需要履行特殊注意義務,後面的一致行動人應該關注自己的一致行動人此前的減持行為,對特殊注意義務的疏忽並不能構成免除相應法律責任的理由。”

  同時,對於一些案件中,以地方證監局為代表的證監會派出機構已經做出日常的行政監管措施而證監會本次又做出處罰的問題,證監會執法人員表示,“證監會派出機構對部分涉案當事人出具警示函等措施,是履行監管職責的體現,既不構成行政處罰,也不影響後續的行政處罰。對採取了行政監管措施的違法減持行為,當事人違法行為達到一定危害程度,需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的,證監會必須做出行政處罰,否則就是失職,就是放縱,根本不涉及‘一事二罰’的問題。只要認定的違法事實存在,處罰法律依據充分,證監會就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絕不手軟。”

  集中聽證 陽光執法

   本批集中聽證的案件中,無論是“大步流星”般的一次性大規模減持,還是“小步快跑”般的逐步減持,都涉及越過減持幅度超過5%的紅線而沒有進行公告和暫停。

   證監會執法人員指出,這批違法減持的當事人都是大股東、持股超過5%以上的股東甚至實際控制人,其身份和地位與一般股東有重大差別,對上市公司經營等層面具有極大話語權。法律規定了這些人有特殊的股份減持方面的義務,要擔負起對中小投資者不可違背的誠信義務,對誠信義務的違反將對中小股民利益造成損害。尤其隨著6月以來股市的劇烈震蕩,假如無視大股東大量違法拋盤的行為,對市場造成的恐慌性影響是較大的,所以證監會對這批案件進行了從嚴從速查處。

   對此類情況,證監會以前都是個案單獨聽證,持續時間較長。此次聽證首次採取“合併同類項”的辦法,對同類案件在統一的時間點進行分別聽證。因此,批量統一的執法成為本次證監會行政執法的一大看點。

   證監會執法人員指出,通過批量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管部門希望告訴市場“合法與違法行為之間的界線”,引導市場向規範、穩定、健康的方向發展。同時,這種同類案件集中聽證的做法可以提高執法效率,有利於提高執法的透明度,也有利於保持執法的統一性、一致性。“以後還將根據強化執法效能的需要,選擇適當的案件採取這種集中聽證的方式對案件進行處理。”前述人士表示,監管部門對違法減持類案件嚴格執行統一的裁量尺度,今後也將繼續保持執法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以更好地穩定、修復和發展市場。

   推進創新 完善執法

   證監會執法人員對中國證券報記者透露,證監會聽證會公開聽證工作正在穩步推開,這一方面是向法院等司法機關學習與看齊,另一方面也是出於保護被執法主體正當權益的行使的目的。“證監會歷來重視行政處罰聽證工作,制定嚴格的程式確保聽證程式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進行,充分聽取當事人申辯意見,依法查明事實。”

   在本次行政執法中,證監會所採用的階梯量罰原則也得到廣泛關注。在違法行為的認定方面,對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違法減持過程中涉及的資訊披露、限制期內轉讓股份兩個違法行為均予以認定和合併處罰;在法人股東違法行為的責任認定方面,對法人和責任人實行雙罰制;裁量幅度上,在統一考量違法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的情況下,對在限制期內違法減持股票的違法主體,按照“違法買賣超比例越多、買賣金額越大,處罰越重”的量罰原則,根據違法減持比例,採取有梯次遞增的量罰尺度,並明確了限期改正的要求。同時,對於涉案當事人在超比例減持之後,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對減持股票進行相當比例增持的情況,屬於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處罰情形,證監會將在不改變對違法行為認定的前提下,在違法減持罰款數額方面對涉案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從輕處罰只限于對違法減持罰款數額産生影響,不影響對涉案主體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處罰。

   有法學專家指出,本次公開聽證與查審分離、行政和解等制度一道,可以看作證監會行政執法創新的又一次嘗試。“整體來看,證監會行政執法近年來一直走在創新的路上。以查審分離為例,調查權歸調查部門,處罰權歸審理部門,隨著‘查審分離’為核心的資本市場行政處罰體制的確定和完善,不僅規範了證監會的行政執法行為,也提高了行政執法的效率和品質。而本次針對同一類型案件的公開聽證和批量處理,在提高行政執法效率、保持行政執法一致性方面也將産生重要作用。”

   目前中國正處於經濟社會轉型的關鍵期,資本市場違法手段越來越複雜隱蔽,執法手段相對不足。證監會主席肖鋼早在2013年8月1日《求是》雜誌上撰文指出,監管執法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石,證監會將勇於攻堅克難,加快監管職能轉變,加強監管執法,切實維護市場“三公”原則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肖鋼提出,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資本市場執法體制機制,需要做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在立法環節增強主動性、靈活性,及時將監管執法經驗和趨勢反映在立法之中,當前重點是要抓緊修訂《證券法》,加快制定《期貨法》。二是建立健全“高效型”行政執法機制,提高監管能力。大膽探索金融監管機構作為特定機構,實行靈活的機制,吸引和留住優秀專業人才。三是需要全社會共同構建“大監管、大執法”格局,加強政府部門資訊共用,促進部門協作,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避免監管重疊和監管盲區。提高執法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和輿論的監督。法學專家表示,從證監會持續推進行政執法創新的角度看,符合我國國情的資本市場執法體制機制無疑正處於加速構建的征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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