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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層首回應券商信託掐架:禁止投顧擁有下單權

  • 發佈時間:2015-09-16 08:29:5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楊菲

  近日,證監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主辦的機構監管動態特刊,刊出了規範場外配資活動專刊,回答了證券業關於違法證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政策的6項疑問。在回應傘形信託認為自己是合法備案的並不同意清理時,監管部門明確表示,多項法律均禁止投資顧問擁有下單權,個別信託要求券商承擔違約責任缺乏合法依據。

  要求券商擔責于法無據

  證券業提出的上述疑問包括:傘形信託下的實名子賬戶是否需要清理;傘形信託改為單一結構化信託後是否不需要清理;傘形信託認為自己是合法備案的,不同意清理,有個別信託公司給證券公司發函,聲稱如果清理將通過法律程式解決,如何處理;單一結構化信託産品將下單權交給外部投資顧問的現象比較普遍,是否需要清理此類産品。

  對此,監管部門表示,無論信託公司、一般機構、自然人開展證券投資均應當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規定。清理整頓工作應當嚴格按照《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進行,“借助資訊系統為客戶開立虛擬證券賬戶,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出借本人證券賬戶等,代理客戶證券買賣,違反《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關於證券賬戶實名制、未經許可從事證券業務的,應當予以清理整頓”。

  監管部門還稱,根據《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條例》關於證券投資諮詢的監管規定和銀監會《信託公司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的規定,均禁止投資顧問代為實施投資決策。對信託産品聘請投資顧問的規定,均禁止投資顧問擁有下單權。根據《合同法》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個別客戶依據《合同法》要求證券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缺乏合法依據。

  有鋻於此,監管部門明確提出,違法出借證券賬戶的機構和個人應當主動、及時清理整頓;證券公司應嚴格落實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不得通過外部接入資訊系統(含網上證券交易介面)為任何機構或個人開展違法證券業務活動提供便利。《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明確提出,對違法從事證券活動的行為,證監會將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規範而非簡單銷戶

  此外,證券業對於處理場外配資過程中出現的特殊情況也存在一些疑問,包括:涉嫌違規賬戶內的股票停牌,一時難以清理,如何處理,是否需要轉託管;同一家信託公司的傘形、單一結構化、常規信託産品共用一條外部接入,如果清理傘形,影響其他合法權益客戶如何處理。

  對此,監管部門表示,目前的清理並不是簡單地將涉嫌參與違法證券業務活動的賬戶進行銷戶或斷開外部接入資訊系統。實際上,在前期證券公司自查、證監局核實的基礎上,將符合《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列明的違法業務活動特徵的賬戶予以規範。

  監管部門還明確表示,清理中如涉及停牌股票的,可通過技術風控措施限制其新增資金或買入其他股票,並在停牌股票復牌後十個交易日內予以清理;如涉及混用同一外部接入系統或線路的,可通過技術風控措施予以標識和控制,限制應予清理的信託(資管)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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