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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放備案制紅利 上交所資産證券化迎快速發展期

  • 發佈時間:2015-08-24 08:41:17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楊菲

  今年以來,上交所市場資産證券化業務(ABS)大幅放量,已進入快速發展期。

  為尊重和支援來自市場的資産證券化業務創新原動力,通過釋放ABS審批制改備案制的制度改革紅利,上交所近8個月ABS受理、掛牌規模均超過了前十年的總和。

  與此同時,上交所市場開創了國內ABS市場上的多個“首單”,包括國內首單以企業貿易類應收款為基礎資産的證券化産品、國內首單證券公司融出資金債權資産支援證券、首單交易所掛牌的公積金貸款資産支援證券等等,資産證券化業務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日益顯現。

  釋放改革紅利拓寬資産類別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監管理念,去年11月份,證監會發佈了《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改事前行政審批為事後備案,並實施負面清單管理,資産證券化業務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

  備案制改革之後,資産證券化産品由掛牌轉讓場所事前確認産品是否符合掛牌條件,並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實行事後備案,資産證券化産品的發行效率因此大幅提升。

  依據《管理規定》授權,上交所迅速發佈配套業務指引,明確了資産支援證券的掛牌轉讓申請流程、資訊披露和存續期管理等要求。同時加強與基金業協會的溝通,建立了雙方的分工銜接機制,積極推進備案制後首批成熟項目的發行及備案。“目前上交所受理常規基礎資産類型産品掛牌轉讓申請的週期為兩到三周,使融資主體可以靈活選擇發行窗口,極大提升了融資人和仲介機構開展業務的積極性和可預期性。”上交所有關業務負責人介紹説。

  備案制後短短8個月,受理、掛牌規模均超過了前十年的總和。截至2015年8月中旬,上交所已受理的資産證券化項目近90個,並已經對超過60個資産支援證券項目出具擬同意掛牌轉讓的無異議函,擬發行總金額超過600億元。其中34個項目已經成功發行並完成備案及掛牌,掛牌金額為超過300億元。

  項目放量的同時,ABS基礎資産的類別也在全面拓寬。“受理項目涉及的基礎資産類型包括租賃債權、基礎設施收費、應收賬款債權、小額貸款債權、商業物業租金、交通收費收益權、保理應收賬款債權、股票質押式回購資金債權、證券公司兩融資産融出資金債權等,在已經通過資産證券化融資的原始權益人中,既包括已上市企業、大型央企、地方國企,還包括此前從未進入過資本市場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地方公積金中心等事業單位主體,為拓寬上述企業的融資渠道起到了積極作用。”上交所有關業務負責人表示。

  隨著産品存量和投資群體的不斷擴大,資産支援證券的現券流動性也在不斷提升,參與的投資機構日趨豐富。為提升資産支援證券的二級市場流動性,降低融資人的融資成本,上交所已於今年2月份推出由交易雙方自主談判、協議成交的質押式協議回購,為非公開發行的資産支援證券等提供回購融資功能。

  與此同時,資産證券化産品的快速發展對監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據《管理規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資訊披露指引》與《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上交所通過發佈《資産證券化業務指引》,對資産證券化業務的資訊披露、風險控制及持續性業務等方面建立了全面監管機制。“作為市場組織者和一線監管者,上交所高度重視資産證券化業務的監管工作。”上交所相關業務負責人表示。“備案制改革後,資訊披露的重要性在監管工作中尤為顯著。”他還提到:“上交所建立專門業務團隊與制度,對申請掛牌轉讓的資産證券化産品是否符合掛牌轉讓條件進行審核,以確保資訊披露的完備性。同時,上交所公佈標準化操作流程,要求市場仲介機構對資訊披露的真實性進行嚴格調查與判斷,最大限度確保市場秩序與投資者利益。”

  重視市場需求助推産品創新

  “在大力拓展資産證券化業務規模的道路中,上交所非常重視來自市場的創新力量。”某券商固定收益業務部門負責人評價説,隨著租賃合同債權、應收賬款與基礎設施收費等證券化産品日益增多,上交所也在諸如航空客票、小額貸款、物業服務等領域積極踐行創新的理念。

  ——海南航空以其客票款收入進行證券化,為企業的發展戰略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靈活且可靠的資金支援。

  ——“國正小貸一期資産支援專項計劃”等以小額貸款債權為基礎資産的證券化産品,有效地降低了農戶與小型工商業者的融資難度。

  ——“博時資本-世茂天成物業資産支援專項計劃”是在上交所推出的全國首單以物業費為基礎資産的資産支援專項計劃。

  同時,上交所也在積極地探索如何讓資産證券化業務的惠及更廣泛的市場主體,為改革持續注入活力、為經濟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貿易應收賬款證券化,央企資産證券化新嘗試——去年12月,國內首單貿易應收賬款資産證券化産品——“五礦發展應收賬款資産支援專項計劃”成功發行設立。五礦發展財務部門負責人表示,通過應收賬款的證券化,五礦發展的主要資産負債類指標和財務結構明顯得到改善,且融資規模不受凈資産規模限制,募集資金使用方式靈活,也為五礦提供了更豐富的融資途徑。“作為資産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修訂後第一個央企參與的資産證券化項目,該專項計劃對推進國企改革,提速國企資産證券化戰略具有重要的示範與借鑒意義。”

  支援民生,公積金資産證券化開先河——“匯富武漢住房公積金貸款1號資産支援專項計劃”是上交所在民生保障領域的創新實踐。該項目主辦券商東方花旗的謝先生表示,武漢公積金資産支援證券的發行有效拓展了住房公積金中心的融資渠道,提高了公積金的使用效率。融資的資金將全部用於支援武漢地區繳存職工的剛性基本住房貸款需求,充分彰顯了資産證券化業務在支援民生、穩定增長、調整結構與促進消費層面的積極作用。

  繁榮商業保理,為實體經濟“造血”——首單以保理融資債權為基礎資産的資産證券化項目——“摩山保理一期資産支援專項計劃資産支援證券”於今年7月在上交所掛牌上市。

  保理業務是以應收賬款轉讓為前提,集合融資、催收、管理及壞賬擔保的綜合金融服務,緊密契合中小企業的需求。

  “保理行業的證券化有效提高了商業保理企業的資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資金成本,幫助中小企業以較低的成本將應收賬款轉變為現金收入,從而以更為便捷、高效的方式獲得業務發展所需資金,豐富了中小型企業的融資渠道,為實體經濟源源不斷注入新鮮血液。”摩山商業保理有限公司相關人士表示。

  盤活存量資産,兩融資産證券化成功落地——“國君華泰融出資金債權1號資産支援專項計劃資産支援證券”在上交所的掛牌轉讓則標誌著證券公司開啟了利用兩融資産在交易所開展資産證券化融資的新篇章。

  今年7月,證監會宣佈允許證券公司開展兩融資産證券化融資,該舉措既能盤活證券公司的優質存量資産,提供低成本融資渠道,又能夠促進融資融券業務的良性迴圈。據悉,上交所將會同各家證券公司繼續完善兩融資産證券化的産品設計、強化風險管理,擴大發行規模,力爭使交易所兩融債權資産支援證券成為證券公司穩定高效的融資渠道。

  借力上交所債市多角度壯大市場

  近三年來,上交所在債券品種及規模上數量上均取得了快速發展,託管規模年均增速接近50%。截至2014年底,上交所債券託管量達2.3萬億元,全年成交金額86萬億元。與此同時,上交所債券市場通過公開透明的資訊披露、多樣化結算機制、回購市場的高效等優勢,輔以其品牌效應、創新意識以及完善的基礎設施,為資産證券化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豐富的資源和有力支援。

  據悉,上交所下一階段將會同市場主體加快擴大下列大類基礎資産的規模,與市場主體一同建立行業標準,持續提高服務水準,使資産證券化成為支援實體經濟的高效、常規融資渠道:一是以租賃債權、證券公司自有兩融資産、股票質押式回購資金債權、小額貸款債權以及銀行等金融機構擁有的標準性強、分散性好的金融資産為基礎資産的證券化産品;二是深化由核心企業通過應收賬款證券化,促進其金融供應鏈的發展;三是不斷擴大公共事業和基礎設施收費資産證券化産品規模。

  同時,上交所將繼續加大産品創新力度,加速推進下列標桿性産品:一是根據國家規範地方政府融資的有關要求,探索保障房融資及公私合營(PPP模式)與資産證券化的結合,推進我國城鎮化進程;二是研究推進不動産證券化,結合近期國家對REITs試點的鼓勵政策,力爭推出不動産證券化試點産品,為未來REITs市場的發展夯實基礎。

  業界建議推進資産支援證券公開發行

  對於資産證券化業務的下一步改革發展工作,業界建議,應推進資産支援專項計劃公募發行。

  恒泰證券金融市場部負責人表示,資産支援證券公募發行,對於提升産品流動性、拓展投資者群體具有重大積極意義,進而有利於降低發行利率,吸引優質主體通過發行資産支援證券進入交易所市場。通過公募發行,資産支援證券能夠被納入標準券質押式回購的範疇,同時也有利於豐富資産支援證券公募發行投資者群體,對於該類産品的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而金杜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胡喆律師表示,目前已完成備案的資産證券化産品中,不乏將“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産的結構化融資産品。由於法律上對 “收益權”並無明確的界定,導致對基礎資産中“收益權”界定一直處於模糊的法律地帶。無論“未來債權説”、“物權權能説”或其他定義、詮釋,不能明確基礎資産的法律性質,就難以回答證券化結構的三個基本問題:“基礎資産是什麼”、“基礎資産能否轉讓”與“基礎資産如何實現轉讓”。該等不確定性將對資産證券化所要求的“真實出售”和“破産隔離”兩個核心要素的實現帶來挑戰。

  胡喆律師認為,資産支援證券作為一種固定收益投資品種,投資人最為關注的是其確定性,而法律性質的確定性是第一道防線。在“收益權”産品涌現的時代,更需要立法機構、監管部門以及司法部門通過成文法或示範案例為其正名,以加強投資者對資産證券化産品的認可度,完善企業直接融資渠道,穩健推進金融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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