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鑒國際經驗構築證券執法制度優勢
- 發佈時間:2015-08-24 01:34:52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楊菲
從二十世紀三十年代起,特別是本世紀以來,不管是普通法係的美國、英國、香港地區,還是大陸法係的德國、法國,在金融監管執法體制方面均有重大變革,其中對執法的體制、角色和定位進行了創新性設計,使這些國家、地區儘管在政治體制、經濟環境以及社會發展方面存在較大不同,但在金融執法(處罰)體制方面卻呈現出某些共同特徵。
其一,強調處罰部門及其組成人員的獨立性、專業性,樹立執法權威。美國SEC設專門的行政法官辦公室,行政法官的選拔和任用由隸屬於國會的行政法官人事管理辦公室(OPM)負責,《聯邦行政程式法》禁止SEC對行政法官施加控制,也不允許其對行政法官進行績效評估。英國證券違法案件審裁機構為監管裁決委員會,是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的隸屬機構,與調查執法部門相分離,有屬於自己的法律顧問及協助人員,但裁決委須向監管局領導層彙報工作。法國證券執法與審裁相關的有兩個不同且獨立的重要機構,分別為法國證券市場監管局領導層和懲戒委員會。監管局領導層負責市場的日常監管、審計和稽查調查以及行政處罰“起訴”工作。懲戒委員會是完全獨立於法國證券市場監管局的案件審裁機構,根據監管局領導層提供的“起訴書”作出裁決或批准監管局領導層做出的和解決定。香港地區于2003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在證券監管體制之外專門設立了全職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負責聆訊市場失當行為案件。
其二,處罰程式中引入司法或準司法元素,強化執法公正。當美國SEC啟動行政法官處理程式後,行政法官處理案件的程式類似于在聯邦法庭中沒有陪審團的法庭審理程式,聽證會將根據各方的便利和公共利益需要安排在各地的聯邦法院的法庭內,在聽證結束後,控辯雙方可以分別提交建議的認定事實和應得出的合法結論。經過審理,行政法官將據此作出初步裁定。法國懲戒委員會聽證時,監管當局代表及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分別陳述意見,聽證過程一般情況下是公開的,聽證結束後,只有參與聽證的懲戒委員會委員進行討論,處罰決定由多數票決。所做出的決定可通過任何刊物或媒體對外公開。英國監管裁決委員會在事先告知以後,不得在沒有當事人在場做出陳述的情況下與案件調查工作人員討論案情,每個委員有權利根據情況作出投票決定,權重相等,但在平局時裁決委主席擁有決定性的一票。香港地區市場失當審裁處主席由行政長官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委任(必須為高等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其三,普遍存在和解機制,保障執法效率。在美國,當事人可在SEC作出最終決定前的任何時候提出和解申請,其中包括在調查階段和移交行政法官審理階段,如果當事人的和解申請被接收並呈證交會委員會,其必須申明對要求行政法官審判和作出初步裁定予以棄權。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會在當案件達成的一致結果符合相關法規條例的情況下,且在當事人承認違法行為的前提下與當事人達成和解。香港證監會有權在其認為就維護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而言是適當的情況下,藉協議而就紀律處分程式而與當事人達成和解。法國證券市場監管局領導層針對受監管機構(提供金融服務類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及其工作人員可做出和解提議,當事人有權利針對所有文件自行做出評估並在一個月內作出答覆,雙方達成協定後須提交法國證券市場監管局領導層和懲戒委員會批准。
與上述國家和地區的執法體制相比,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體制既借鑒了其先進經驗,又與我國法律環境、行政管理體制相適應,在證券監管執法實踐中不斷完善,核心制度價值是在行政執法程式中引入司法元素,通過調查與審理部門的分立,實行行政處罰案件內部審理的專職化和專業化,在不損害行政效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證程式公正和實體正義,減少事後被行政復議、司法審查所推翻的機會,從而維護監管執法權威。查審分離體製作為我國行政執法體制的重大創新,符合金融監管執法發展的國際趨勢和內在規律,並經行政處罰工作實踐證明了其制度優越性。
法律專家表示,查審分離制度的優勢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其一,審理機構的獨立化。審理機構獨立設置是構建正當法律程式的基本要素。證券期貨執法所涉及案件往往金額巨大,利益攸關,判罰結果對當事人的財産和人身權利可能産生重大影響。審理機構的獨立設置,調查部門不參與案件裁決,可以使處罰執法基於一種客觀、中立的立場,執行並解釋公平、公正的市場規則,使執法判罰排除不必要的干擾,案件處理更加公平合理。
其二,審理程式的司法化。處罰執法是證券期貨監管的重要手段,權威性直接關係到監管工作的有效性。監管權威有賴於監管機構對於公正性價值的追求。在處罰執法過程中引入司法元素,審理機構秉持中立、無偏的立場,在告知、聽證諸環節不同程度地參照司法的正當化程式,改變傳統行政簡單化的命令服從模式,通過賦予相對人參與和理性爭辯的機會和條件,在市場中逐步形成對於處罰執法正當性的確信,使得市場主體對證監會監管執法法治化形成明確穩定的預期。
其三,審理人員的專業化。處罰執法不是簡單的標準適用,而是專業人士主導的創造性的適法過程。基於我國證券市場新興加轉軌的特點,存在制度供給不足的問題。當面對紛繁複雜的市場現實境況,特別是在遇到重大突發事件時,法律制度顯得相當單薄。在處罰執法過程中,審理人員要闡發或填補法律本身由於結構及技術因素無法充分表達或不宜詳盡列舉的內容、細節,達到立法意圖和法律條文的本質目的。這就要求審理工作必須由資歷較深、監管經驗較豐富的相關專業人士承擔,惟有專業化,才能保證在複雜的案件審理過程中保持應有的判斷力,查明事實真相,正確適用法律。
最後,審理工作的制度化。獨立性和專業性是樹立處罰執法權威的重要保障,但也可能因此出現濫用權力、道德風險或監管者“被俘獲”的問題,必須加強監督和制約,保障審理工作的負責、高效、廉潔運轉。這種監督和制約在外部通過行政復議和司法審查來實現,在審理機構內部通過建立審理制度、簽批程式、問責制度、公開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機制來實現。通過程式規則的完善,實現看得見的正義,並最終實現執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