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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6個月內大股東及董監高不得減持

  • 發佈時間:2015-07-09 07:26:42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恒

  為維護資本市場穩定,支援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穩定股價,切實維護廣大投資者權益,證監會8日發佈了關於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相關事項的通知。同日,滬深交易所也發佈通知,維護資本市場穩定和投資者利益。

   鼓勵通過增持等方式穩定股價

   證監會通知要求,在6個月內減持過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資産管理等方式購買本公司股票的,不屬於《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禁止情形。通過上述方式購買的本公司股票6個月內不得減持。

   通知明確,上市公司股票價格連續10個交易日內累計跌幅超過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諾未來6個月內不減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適用《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的規定。

   通知明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不受《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六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的限制。

   通知稱,鼓勵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公司股票出現大幅下跌時通過增持股票等方式穩定股價。

   證監會表示,上述規則出臺後,有利於産業資本抓住機會,在合理價位增持本公司股票,同時避免公司股價出現非理性下跌。據了解,已有相當數量的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監高擬於近日增持本公司股票。

   中國鐵建董秘餘興喜8日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中國鐵建7月8日通過二級市場買入公司115萬股,買入均價為15.867元,佔公司總股本的0.00932%,共耗資1824萬元。此次增持是中國鐵建IPO以來的首次增持,在未來6個月內,中鐵建總公司將視股價變化情況確定是否繼續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增持公司股份,累計增持比例不超過公司已發行總股份的2%。

   同日,證監會發佈公告稱,近期證券市場出現非理性下跌,為維護資本市場穩定,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從即日起6個月內,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

   公告強調,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減持本公司股份的,中國證監會將給予嚴肅處理。公告表示,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6個月後減持本公司股份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交易所明確相關事項

   8日晚間,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滬市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相關事項的通知》,支援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本公司股票,維護資本市場穩定和投資者利益。

   通知表示,上市公司股票價格連續10個交易日內累計跌幅超過30%,公司持股30%以上的股東、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諾未來6個月內不減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適用上交所《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第九條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4.5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超過30%,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2%的,不受上述《指引》第二條第(一)項“上市已滿一年”和“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持續滿一年後”的限制。通知鼓勵上交所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公司股票出現大幅下跌時通過增持股票等方式穩定股價。

   深交所網站及微網志消息顯示,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相關事項的通知》等相關規定,深交所發佈相關通知,鼓勵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高管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

   通知顯示,上市公司股票價格連續10個交易日內累計跌幅超過30%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事務代表及前述人員的配偶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諾未來6個月內不減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適用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業務指引》、《主機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的相關規定。

   深交所明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股份,不受深交所《主機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四章第四節有關“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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