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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兩融金額不得超過凈資本4倍

  • 發佈時間:2015-06-13 03:37:18  來源:人民網  作者:程丹  責任編輯:劉小菲

  昨日,證監會就修訂後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新規要求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4倍,同時,證券公司不得向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産低於50萬元的客戶融資融券,允許證券公司對融資融券合約進行展期,且展期次數由證券公司自主確定。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指出,此次修改《管理辦法》,一方面加強監管和防控風險,強化證券公司自主調節和防範業務風險要求,完善監管機制,明確監管底線,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要求證券公司業務規模與自身資本實力相匹配;另一方面,取消了部分不適應業務發展實際的限制性規定,提升融資融券業務服務資本市場和投資者的能力。

  主要修改內容包括:第一,提升《管理辦法》法律層級,由證監會公告上升至部門規章;第二,建立逆週期調節機制,證監會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證券交易所建立風險控制指標浮動管理機制,明確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折算率的方法,證券公司對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折算率實行動態管理與差異化控制,可根據市場情況、客戶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對融資融券業務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範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範圍和折算率、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和業務集中度等進行動態調整和差異化控制;第三,建立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客戶信用交易資金的第三方監控機制,由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對客戶信用交易資金進行監控,並明確中證金融的監測監控職責;第四,規定了券商在經營兩融業務時禁止的如誘導不適當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未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等六項行為;第五,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4倍,不符合此規定的證券公司可維持現有業務規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資融券合約;第六,增設投資者保護的有關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向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産低於50萬元的客戶融資融券,對已低於50萬元的客戶,原有合約可不作改變;第七,取消“在本公司及與本公司具有控制關係的其他證券公司連續交易”的規定,支援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業務;第八,允許融資融券合約合理展期,合約到期前,證券公司可根據客戶申請為其辦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且展期次數由證券公司根據市場情況、擔保物情況以及客戶信用狀況自主確定;第九,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客戶信用狀況、擔保物品質等情況,與客戶約定最低維持擔保比例、補足擔保物期限以及違約處置方式等。

  華泰證券分析師羅毅認為,兩融新規放寬機構投資者參與兩融,允許兩融展期,放寬原有6個月期限,延長融資融券週期為投資者提供便利,有利於投資者靈活控制,避免投資策略受到時間限制。當前兩融餘額在2.2萬億元左右,約佔總市值的2.8%,管理層適當控制兩融規模,表明希望股市慢牛健康發展。同時,券商正積極補充資本,資金陸續到位,兩融發展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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