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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實現基金互認

  • 發佈時間:2015-05-23 08:09:00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許志峰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22日就開展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工作正式簽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關於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的監管合作備忘錄》,同時發佈《香港互認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自7月1日起施行。根據現有制度安排,基金互認的初始投資額度為資金進出各3000億元人民幣。

  基金互認是指允許境外註冊並受當地監管機構監管的基金向本地居民公開銷售。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通過基金互認,將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內地及香港基金按照法定程式獲得認可或許可在對方市場向公眾投資者進行銷售。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介紹,符合條件的香港互認基金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可以委託內地基金銷售機構進行公開銷售,並遵守內地基金銷售的法律法規。內地基金投資人可以到相關基金銷售機構辦理香港互認基金産品的申購業務,具體業務流程與申購內地基金産品相同。

  該發言人表示,此舉一方面通過引入境外證券投資基金,為境內投資者提供更加豐富的投資産品,更加多層次的投資渠道,更加多樣化的投資管理服務,有助於境內基金管理機構學習國際先進投資管理經驗,促進基金行業競爭;另一方面通過境內基金的境外發售,有利於吸引境外資金投資境內資本市場,為各類海外投資者提供更加方便的投資渠道,有助於推動境內基金管理機構的規範化與國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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