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4日表示,證監會修訂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第14條、44條。修訂後將上市公司發行購買資産募集配套資金的比例從25%擴大到100%,在該範圍內由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進行審核;超過100%的,由發行委員會審核。二是明確配套資金的用途,應當符合上市公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和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考慮並購重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資金可以用於交易現金對價,標的資産在建項目建設,但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比例不超過募集資金的50%,借殼上市不超過募集資金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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