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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一審 投資者最該關注的十件事兒

  • 發佈時間:2015-04-21 09:00:01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在2005年10月經過較大修訂之後,證券法時隔10年再度大修。20日,證券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草案共338條,其中新增122條、修改185條、刪除22條。修訂草案明確取消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首次從法律層面明確了股票發行註冊的申請條件和註冊程式,確立了股票發行註冊的法律制度。在註冊制改革的背景下,如此大範圍、大力度的修訂,會帶來哪些變化?又將怎樣影響市場的參與者?

  股票發行註冊由交易所審核

  證券法修訂草案首次明確公開發行股票並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對註冊文件進行審核。

  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見的,向證券監管機構報送註冊文件和審核意見,證券監管機構1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註冊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説明,註冊生效不表明監管機構對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也不表明監管機構對註冊文件的真實性作出保證。

  欺詐發行處罰標準大幅提高

  註冊制“寬進”,必須加大處罰力度,嚴防欺詐發行。根據草案,如果發行人在招股説明書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的,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現行處罰最高標準只有60萬;已經發行的,處以非法所募金額2%以上10%以下罰款,現行最高標準為5%。

  新增現金分紅制度

  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式。根據草案,上市公司當年稅後利潤在彌補虧損及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有盈餘的,應當分配現金股利。

  可以設立證券合夥企業了

  草案提出“證券合夥企業”的概念,這就意味著將允許設立合夥制的證券企業。按規定,證券公司、證券合夥企業經營草案規定的證券業務之一的,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額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證券從業人員“炒股”解禁

  草案明確證券從業人員可以買賣股票,但也作出了相應的規範,相關人員應當事先向其所在單位申報本人及配偶證券賬戶,並在買賣完成後3日內申報買賣情況。

  為境外企業上市預留空間

  草案中有4個條款專門對境外企業在境內上市作出了相關規定。內容涉及境外發行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在境內上市的信披要求、財務會計報告要求以及證券登記結算方面的要求等。

  新增條款禁止跨市場操縱

  草案新增條款禁止跨市場操縱行為,防止在衍生品市場和現貨市場之間進行價格操縱。禁止的行為包括通過拉抬、打壓或者鎖定等手段,影響衍生品市場價格等。

  禁止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

  草案規定,禁止證券行業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或者洩露該未公開資訊。這裡的“未公開資訊”,是指除內幕資訊以外對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且尚未公開的資訊。利用未公開資訊進行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與內幕交易一樣承擔賠償責任。

  遇上市公司造假可協議賠償

  買股票,買到造假的上市公司怎麼辦?草案規定,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就賠償事宜與投資者達成協定,予以先期賠付。這意味著遭遇造假的投資者在民事訴訟外多了一條維權渠道。

  民事賠償可推代表訴訟

  由於缺乏集體訴訟制度,股民索賠一直是一大難題。草案規定,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或者清算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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