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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上市公司”投資模式被納入監管重點

  • 發佈時間:2015-03-05 02:29:33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恒

  多家公司在監管問詢下,詳細披露與合作的基金公司及相關機構的關聯關係

    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方興未艾,其創新形式和花樣也層出不窮,尤其以“PE+上市公司”的投資模式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3月5日,大湖股份公告稱其擬耗資1000萬元聯合春播秋收基金對外投資事宜收到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問詢函,並刊登了相關回復。

  針對上交所的問詢函,大湖股份對春播秋收基金的運作情況進行了較為詳盡的解釋,並表示優勢資本和財中投資沒有以直接或間接的形式持有公司股份,也沒有與公司或西藏泓杉簽署市值管理或其他合作協議。同時對擬投資對象親親寶貝為何能承諾業績爆髮式增長予以説明解釋。

  據悉,上交所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已經把PE與上市公司的這種合作模式納入了監管重點。除了大湖股份之外,此前已經有中源協和益民集團等公司在上交所的監管問詢下,詳細披露解釋與合作的基金公司及相關機構的關聯關係。

  據統計,截至2014年,滬市近千家上市公司中,共有129隻PE持有67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另有7隻PE擬通過參與非公開發行入股6家上市公司;共有28家上市公司與PE共同設立或者擬設立32家並購基金或産業基金,總投資規模約達448.7億元。

  分析人士表示,“PE+上市公司”投資模式作為市場創新,有其積極一面。它可以有效整合各類市場資源,建立投資者、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員的利益共同體,促進上市公司發展。但也正因這類投資模式形成了共同的利益基礎,容易滋生內外聯結、利用虛假項目炒作股價等行為,在短期內實現利益套現,破壞市場正常秩序。

  對於“PE+上市公司”模式派生出來的一些問題,已經引起各方高度重視。據了解,上交所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已經把PE與上市公司的這種合作納入了監管重點,併發出多份問詢函。

  但是由於其形式創新,具有高度的隱蔽性,無論是在日常監管還是資訊披露中,都存在著一定的難度,也對監管部門的水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比如在內幕交易的防控方面,由於PE在與上市公司合作的整個鏈條中,無論是僅為上市公司提供市值管理服務,還是設立並購基金或者同時入股上市公司,均容易知悉上市公司的內幕資訊,具有相當高的隱蔽性。

  對此,有研究指出,監管上或可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擴大內幕知情人範疇,將通過與上市公司簽訂各種協議能夠知悉內幕資訊的PE,納入內幕知情人範疇,在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期間,對其相關股票交易進行核查;二是設定PE退出的鎖定期。可以參照非公開發行,對私募或小股東基金所持股份設置退出期限要求,防止PE通過炒預期、炒項目拉抬股價退出獲利。

  此外,還可以強化該模式的資訊披露規範的完善,包括要求披露PE、高管在公司和相關標的的持股情況,潛在利益鏈關係以及設立並購基金等相關內容。

  市場人士表示,總得來説,“PE+上市公司”模式從自身而言無疑是一種創新,是不斷豐富資本市場的重要工具,值得鼓勵發展。但在涉及到違法違規行為,監管也勢必要及時祭出伸張正義之劍,減少給投資者的損失,減輕對市場健康秩序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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