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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管齊下打擊內幕交易 民事賠償需格外重視

  • 發佈時間:2014-11-06 05:30:47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恒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日趨活躍,不過在此繁榮的背後,內幕交易仍然是一種多發易發、複雜多元的狀態,內幕交易也並不是短期內就可以根除的。在內幕交易案件當中,受損失的股民往往得不到應有的民事賠償,這也讓業內認為,集體訴訟機制應儘快建立,以此來維護受損失的中小股民。

  以黃光裕案為例,根據相關資料顯示,2010年5月18日,一審法院以黃光裕犯內幕交易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6億元。連同黃光裕犯非法經營罪和單位行賄罪,數罪並罰,法院決定對黃光裕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罰金6億元,沒收財産2億元。 隨後,便有股民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黃光裕的內幕交易行為給他的投資股票造成了損失,並且要求索賠,不過最終法院以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從以上案例不難看出,民事賠償往往是內幕交易案件當中投資者難以逾越的一道高墻。對此,業內專家稱,內幕交易案件的監管難度是最大的、監管成本也是最高的。而在打擊內幕交易的案件上,需要證券監管機構更多的行之有效的方案和方法來進行實施。並且在在違法違規案件的法制懲治力度上還需要加大,與此同時,投資者的維權意識也相當重要,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需要積極地去檢舉和舉證,這樣對監管機構處理案件也能帶來很大的幫助。

  “在如何震懾內幕交易上,目前還需要進一步加碼。”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強調。他認為,從目前來看,內幕交易的界定和查處還存在比較模糊的地帶,對於內幕交易,最大的難點在於監管和查處。因為內幕交易的隱蔽性很強,從立法的角度看,內幕交易稱為證券犯罪,所以在這一點上應該將內幕交易訴諸於刑法來進行懲處,而懲處力度可以根據內幕交易的金額規模和帶來的市場危害程度來界定懲處力度。

  董登新進一步分析稱,從目前的一些內幕交易查處案例看,民事賠償方面還是缺少了集體訴訟機制,這樣就使得利益受損方沒有一個很強的聲音和力量來作為支撐,並且導致散戶的訴訟成本過高,進而使他們放棄民事賠償。所以在打擊內幕交易上需要雙管齊下,既給內幕交易刑事上的重處,還要使其起到在民事上承擔足夠重的賠償責任,這兩方面缺一不可。不過,最根本的還是需要有一個有效的監控機制以及高效率查處的司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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