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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為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 信披定下規矩

  • 發佈時間:2014-09-23 07:0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朱寶琛  責任編輯:陳娟娟

  上市公司應按照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來源方式的不同,及時披露其股票買入或者過戶的具體安排和落實情況

  近日,上交所發佈了《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資訊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指引》旨在落實中國證監會發佈的《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明確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具體資訊披露要求,引導上市公司積極推進此項工作。根據《指引》,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來源方式的不同,及時披露其股票買入或者過戶的具體安排和落實情況;員工持股計劃期間屆滿的,應當按照要求披露員工持股計劃到期持有的股票數量。

  上交所有關人士表示,考慮到《指導意見》已對員工持股計劃的主要事項做出切實可行的制度安排,為體現與《指導意見》的規則層次差異,《指引》定位為資訊披露方面的具體業務規則,主要是從操作性角度規範了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中所需履行的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對《指導意見》已經規定的事項,沒有做重復要求。

  《指引》共分五節,分別是一般規定、員工持股計劃的制訂、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其他規定和附則。內容安排上主要按照員工持股計劃從擬訂到實施的時點,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的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作了規定。

  在員工持股計劃的制訂方面,《指引》規定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員工持股計劃的制訂需要通過董事會審議、職工大會徵求意見、股東大會通過等環節,並明確了參與員工持股計劃的董事或者股東的回避要求;二是規定了上市公司需要及時披露職工大會徵求意見情況、員工持股計劃全文和摘要、律師意見、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意見等事項,並對其具體內容作了規定。

  同時,在《指導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資金來源的披露要求。

  在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方面,《指引》提出四個方面的規定:一是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來源方式的不同,及時披露其股票買入或者過戶的具體安排和落實情況;二是員工持股計劃發生變更、終止的,應當履行持有人會議、董事會及股東大會決策程式,並及時披露;三是員工持股計劃期間屆滿的,應當按照要求披露員工持股計劃到期持有的股票數量;四是上市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員工持股計劃的基本情況和主要變動情況。

  值得關注的是,在《指導意見》發佈後,三安光電龍凈環保等滬市上市公司已經公告了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草案。對此,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員工持股計劃有利於建立企業勞動者和所有者的利益共用機制,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提高公司經營效率。為此,上交所將繼續做好政策諮詢和服務,各上市公司可根據自身情況,主動創新員工持股計劃的實踐模式,實現企業利益和員工利益的共同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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