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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造假先行賠付制度的兩點設想

  • 發佈時間:2016-03-22 08:22:24  來源:中國江蘇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97%的美國公司、約86%的加拿大公司和90%的歐洲公司都購買了董事責任保險,在全球範圍內,世界五百強企業中多達95%投保了董事責任保險。同樣,在很多亞洲國家和地區投保董事責任險已經非常普及。在新加坡市場,投保率超過88%,在中國香港市場,投保率在80%~90%左右,在中國台灣市場,投保率在60%左右。在中國內地,董事責任險的投保率在7%~8%左右]

  先行賠付制度的建立,是證監會在投資者保護上的新的重要舉措與制度創新。所謂先行賠付制度,是指首次發行證券(IPO)時若造假行為而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保薦機構自行承諾的先行賠付機制將予以啟動,即先由作為保薦人的券商負責先行組織款項賠付給投資者,然後券商再向發行人等相關責任人追償的制度。

  先行賠付制度優點明顯,可以使投資者告別漫長的法律追討流程。建立先行賠付制度的目的,在於有效落實仲介機構責任,遏制欺詐發行行為,強化對投資者的保護。先行賠付本質上是一種便利投資者獲得經濟賠償的替代性制度安排,有效落實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有益探索。這一制度安排,已有萬福生科海聯訊兩案例的實踐可供借鑒。

  目前,證監會按程式已交由證券業協會制定並籌備出臺相關的細則,而一些試點券商已先行與IPO企業簽訂協議,要求控股股東、董監高及兩者的間接持股公司質押股權,一同承擔賠償責任。

  其一,先行賠付制度的設計中,似乎缺失了司法救濟的最後一環。

  設計的制度中,所見到的是,基於行政立案而啟動先行賠付,先賠後追,如果行政立案或處罰有誤,如何救濟?作出的賠付方案有缺口,如何救濟?賠付救濟有誤,又如何“追回”?在做法與程式上,似乎對違法者的認定有些先入為主,有“罪”推定,從法理上,即使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也有被司法裁決否決的可能,在這裡,不能放大行政監管的權力邊界。某種意義上,先行賠付做了行政訴訟之附帶民事訴訟之事,而又無法司法救濟,不管如何替代,也不應替代司法救濟。雖然説,投資者對違法者索賠仍可通過司法索賠,而先行賠付方案客觀上束縛了司法裁判。不能把保薦人假定成造假的第一責任人,誰是第一責任人,要看行政處罰決定,最終看司法裁判。

  在海外的行政介入民事賠償過程中,都有最後的司法救濟的環節,事實上,借鑒的香港洪良國際案的可借款性十分有限,而萬福生科案、海聯訊案中先行賠付公開性尚欠、公正性不足,稱為依司法解釋作出方案實際上與司法解釋的規定尚有距離,此點可參見有關學術文章的評價分析。

  其二,投資者保護制度中,應考慮引入董事責任保險。

  依據現行的先行賠付制度的設計,首發證券企業及其控股股東、董監高等,都是賠付的買單人,其實,讓這些相關人投保董事責任保險,在處罰決定生效後,由保險公司出面理賠,也是一項應當考量的方案。“十三五”規劃綱要中強調:加快發展保險再保險市場,探索建立保險資産交易機制。

  從性質上講,董事責任保險屬於一種特殊的職業責任保險。在海外,董事責任保險被認為是“將軍的頭盔”,是公司良好風險管理的表現。

  董事責任保險(Directors&OfficersLiabilityInsurance,“D&O”),也稱“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共同出資購買,對被保險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公司管理職責過程中,因被指控工作疏忽或行為不當(其中不包括惡意、違背忠誠義務、資訊披露中故意的虛假或誤導性陳述、違反法律的行為)而被追究其個人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該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責任抗辯所支出的有關法律費用並代為償付其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

  董事責任保險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包括:公司、董事、獨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39條的規定,經股東大會批准,上市公司可以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

  董事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包括:董事個人責任保險、公司實體責任保險、公司補償保險。公司補償保險,又稱董事補償保險制度。公司補償制度是指在一定條件下,由公司替代董事承擔律師費用、訴訟費用、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金以及罰款等相關費用的制度。

  在海外,97%的美國公司、約86%的加拿大公司和90%的歐洲公司都購買了董事責任保險,在全球範圍內,世界500強企業中多達95%投保了董事責任保險。同樣,在很多亞洲國家和地區投保董事責任險已經非常普及。在新加坡市場,投保率超過88%,在中國香港市場,投保率在80%~90%左右,在中國台灣市場,投保率在60%左右。

  而在中國內地,董事責任險的投保率在7%~8%左右,主要涉及B股與H股,以A+H方式在內地、香港兩地上市的公司的投保率大約為90%,而在A股上市的商業銀行100%投保了董責險。

  同時,董事責任保險在中國內地已有案例:廣汽長豐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與海潤光伏股票除權參考價誤差補償案。

  (作者繫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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