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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姝威:A股不適合註冊制 改革實施期限應為三年

  • 發佈時間:2016-03-01 23:51:48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企業研究中心主任劉姝威 來源:資料圖

  中國網財經3月1日訊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企業研究中心主任劉姝威今日微網志發文,指出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只能在全部由機構投資者構成的市場試行。因為實施註冊制後,投資者對發行人的資産品質、投資價值自主判斷並承擔投資風險。只有機構投資者才具有這種自主判斷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作為個人,散戶不可能對上市公司進行全面的分析判斷。所以,散戶不能進入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的市場。

  目前,新三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實際上正在實施的就是股票發行註冊制。新三板僅限于機構投資者參與交易。市場上能夠看到,在新三板,機構投資者極其謹慎地投資掛牌公司。

  另外,劉姝威認為,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實施期限應該為三年,兩年期限不足以完成改革試點。實際上,在2016年3月1日之前,新三板已經實施了股票發行註冊制。

    以下為劉姝威微網志全文:

  猴年伊始,中國股市連續下跌,再次發生千股跌停。引發中國股市震蕩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擔憂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二是大股東減持,三擔憂中國經濟下滑和經濟轉型能否成功

  借鑒網友們的觀點,我再次詳細表述我對解決上述三方面問題的建議。

  一、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步驟

  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只能在全部由機構投資者構成的市場試行。因為實施註冊制後,投資者對發行人的資産品質、投資價值自主判斷並承擔投資風險。只有機構投資者才具有這種自主判斷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作為個人,散戶不可能對上市公司進行全面的分析判斷。所以,散戶不能進入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的市場。

  目前,新三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實際上正在實施的就是股票發行註冊制。新三板僅限于機構投資者參與交易。我們注意到,在新三板,機構投資者極其謹慎地投資掛牌公司。

  不論國內外證券市場,創立不足五年的企業不可能進入主機板交易。如果企業準備進入證券市場融資,企業可以在新三板掛牌。如果企業在新三板持續掛牌三年,那麼,機構投資者就有充分時間了解掛牌公司。如果掛牌公司擁有在新三板持續三年的掛牌記錄,符合在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上市標準,經過類似于上市公司協會等行業協會組織的專家委員會審核,並且進行公示,機構投資者、散戶、會計師、律師等市場各方面參與者都可以監督這些掛牌公司是否符合標準。公示一個月無異議後,這些掛牌公司可以轉入上交所和深交所進行交易。

  通過這些步驟,證監會完全退出IPO審核,全部精力用於證券市場監管。

  上交所和深交所的投資者主要是散戶。由於進入上交所和深交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已經在新三板掛牌三年,股市各方面參與者有時間充分了解掛牌公司,並且轉入上交所和深交所之前公示一個月。股市的各方面參與者都可以參與上市公司的審核,避免了“黑箱操作”。

  通過這些步驟,保證了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上市公司品質,降低了散戶的投資風險。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此決定的實施期限為兩年,決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我認為,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實施期限應該為三年,兩年期限不足以完成改革試點。實際上,在2016年3月1日之前,新三板已經實施了股票發行註冊制。

  二、完善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條件

  我在《恢復中國股市的基本功能》一文中,建議增加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和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條件。文章發表後,有網友提出我建議的約束條件過於嚴格,難以實施。

  關於大股東和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條件,我認為可以借鑒美國有關法律法規。

  在經歷了1929年大股災後,美國政府于1933年頒布了《144號條例》,詳細規定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過5%的大股東、公司高管、董事等關聯方以及從關聯方獲取限制性或有控制權的證券者向公眾出售股票的減持行為。

  《144號條例》列出上述人減持股份的五個條件。

  其中第二條規定:根據“美國標準”16款a(Section 16.a),上市公司關聯方——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人、持股10%以上的大股東、公司董事、高管以及依據證券法R-405的司法解釋認定為“關聯方”,持有的非公開募集股註冊登記後在公開市場出售時,必須永久性履行事先提出股票售出報表的義務。在公開市場出售前必須公佈證券發行方的最新資訊,編寫定期財務報表,進行提前報備。

  其中第三條規定:每3個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數額不能超過同類已發行股份的1%,對於櫃檯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場外市場交易的股票只能按1%的數額出售。

  其中第五條規定: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層、董事等每三個月的總交易額大於5萬美元或交易量大於5000股,須向美國證交會(SEC)提交書面申請。

  2016年1月7日中國證監會發佈(證監會公告[2016]1號)《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自2016 年1 月9 日起施行。

  鋻於目前大股東減持引發中國股市的擔憂和震蕩,借鑒美國的經驗,我建議《規定》補充如下內容:

  第一、規定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前,必須在公佈的定期報告中預告減持詳情,該定期報告發佈三個月後,才能進行減持。

  第二、規定大股東、董監高每年通過二級市場、大宗交易平臺以及其他場外交易減持股份數額不能超過同類已發行股份的1%。

  第三、規定大股東、董監高每年減持股份總交易額大於50萬人民幣或交易量大於5000股,須向證監會提交書面申請。

  三、加快科技成果的轉化工作

  目前,國內外金融市場和輿論擔憂中國經濟增速下降,中國經濟轉型是否能夠成功。

  中國經濟轉型主要依靠科技成果的産業化。航太技術代表一個國家的科學技術水準,而航太技術的民用化轉移決定一個國家的經濟實力和國際市場競爭力。目前,全球只有美國、中國和俄羅斯擁有載人航太技術。自1970年代開始,美國航空航太局(NASA)向國內民用産品製造企業轉移航太技術,極大地促進了美國企業的技術升級和國際市場競爭力。

  NASA設有專門機構挑選可以向國內民用産品製造企業轉移的航太技術,然後,NASA在美國各州的特派員對各州企業進行排查,選擇可以進行航太技術轉移的企業。之後,NASA的科學家親自到企業宣講準備轉移的航太技術,NASA再根據企業的需求進行二次開發,並且使用NASA的設備對企業應用航太技術製造的産品進行檢驗,以便提高市場對産品的信任度。

  中國的航太技術不僅達到國際頂尖的水準,而且擁有全球獨有的技術。2016年1月,中國航太科工集團公司與格力電器正式簽約進行我國航太技術向民用産品轉移的工作。

  目前,工信部等政府部門設有專門機構負責科技成果轉化,但是,這些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對我國經濟轉型的推動力還沒有達到最大化。

  NASA航太技術轉移的負責人是一位科學家,同時他又具有企業家的素質。後來,NASA的航太技術轉移系統負責全美國的科技成果轉化。

  目前,是否能夠將科技成果順利地向企業轉移,關乎我國是否能夠成功完成經濟轉型。政府部門主要負責制定政策,中央政府應該委任一位既是科學家有具有企業家素質的人專門主持全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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