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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華:監管層應加大處罰超比例持股違規行為

  • 發佈時間:2016-01-18 01:30:3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蘇詩鈺  責任編輯:楊菲

  1月15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通報了2015年證監會稽查執法情況,其中以資訊操縱、濫用程式化交易操縱、濫用融資融券操縱等新興操縱案件為重點。今年在處理此類案件的制度完善方面有哪些具體安排?專家學者對監管重拳的打擊方向和力度有哪些看法?股東們應該如何加強法律意識?本報今日對這個話題展開討論。

  市場人士認為,股東更應自律,主動維持市場秩序

  1月15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通報了2015年證監會稽查執法的情況,對超比例持股立案檢查53起,案件數量維持高位。有關專家表示,除了監管層加強監管外,股東更應該自律,加強法律意識,主動維持市場秩序。

  上海金融學院浦東研究院執行院長肖本華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市場出現超比例持股現象的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是超比例持股行為比較隱蔽,難以查處。二是根據目前《證券法》,最高罰款60萬元,違法的收益大,而成本低。

  “因此,應充分利用現代化資訊手段,及時發現超比例持股行為。同時,監管層應加大處罰力度,提高超比例持股違法的成本,嚴懲超比例持股者。”肖本華表示。

  據悉,2015年9月份,證監會集中力量對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一致行動人及實際控制人違法減持行為進行查處。涉案違法超比例減持金額最高為1.83億元,違法減持比例最高3.83%,罰款總計2842萬元。

  “涉案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較中小股東而言,具有明顯的持股優勢和控制地位,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大比例減少(達到或超過5%)的事實,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重大影響,屬於重大資訊,應當及時予以披露。”有關專家表示。

  國泰君安某分析師告訴記者,在尚未披露之前,中小股東及其他投資者毫不知情,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因具有資訊優勢,應當依法戒絕違規交易,否則不僅侵害了中小股東的知情權,也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由此可見,該類案件中當事人應披露時不披露,當限售時仍減持的違法行為,是對法定義務和誠信準則的公然違背,嚴重破壞了市場秩序,極大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信心,必須依法受到應有的懲處。

  2016年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監管層多次強調要強化監管本位,防範市場風險。

  有關專家表示,對於上市公司來説,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上市公司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履行責任,公開透明是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法定義務,必須給投資者一個真實的公司,杜絕一切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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