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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呼籲:應儘快制訂大股東及董監高減持新政

  • 發佈時間:2016-01-04 04:00:27  來源:環球網  作者:熊錦秋  責任編輯:楊菲

  對比一下美國股市對大股東減持的約束規定,可知其做法要嚴格得多。

  為穩定股市,去年7月8日證監會出臺政策,禁止大股東及董監高在二級市場減持,六個月後減持股票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現在離政策截止日期只有幾日,有些大股東已經提前發佈減持公告,對市場形成較大心理壓力,市場期盼監管層能夠進一步明確新時期下對大股東和董監高的減持新政。

  據統計,若不加約束,大股東及董監高在每年一季度凈減持規模可能達到3500億元,這恐非市場所能承受。應該説,完全禁止大股東和董監高減持,恐怕不大行得通,他們也有套現資金用於生産生活的需要,但問題是目前對大股東及董監高的減持政策太過寬鬆,這是需要予以重視和改進的。

  現有的大股東減持法律規則,主要有兩方面,一是《證券法》第八十六條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持股5%以上股東通過證交所的證券交易,其持股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進行報告和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二是交易所要求大股東減持預披露,深交所要求如果大股東預計未來六個月內通過證交所交易系統出售股份可能達到或者超過5%的,應當在首次出售二個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上交所《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預披露事項》(徵求意見稿)擬規定持股5%以上股東預計未來六個月內通過證交所減持可能達到或超過5%的,應當提前三個交易日披露。

  另外,大股東若不通過證交所交易,而是通過場外協議方式轉讓,甚至可以規避一次減持5%比例約束,也即可以一次隨便減持任何比例股份,且無需在5%的節點暫停,更無需預披露。

  由此看來,目前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的約束規則,主要是資訊披露或預披露,對減持節奏缺乏應有控制。大股東、董監高甚至一天就可在二級市場甩賣5%。筆者認為,正是因為A股市場對大股東減持約束過於寬鬆,導致大股東不是踏踏實實推動上市公司把經營業績搞上去,而是一門心思放在二級市場的高價減持、低價增持上面,為了高價減持,上市公司製造炒作題材、通過與機構合謀進行市值管理,等等。

  對比一下美國股市對大股東減持的約束規定,可知其做法要嚴格得多。《1933年美國證券法》的Rule 144,規定持股10%以上的大股東、公司高管及董事等關聯方以及從關聯方中獲得股票的人,在賣出股票時必須遵守嚴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式(這類股票屬於限制性證券),主要規定是:每三個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數額不能超過同類已發行股份的1%或四週內平均周交易量,且必須事先填寫售出通知表格並上交給SEC,在表格上交後的三個月內必須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沒有完成則必須填寫一份修改通知。

  美國上市公司股票年換手率大概為100%,每三個月平均周交易量也就是2%左右,按上述規定,大股東每三個月可以出售的股份多不會超過2%,這樣的話,對二級市場的影響非常輕微;而且如果大股東想通過炒高股價來趁高點套現,也難以在短期內套現太多籌碼。

  目前A股市場對大股東減持還缺乏有效的約束措施,大股東減持節奏毫無控制,讓大股東等在市場處於更為優勢競爭地位。今年以來股市上下大幅波動、元氣大傷,需要一段時間來修復,這其中的一個重點就是要有效約束大股東在二級市場頻繁高拋低吸行為,要引導其將關注點放在上市公司的精細化治理上面。

  為此筆者建議,所有持股5%以上大股東以及董監高等關聯人,如果未來一年減持量擬超4%就應提前披露減持意向;這些主體在二級市場每三個月最多可減持同類已發行股份的1%、每天最多減持0.2%。為有效防止大股東等找幾個“馬甲”賬戶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規避減持約束,可以規定,對於協議轉讓,交易對手(一個或幾個)從大股東手裏買入股票,這些股票作為一個整體“集合”,未來要在市場減持,這個“集合”同樣要遵循每三個月至多減持同類已發行股份的1%等規定,當然為此這個“集合”中的主體需要相互協商、安排好各自減持比例,使得在總體上符合相關要求。

  (作者係資本市場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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