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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虛假陳述 調解達成賠償協議

  • 發佈時間:2015-10-27 07:0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朱寶琛  責任編輯:楊菲

  近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給《證券日報》的資訊顯示,2010年某上市公司未按規定進行資訊披露,後經證監會調查,認定該公司構成虛假陳述,被證監會處罰。2014年幾十名股民認為該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給自己帶來了投資損失,因此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法院立案後,將案件委託給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進行調解。

  中心接到法院的案件調解委託後,圍繞雙方爭議要點,中心研究分析雙方訴求背後潛在的真實需求,理清法律關係,設計初步方案。在該案中,對於該上市公司而言,其潛在的需求包括兩方面,一是儘量降低負面影響,修復與投資者的關係,維護公司自身形象;二是避免要求賠償的投資者數量出現井噴,儘量減少賠償數額。對於投資者而言,一是爭取得到最大限度的賠償;二是避免繁瑣冗長的程式,少花時間和精力,儘快拿到賠償。兩者的需求有衝突,也有契合點。中心據此提出初步調解方案。

  通過為糾紛雙方分析利弊,因勢利導,引導雙方達成一致。中心就初步方案分別徵求糾紛雙方意見,並根據雙方反饋對初步方案進行修改,形成最終的調解方案並適時召集糾紛雙方進行面議。經過中心多次的耐心工作,該上市公司和投資者達成了和解意向,同意在雙方保密的基礎上,按照先前法院對類似案件判決所確定的損失賠償計算方法,確定投資者損失金額並由該公司進行賠付。在中心的主持下,雙方簽訂了調解和解協議。

  雙方簽署和解協議後,上市公司按期履行賠付,投資者前往法院撤訴,至此糾紛得到了妥善解決。中心對該起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糾紛的成功調處,彌補了以往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工作的空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是調解工作得到了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認可;二是案件調解起到了化解糾紛和投資者教育的雙重效果。

  這起案件給我們帶來了三點啟示:一是要把握好“中立、專業、高效”的調解定位;二是要平衡投資者維權救濟和維護市場穩定的關係;三是監管部門的支援引導將有力推動調解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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