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型私募可投資擬在新三板掛牌企業
- 發佈時間:2015-10-17 02:34:05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鄭嵐予
昨日,全國股轉公司發佈了機構業務問答,回應了關於資産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的有關問題,其中,資産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可以投資擬在新三板掛牌的公司的股權,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資訊披露工作。
具體的法律法規依據分別為,《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産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九條規定,基金子公司資産管理計劃資産可用於下列投資:“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産權利;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産。投資于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資産的特定資産管理計劃稱為專項資産管理計劃。”全國股轉公司表示,基於此,基金子公司可通過設立專項資産管理計劃投資擬掛牌新三板的公司股權。
與此同時,《證券公司定向資産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定向資産管理業務的投資範圍由證券公司與客戶通過合同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禁止規定,並且應當與客戶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以及證券公司的投資經驗、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水準相匹配……”;根據《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産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産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基礎資産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産管理服務,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集合資産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産管理業務”。因此,證券公司定向、專項資産管理計劃可由券商與客戶約定投資擬掛牌新三板的公司股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私募基金財産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故私募基金(包括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擬掛牌新三板的公司股權。
全國股轉公司強調,依法設立、規範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産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産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相關資訊披露工作。
對於基金子公司及證券公司資産管理計劃(簡稱資産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公司申請在新三板掛牌時,股份能否直接登記為産品名稱的疑問,全國股轉公司予以肯定。
全國股轉公司指出,資産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申請掛牌時,主辦券商在《公開轉讓説明書》中將資産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列示為股東,並在《公開轉讓説明書》充分披露資産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産品的關係。同時,主辦券商需就該資産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設立;規範運作並已履行相關備案或者批准手續;該資産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及其合法合規性;投資範圍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以及投資的合規性、資産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權益人是否為擬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董監高等進行核查併發表明確意見。
對於資産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通過掛牌備案審查,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全國股轉公司指出,掛牌業務部負責核對《股票初始登記申請表》涉及股東資訊與《公開轉讓説明書》中披露資訊的一致性。中國結算發行人業務部核對股份登記資訊與披露資訊的一致性後,將股份直接登記在資産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名下。
契約型私募基金指的是單位信託基金,是指把投資者、管理人、託管人三者作為當事人,通過簽訂基金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而設立的一種基金。一般來講,投資門檻在百萬以上。一位多年研究新三板的市場人士指出,契約型私募基金不具備公司企業或者法人的身份,此次放開資産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企業的限制,將引入了更多的市場參與者,有利於市場的活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