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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一)

  • 發佈時間:2015-07-02 19:40:30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文舉

  一、申報材料中“請人最近2年及1期的財務報告及其審計報告”的具體要求?

  答: 根據《非上市公眾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號——定向發行申請文件》,申請定向發行行政許可需要提交掛牌公司最近兩年及一期財務報告其審計報告,其中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報告在最近一期截止日後6個月內有效,特殊情況下,可以申請延長,但延長期至多不超過一個月。申請行政許可提交的財務報告應當是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

  為滿足掛牌公司的融資需求,防止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披露前因財務報有效期問題影響融資安排,鼓勵有持續融資安排的掛牌公司自願披露季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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