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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股熔斷機制:兩次暴跌的産物

  • 發佈時間:2015-09-09 00:30:45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恒

    美國證券市場上現在實行的熔斷機制(Circuit Breaker),是在經歷過兩次市場大跌之後逐步形成的。1987年的“黑色星期一”催生了指數熔斷機制,而2010年的閃電崩盤催生了個股熔斷機制,以及後來取而代之的漲跌限制機制。

  1987年10月19日,美股道瓊斯指數大跌22%,引發全球股市集體暴跌。為平抑市場巨幅波動,並給投資者和交易員在股市大幅震蕩期間有時間作出更理性的思考,美國證券市場管理層著手醞釀在股市暴漲暴跌時暫停交易的熔斷機制。第二年10月,美國證監會和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批准了紐約股票交易所(NYSE)和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聯合提出的熔斷機制方案。此後有過幾次調整,直到2013年,根據當年4月8日生效的最新修改規則(Rule 80B),才最終確定了目前的熔斷機制。根據修改規則,原來以道瓊斯工業平均指數為標的改為標準普爾500指數,在對跌幅的計算中,樣本時間由每季度平均價改為上一交易日收盤價,市場波動的比例則由10%、20%和30%改為7%、13%和20%三檔。在該機制下,一旦股指在9:00至15:25(美股16:00收盤)期間觸發第一檔7%和第二檔13%,則停止交易15分鐘,之後恢復交易;如果在15:25之後觸發,則不會停牌。無論何時觸發了第三檔的20%,則當日餘下時間市場全部暫停交易。此外,第一檔和第二檔每個交易日只能實施一次,一檔暫停實施一次後,除非股市再次波動到二檔標準,否則不能再次暫停。同樣,二檔暫停實施一次後,除非達到三檔標準,否則也不能再次實施。為防止證券和期貨市場價格下跌可能導致市場流動性匱乏,該機制還被賦予跨數個金融市場停市的權力,包括股指期貨市場等。

  不過,指數熔斷機制並不能避免個股的大幅波動,尤其是程式化的高頻交易盛行的情況下。2010年5月6日,道瓊斯30種工業股票平均價格指數在20多分鐘內暴跌約1000點,降幅達9%,市場稱之為“閃電崩盤”。這一事件的罪魁禍首正是個股的高頻交易,大型投資機構主要利用高速電腦按照交易模型在極短時間內自動做出投資決策,以期先於市場其他投資者進行交易,但高速指令産生的錯誤可能給股市帶來災難。

  “閃電崩盤”最終催生了美國的個股熔斷機制。當年6月,在美國交易所和美國金融業監管局(FINRA)主導下,美國證監會推出了相應的個股熔斷機制。根據美國證交會發佈的聲明,這項針對個股的“熔斷機制”首先將適用於標準普爾500種股票指數成分股,即如果標準普爾500種股票指數成分股在5分鐘內波動10%,交易所將暫停其交易,後來逐漸推廣到整個股市。

  不過,2012年5月31日,美國證監會又批准了以漲跌限制機制替代之前實施的個股熔斷機制。原因在於個股熔斷機制適用於超出了既定門檻限制並由錯誤行為引發的情況。相較之下,新的“漲跌限制機制”則著力於阻止個股偏離一個特定的價格幅度區間。這一區間被設定為前五分鐘交易平均價格之上或之下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因股價不同而異。通常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成分股、一些ETF)在3美元以上的股票的漲跌限制在5%,0.75-3美元股票的漲跌限制在20%;第二類(其他類)3美元以上股票的漲跌限制在10%,0.75-3美元股票的漲跌限制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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