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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程單方解約用戶訂單遭起訴 稱遇到不可抗力

  • 發佈時間:2016-02-06 09:54:42  來源:環球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閻明煒

  一對閨蜜通過攜程網報名參加法意瑞深度遊,臨出發前兩天,卻被攜程告知法航工人罷工,航班取消,旅行計劃泡湯,只能解除合同。

  “法航雖然罷工了,但其他航空公司票源充足,攜程出於成本考慮不給改簽,而且還不肯全額退還團費。”消費者對攜程的做法不滿,雙雙將北京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起訴到北京市朝陽區法院。

  法院一審認為法航一家航空公司罷工,不必然導致行程無法繼續,最終判決攜程構成違約,應分別賠償兩人違約金2461.35元,退還甄女士未退還的團費337.47元。

  《法制晚報》記者了解到,一審判決後攜程提出上訴。日前,經過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主持調解,案件以調解形式結案。

  事件還原 飛機因法航罷工取消 攜程單方解約

  2014年,受好友甄女士之邀,周女士和她一起報名參加了攜程網推出的9月26至10月6日的“義大利+教廷+瑞士+法國跟團遊(3鑽)瑞士深度 贈送塞納河遊船”的旅遊項目。

  她們分別與攜程網簽訂了出境旅遊合同,並各自交納了團費16409元。

  合同補充條款記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客觀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惡劣天氣、自然災害、戰爭、罷工、騷亂、恐怖事件等,均會導致旅遊目的無法實現,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

  簽訂合同時,周女士和甄女士分別給自己買了一份亞美保險公司的旅遊保險,由攜程網幫她們走辦理保險的程式。

  “出發前兩天,我們卻收到了攜程網單方提出解約的消息。”周女士説,攜程網給出的解釋是,我們將要乘坐的法航罷工了。

  周女士表示,當時她提出改簽到其他日期或者是其他航班,但攜程網堅持直接解除合同。

  據媒體報道,2014年9月26日,是法航罷工的第12天。法國的航空公司經常罷工,但此次影響非常嚴重,有半數以上的航班被取消,在法國歷史上絕無僅有。

  在對華航線方面,法航9月26日從北京、上海、廣州出發的絕大部分航班取消。法航每天只有兩個北京直飛巴黎的航班,上海、廣州起飛的航班各有一個。

  遊客申請理賠現差價 要求查詳單遭拒

  周女士説,在簽訂的合同中,並沒有載明必須乘坐法航航班。

  周女士和甄女士當時查詢了其他航空公司26日前往巴黎的航班,發現票源都是充足的,但票價上萬。

  她認為,攜程之所以堅持取消行程而不給換別家航空公司,是因為攜程網跟其他的航空公司沒有合作,換乘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會增加成本。在之後的訴訟中,北京攜程國際旅行社也承認法航航空確實是他們在這條線路上的唯一指定方案。法制晚報

  歐洲遊未能成行,接下來進入理賠階段。北京攜程國際旅行社在11月15日退還甄女士11749元,攜程方面解釋説,這是因為其已實際支出巴士、酒店、保險、簽字費用4660元,故退還的款項扣除了這一部分。

  但3天后,攜程退還給周女士的團費數額卻是15987元。攜程工作人員解釋説,團費相同退還的費用卻不同,是工作人員錯誤操作所致。

  周女士告訴記者,當時攜程的工作人員要求她退回多退給她的款項,她要求攜程出具一份退款明細,而對方一直不回應。

  由於在簽訂合同時周女士和甄女士都購買了亞美保險公司的旅遊保險,周女士稱攜程讓她們向保險公司理賠。

  周女士説,她和閨蜜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後,亞美保險公司把理賠金額4322.53元分別劃入周女士和甄女士的賬戶。

  起訴攜程 要求還團費賠違約金 反被咬“不當得利”

  由於在理賠階段攜程沒有支付違約金,周女士和甄女士對協商結果不滿意,將北京攜程國際旅行社訴至北京市朝陽區法院。

  周女士要求攜程退還剩餘團費422元;支付單方解約違約金4102.25元;支付逾期退還團費之利息24613.5元;賠償滯留境內損失41022.5元。

  甄女士要求攜程退還剩餘團費4660元;支付單方解約違約金4102元;支付逾期退還團費16409元之違約金13127元;支付逾期退還團費4066元之違約金91802元,賠償滯留境內損失16409元。

  攜程方面答辯表示,原告未能出行是因為法航罷工這一不可抗力原因所致,攜程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攜程方面還表示,其第一時間幫助原告進行保險理賠,原告未能出行損失已經通過保險理賠,不應由被告重復賠償。由於周女士沒有應攜程要求退費,攜程還認為她“不當得利”。

  法院判決 罷工非“不可抗力” 攜程需付賠償金

  朝陽法院一審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飛機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援。

  案件爭議焦點,是由於航空公司員工罷工導致合同未履行所産生的後果應如何負擔的問題。雖然合同約定“罷工”屬於不可抗力的範疇,由此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後果被告不承擔責任,但此次法航一家航空公司罷工,並不必然導致此次合同無法履行。

  也就是説,此次法航罷工尚不構成“不可克服”的情況,至少攜程方面沒有證據證明“不可克服”。

  周女士、甄女士與攜程網簽訂的《出境旅遊合同》中載明:攜程在行程前3日至1日通知解除的,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由於飛機交通工具延誤,攜程應向甄女士退還未實際發生的費用。從攜程提交的證據可知,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地接費用及簽證費用,合計4322.53元。

  因此,攜程應向甄女士退還的費用數額為12086.47元,攜程已實際退還11749元,故還需再退還337.47元。

  2015年7月28日,朝陽法院判決北京攜程國際旅行社分別賠償周女士和甄女士違約金2461.35元,另退還甄女士團費337.47元。

  一審後,攜程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目前,經二審法院主持調解,案件已經通過調解形式結案。

  案件管轄 遵循合同約定 履行地簽訂地也可起訴

  在周女士、甄女士和攜程的糾紛中,攜程的法務人員曾明確告知兩人,攜程的總部在上海,起訴應該到上海去。

  周女士告訴記者,那樣做意味著維權成本大大提高,自己和閨蜜不接受。最終,北京的法院立案審理了此案。

  像攜程網這樣的線上旅遊服務機構,服務範圍面向全國。如果旅遊者和線上旅遊服務機構發生糾紛,應該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北京致尚律師事務所的張顯峰主任告訴《法制晚報》記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25條的規定,關於合同糾紛管轄地的問題,若合同有約定則從約定,沒有約定則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

  另外,合同履行地、簽訂地的法院也對糾紛有管轄權。張顯峰律師告訴記者,像攜程網,在北京有分支機構,並且旅遊者從攜程網預訂旅遊行程後,可以到其所屬的分支機構簽訂合同。因此,北京的法院對糾紛有管轄權。

  維權成效

  合同是關鍵證據

  遊客應提高取證意識

  張顯峰主任提示廣大遊客,與線上旅遊機構發生糾紛,維權成功與否,關鍵看合同。

  他表示,合同裏,一方面約定了糾紛的解決方式,另一方面約定了雙方主要的權利義務。遊客花錢買了服務,就有相應的權利。和遊客簽訂合同的機構,就應保證遊客能夠出行,否則就可能構成違約。

  除了合同之外,消費者還應該提高取證意識。比如本案,攜程的通知是線上的還是線下的,一對一的還是一對多的等等,都應該留下記錄保存下來。“看似細枝末節的材料,都有可能對案件的走向産生決定性作用。”他説。

  張顯峰主任説,在法院最終認定旅遊服務機構違約,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按合同解決,如果沒有約定或者認為自己的實際損失大於違約金,可以自行計算,但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主張權利。

  概念解析

  不可抗力

  現實中,消費者在簽訂服務合同時,經常會看到“不可抗力”這四個字,這四個字也是服務提供者在發生糾紛時,逃避責任的説辭。

  對此,張顯峰主任提示廣大消費者,“不可抗力”應該依照合同類型和合同約定內容來綜合判定。

  例如,如果遊客只是委託攜程購買指定的某一班航班的機票,這種情況下,如果航空公司員工發生罷工等,應屬於不可抗力。

  如果遊客跟攜程約定的是攜程提供一次旅遊服務。到達目的地的航班有很多,攜程應提前做預案,通過調整航班、航空公司將消費者的損失降到最低,正常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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