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實現凈利潤7317萬元,同比增長14.05%,擬募資9.66億元擴大新能源零配件項目規模,基本面看似向好的情況下,北特科技的股東們卻頻繁減持,其中二股東謝雲臣在2017年到2018年期間減持公司總股本的1.66%之後,繼續宣佈擬在2018年4月12日後的6個月內通過集合競價方式減持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2%的股份。據公司7月13日最新公告顯示,4月12日到7月12日期間,謝雲臣已通過上交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減持77萬股。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4年年中,一汽前高管謝雲臣入職北特科技並持股受到了廣泛質疑,雖然在當年11月份,謝雲臣就以個人原因為由辭去了公司總經理職務,但其依然持有公司股票,至今仍為公司二股東。
《證券日報》記者就此致電公司董秘徐鴻飛,其以公事繁忙為由讓記者聯繫證券事務代表甄一男,但甄一男對記者表示,採訪內容不專業,拒絕接受採訪。
一汽原高管持股恐違規
據查,謝雲臣歷任一汽光洋轉向裝置有限公司(下稱“一汽光洋”)總經理、一汽轎車公司長春齒輪廠廠長、一汽解放發動機公司(下稱“一汽發動機”)總經理。2009年年初從一汽發動機離職後,當年4月份便加入上海北特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北特科技前身)任總經理。經過進一步查詢,一汽光洋和一汽東機工減振器有限公司都是北特科技的重點客戶,且在2009年-2011年報告期內均居於前五大客戶名單中。
國務院辦公廳在2009年7月12日發佈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下稱“廉潔規定”),規定指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在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係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仲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以上規定所列行為規範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除適用前款規定外,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分。對於其中的共産黨員,視情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
另外,依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是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
作為一汽前高管,謝雲臣在離職數月內便入職有業務關係的北特科技擔任高管,這已經涉嫌違反廉潔規定。不僅如此,根據北特科技當時招股書顯示,2010年7月20日,北特科技董事長靳坤將其持有北特有限16.676%的股權以166.76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謝雲臣,使其一躍成為北特科技的第二大股東。而根據最新公告顯示,在經過數次的減持之後,截至2018年7月13日,謝雲臣依然持有持有北特科技2685.5萬股,佔公司總股本7.48%。
對此,北京市盈科(無錫)律師事務所齊程軍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若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離職後三年內入股或入職在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是違反相關規定的,應予以糾正;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據國家或者企業的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齊程軍進一步強調,在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係企業入職、入股的人員,不論職務高低、股權多少,都不影響違反廉潔規定的判定。
股東減持屢次違規
不僅如此,除謝雲臣任職和持股被質疑以外,北特科技其他高管也曾存在過屢次違規減持和違規買賣的記錄。
記者查閱歷史公告發現,時任北特科技高級管理人員的齊東勝在2017年1月20日至1月23日之間買賣公司股票構成短線交易,違反證券法等相關規則。北特科技在公告中表示其行為屬於誤操作,公司董事會給予齊東勝口頭警告,責令將其短線交易收益上交公司,同時責成其學習相關法律法規。
2017年5月4號,上交所公佈對北特科技董事會秘書徐鴻飛的監管關注決定(下稱“決定”)。北特科技自2014年上市後至決定發佈之日,時任董事陶萬垠、時任監事曹憲彬、潘亞威、曹青、時任副總經理齊東勝、蔡向東、劉春梅,以及時任董事會秘書徐鴻飛等8人,多次減持公司股份,累計減持公司股份206.02萬股。其中,時任董事會秘書徐鴻飛累計減持公司股份8.73萬股。
決定中提到,北特科技董監高的股份變動資訊不僅未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及時在交易所公告,而且董秘徐鴻飛也未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組織董監高學習有關持股變動相關規則,並公告其持股變動情況。上交所決定,對北特科技時任董事會秘書徐鴻飛予以監管關注。
(責任編輯:金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