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薦機構”)作為河南羚銳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羚銳制藥”或“公司”)非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的保薦機構,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于2017年6月28日至6月30日對羚銳制藥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將本次檢查的情況報告如下:
一、現場檢查基本情況
本次對於羚銳制藥現場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情況、資訊披露情況、公司的獨立性以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資金往來情況、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關聯交易情況、對外擔保情況、重大對外投資情況和經營狀況等。
二、現場檢查事項逐項發表的意見
(一)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情況
項目組查閱了羚銳制藥的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議事規則以及其他的內部控制制度;查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通知、決議和記錄,核對公司相關公告;與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進行了訪談。
經現場核查,保薦機構認為:公司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相關制度基本得到有效執行,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能夠按照《公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要求履行職責。公司內控環境良好,風險控制有效。
(二)資訊披露情況
項目組查閱了公司公告以及相關的資訊披露支援性文件。
經現場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羚銳制藥已披露的公告與實際情況一致,資訊披露不存在應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符合公司資訊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
(三)獨立性以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資金往來情況
項目組查閱了相關制度性文件、相關會議記錄及公告,查閱了公司及各子公司與關聯方往來的賬務情況,並與財務人員進行溝通。
經現場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資産完整,人員、機構、業務、財務保持獨立,不存在關聯方違規佔有發行人資金的情形。
(四)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項目組查閱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銀行對帳單、抽查大額募集資金支付憑證和募集資金使用合同;核查與募集資金使用相關的會議記錄及公告。
經現場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較好地執行了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發行人募集資金均存放于募集資金專戶,並已分別與保薦機構以及專戶銀行簽署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發行人募集資金不存在被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佔用、委託理財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經履行審議程式擅自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情形。發行人不存在其他違反《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情形。
(五)關聯交易、對外擔保、重大對外投資情況
項目組查閱了公司相關制度、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和資訊披露文件,查閱了公司關聯交易協議、對外投資協議等,與相關人員進行了訪談。
經現場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羚銳制藥已對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和對外投資的決策許可權和決策機制進行了規範;發生的關聯交易、對外投資不存在重大的違法違規和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
(六)經營情況
項目組查閱了相關行業資訊、公司的經營業績情況,與公司高管進行溝通,了解近期行業及市場變化情況。
經現場核查,保薦機構認為:公司業績不存在大幅波動的情況,與同行業可比公司比較,公司業績不存在明顯異常。
(七)保薦機構認為應予現場核查的其他事項
無。
三、提請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項及建議
無。
四、是否存在《保薦辦法》及本所相關規則規定應向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報告的事項
無。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仲介機構的配合情況
在本次現場核查工作中,羚銳制藥積極提供所需文件資料,安排項目組與羚銳制藥高管的訪談以及實地調研,為保薦機構現場核查工作提供便利。
六、現場核查結論
保薦機構經現場檢查後認為:公司治理規範,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內控制度;資訊披露執行情況良好;資産完整,業務、財務、機構、人員保持完全的獨立性,不存在關聯方違規佔用發行人資金的情形;嚴格遵守募集資金使用制度,無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情形;關聯交易和對外投資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情況;公司的經營模式、産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並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公司治理及經營管理狀況正常。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