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淵潔控訴《舒克和貝塔》遭侵權
鳳凰傳媒陷盜版“羅生門”
本報見習記者 謝若琳
8月4日,作家鄭淵潔在微網志稱自己遇到了寫作39年來最嚴重的被侵犯著作權事件,目標直指上市公司鳳凰傳媒。
次日,鳳凰傳媒就向鄭淵潔發出聲明稱,公司得到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以下簡稱:上海美影廠)的官方授權,同時要求鄭淵潔在24小時內刪除相關微網志,態度十分堅決。在鳳凰傳媒看來,公司出版的圖書,是根據上海美影廠的動畫片《舒克和貝塔》改編的,與鄭淵潔所著小説《舒克貝塔曆險記》沒有關係。
對此,鄭淵潔于8月7日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出版物上抹去作者姓名的情況,也是我39年寫作生涯以來的頭一遭。更過分的是,在我要求署名權的時候,對方態度居然十分惡劣。無法溝通的情況下,我只能訴諸法律了。”
據了解,日前,鄭淵潔已經向鳳凰傳媒公司及江蘇鳳凰美術出版社發出《律師函》。
鳳凰傳媒捲入“侵權門”
鄭淵潔在微網志中表示:“以往我的著作權被侵犯,侵權者和盜版者‘還有基本的職業道德’,從未在侵權出版物上抹去作者姓名。這次侵權,侵權出版物從頭到尾沒有我的名字,我遭遇了寫作以來最嚴重的侵犯著作權,被侵犯了著作權中最重要的權利:署名權。侵權者是國家正規出版社,上市公司。”
據了解,此次涉嫌“侵權”糾紛的出版物,是鳳凰傳媒及其下屬公司江蘇鳳凰美術出版社于2016年6月份出版發行的圖書《舒克和貝塔》(五本)。在鄭淵潔看來,上述五本圖書中,沒有作者署名,嚴重侵犯了其署名權。
對此,鄭淵潔表示:“我要求鳳凰傳媒尊重智慧財産權,立即停止侵權。同時,淘寶、天貓多家店舖銷售侵權出版物《舒克和貝塔》。購買了侵權出版物《舒克和貝塔》的讀者,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向店家要求雙倍賠償。”
“實際上,我與侵權事件博弈多年,甚至被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授予‘反盜版形象大使’的稱號”,鄭淵潔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從1986年開始,我的著作權就開始經歷各種形式的侵權,盜版書、抄襲、出版社隱瞞印數、不法商家假冒我創造的文學人物名稱生産商品,以及惡意搶注商標、網上和部落格被盜用。此次,鳳凰傳媒的出版物,居然沒有標明我的名字,情況惡劣實屬罕見”。
在鄭淵潔看來,標明作者是出版社的基本常識,很難相信,鳳凰傳媒作為上市公司,中國最著名的出版集團之一,在沒有經過自己的授權的情況下,卻擅自出版圖書,“起初,我以為是小出版社的盜版行為,沒想到是出版方一欄中,赫然印著鳳凰傳媒的名字,這讓人感到十分意外。
一個IP兩次改編
另一方面,涉嫌“侵權”的圖書並沒有因此停售。記者發現,截至8月8日,天貓商城中,涉嫌“侵權”的《舒克和貝塔》仍在銷售,該書的資料介紹:《舒克和貝塔》作為“中國經典獲獎童話”系列之一,獲得上海美影廠官方授權,授權包含《黑貓警長1-5》、《葫蘆兄弟1-5》、《阿凡提的故事1-5》、《舒克和貝塔1-5》,“該系列是在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獲中外大獎的動畫片的基礎上進行改編的,所選篇目皆為家喻戶曉、膾炙人口的童話故事”。
在鳳凰傳媒看來,公司已經受到上海美影廠的官方授權。江蘇鳳凰美術出版社社長葛慶文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們與上海美影廠有明確約定,本套圖書根據動畫片《舒克和貝塔》改編,作品來源並不是根據鄭淵潔的《舒克和貝塔曆險記》。這一點,在出版之前,我們也曾進行過確認。”
那麼,在此次“侵權糾紛”中,上海美影廠又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呢?
8月5日,上海美影廠也在微網志中公開回應,表示確有“授權”:“我司出於保護國有資産,基於著作權法的規定,堅決維護美影廠及合作方利益,採取多種途徑追究一切侵權行為和言論。我司享有 《舒克和貝塔》動畫影片的著作權,我司有權就該影片進行改編出版,目前我司已與江蘇鳳凰美術出版社有限公司合作出版根據影片改編的系列圖書。”
不過,對於這種説法,鄭淵潔並不認可,“80年代的時候,上海美影廠曾找到我,希望根據《舒克和貝塔曆險記》拍攝動畫片,我當時也同意並授權了,但是我授予的僅是拍攝動畫片的權利,而不是改編出版圖書的權利”。
顯然,現在的問題是,鳳凰傳媒、上海美影廠和鄭淵潔各執一詞,爭執的關鍵在於“改編再改編”的作品,著作權到底歸誰。
上海美影廠“故伎重演”?
不過,這並不是上海美影廠第一次“越權”,鄭淵潔告訴記者,1996年5月3日,上海美影廠就曾授權中國電影出版社出版《舒克和貝塔》,“當時,我沒有將中國電影出版社的侵權行為訴諸法律,而是提交到北京市版權局。當時,經過調查,北京市版權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判決中國電影出版社出版賠償鄭淵潔人民幣2萬元,並召回非法圖書進行銷毀”。
有意思的是,事情雖因上海美影廠而起,但是,“買單”的卻是出版社。“無論上海美影廠與出版社之間是如何協商的,我只知道事實是:在侵權圖書上,印著鳳凰傳媒的名字,那麼,鳳凰傳媒作為出版方就應該承擔侵權責任。”鄭淵潔表示。
回溯版權糾紛案例,同樣的情況,也曾在上海電影製片廠身上發生過。2014年,白崇禧之子白先勇將上影集團、藝響公司、君正公司等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對方停止侵權。據相關報道,白先勇是小説《謫仙記》的作者。1989年,上海電影製片廠將《謫仙記》改編為電影《最後的貴族》。隨後,上影集團等影視公司,在獲得上影廠授權的情況下,計劃將該小説改編為話劇。
2015年1月份,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將《最後的貴族》改編為話劇演出,需要取得電影作品《最後的貴族》製片者上影廠的許可,還需要同時取得原文學作品小説《謫仙記》作者白先勇的許可。而藝響公司、君正公司只取得了上影公司的授權,沒有得到原作品作者白先勇許可,侵害了白先勇享有的對其小説作品《謫仙記》的著作權,包括署名權、改編權及獲得報酬的權利。但鋻於演出六場後未再繼續,而且大部分出票為贈票,獲利應為有限。法院判決由藝響公司、君正公司賠償白先勇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25萬元。
“一般來看,出版方要對原作者的作品進行改編,是需要徵得原作者的同意,並且表明原作品的名稱和原作者的署名,這個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如果鳳凰傳媒沒有為原作者署名,那麼應該是構成侵權的。”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董媛媛告訴《證券日報》記者,《著作權法》第十二條中規定:改編、翻譯、註釋原有作品而産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此外,《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中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責任編輯:胡愛善)
免責聲明:中國網財經轉載此文目的在於傳遞更多資訊,不代表本網的觀點和立場。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