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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金龍汽車捲入新能源客車二次銷售糾紛

  • 發佈時間:2016-03-14 03:37:06  來源:新華網  作者:吳岩  責任編輯:孫朋浩

  金龍汽車(600686)在國內客車行業具有較高知名度,近年來公司大力開拓新能源汽車領域,也取得不錯業績。2014年,公司全年實現新能源客車銷售3431台,2015年僅上半年就實現節能與新能源車銷售4150輛,同比增長了609.4%。

  但近日,南京金旅旅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璐琦卻向證券時報·蓮花財經(lianhuacaijing)記者報料,2014年12月金龍汽車子公司廈門金龍聯合汽車工業有限公司(業內稱大金龍)與該公司簽訂的一份購車合同,卻將後者拖入一系列災難之中。

  資質之爭?

  南京金旅是一家集合旅遊客運、商務用車、廠班包車、會議接待等多元化業務的綜合型旅遊客運企業。

  南京金旅提供的汽車銷售合同顯示,2014年12月3日,該公司向大金龍購買型號為XMQ6110BCBEV的純電動客車25輛,每輛車單價100萬元,總價2500萬元,合同約定2015年1月25日為交貨期滿之日。

  據陳璐琦介紹,該公司成立來已經多次採購過大金龍的客車産品,以前都沒有出現過糾紛。

  但此次的合同簽訂後,大金龍並沒能按約交車,經過多次催促,才在2015年2月5日和10日分別交付了24輛車,還剩1輛車至今尚未交付。

  奇怪的是,這一過程中大金龍只交付了車輛和購車發票,卻未提供車輛最重要的合格證。“車輛沒有合格證就不能上牌行駛,也就不能投入營運。”陳璐琦説。

  經雙方協商,大金龍方面提出由其協調先為南京金旅辦理“臨時牌照”進行營運,並承諾一切後果和處罰由其承擔。

  由於南京金旅已經與下游客戶簽訂了服務協議,為履行合同,遂同意使用臨牌為客戶提供班車服務的變通之計。

  在此期間,南京金旅不斷通過電話、發函、派員等方式催要合格證,但大金龍的答覆卻始終是“等待”二字。

  3個月後臨牌到期,車輛不能繼續上路行駛,只得封存。

  就在此時,南京金旅了解到令人難以置信的實情:該批車輛竟然不在工信部公告目錄範圍內,所以沒有合格證,不僅上不了牌,也享受不到新能源財政補貼,更無法享受免征車購稅優惠政策。

  為何大金龍會在産品尚未列入工信部目錄之前就匆忙進行銷售?南京金旅事後分析,由於他們採購的這批車輛是大金龍在南京市銷售的第一批純電動客車,對後者而言意義非常重大。

  “我們使用臨時牌照投入運營後,大金龍在中國客車網、新能源汽車網、鳳凰汽車網等數十家網站發表文章對此事進行宣傳,估計他們的想法就是要第一時間進行生産銷售,以達到搶佔新能源客車市場份額的目的。”陳璐琦説,“但是他們錯誤預估了資質審批的速度,根據目前查詢的結果,這批車輛的資質應該是2015年6月份左右才列入工信部的車輛産品公告目錄。”

  非法處置查封物?

  南京金旅方面介紹,臨時牌照到期後,不僅因為無法營運造成巨大損失,公司也錯過了江蘇省和南京市對於新能源車的財政補貼。

  為了彌補損失,南京金旅向大金龍提出補償要求,大金龍方面也多次派出相關人員前往南京商議賠償方案。但沒想到的是,2015年7月,大金龍突然先將南京金旅起訴至廈門市集美區法院。

  接下來發生的事情出乎陳璐琦意料。“在我們等待開庭期間,他們于7月21日深夜採用突然襲擊方法,派出一批人員控制我們的保安室,拆除停車場大門,將正在封存的24輛車強行拖走。”陳璐琦説。

  事後,南京金旅才了解到,由於大金龍向法院申請了財産保全,只要其提供了同等價值的的擔保物,法院在程式上是可以對爭議車輛先予扣押,而不需等待庭審。

  “根據我們諮詢到的説法,24輛車的體積非常大,一般情況下,大型車輛扣押後都是交給原告保管的。”陳璐琦説,“請原告保管是可以,但是法院根本就沒有和我們了解事情的真實情況,不符合流程。”

  更加離奇的事情還在後頭。2015年12月2日,南京金旅的工作人員意外接到大金龍售後維修人員電話,詢問公司純電動客車在某地拋錨的情況。

  南京金旅非常驚訝:已經被法院查封的車輛怎麼會在外面行駛?通過隨後展開的調查,公司發現這批車輛已經被大金龍二次轉賣給了廈門震坤新能源汽車公司。

  “我們始終認為車輛還在查封期間,一直等待開庭。就此事我們和法院進行溝通,至今沒有正式回復。不過辦案法官也明確表示,大金龍並沒有申請先予執行。”

  南京金旅認為,大金龍在案件尚未開庭審理,未取得最終生傚法律文件的情況下將法院查封車輛再次轉售的做法實際已經違反了《刑法》第314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11條之規定,構成“非法處置”。“今年2月份我們向集美公安舉報了這一犯罪行為。”陳璐琦説。

  根據新能源補貼政策,南京金旅此次採購的純電動客車,每輛車100萬元單價中包含有50萬元的中央財政補貼,總計為1250萬元,這筆款項是由大金龍自行申請的。

  據陳璐琦分析,大金龍“非法處置”查封車輛的目的,應該是為了達到二次銷售,獲取國家新能源客車補貼的目的。

  損失不可避免?

  為了對南京金旅單方面的説法進行求證,3月10日,證券時報·蓮花財經記者多次致電金龍汽車證券部,但電話始終無人接聽。由於金龍汽車董秘一職目前處於空缺狀態,為與公司取得聯繫,當天記者還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向金龍汽車公開披露郵箱發送採訪請求。

  3月11日晚,金龍汽車證券部季曉健致電證券時報·蓮花財經記者,表示已經收到郵件,對記者的採訪要求“非常歡迎”。當晚,記者將更詳細的採訪提綱發送至金龍汽車證券部,對方表示會“儘快回復”。

  不過,截至發稿時間,記者尚未取得金龍汽車方面對南京金旅質疑的正式回復。

  由於此筆訴訟發生在2015年7月,記者對該時段的金龍汽車公開資訊披露進行了查詢,也沒有檢索到相關資訊。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1.1.1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涉案金額超過1000萬元,並且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絕對值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對此,一位資深投行人士表示,根據金龍汽車2014年年報,由於公司 2014年末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産為24.35億元,所以雖然涉案金額超過了1000萬元,但是金龍汽車方面仍然可以選擇不做出相關披露。

  一位不願具名的律師則表示,如果南京金旅方面的説法屬實,查封車輛確實已經被二次轉賣,其中必然存在很大的問題。“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受一些‘地方保護主義’等因素的影響,查封物被變相處置的情況確實時有發生。”他説。

  不過該名律師也表示,最終誰是誰非還是應當由法院審理認定。南京金旅聲稱的損失也並不就是無可挽回,如果大金龍最終確定敗訴,南京金旅方面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其估算的損失進行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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