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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1億元到底怎麼飛走的?6名被告為什麼不服?

  • 發佈時間:2016-01-26 07:5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陶喜年  責任編輯:楊菲

  [摘要] 兩年前,因1億元存款“不翼而飛”,總部位於湖南湘西的上市公司酒鬼酒(000799)引發資本市場譁然。是酒鬼酒出了內鬼,還是銀行資金監管不到位?

  按照農行浙江省分行的説法,所謂“金融憑證詐騙”,其實是酒鬼酒和幾個當事人之間的默契,酒鬼酒方面知道這筆資金會有非陽光操作,不然酒鬼酒不可能把1億資金當活期存在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農行杭州華豐路支行,這筆存款也不可能有那麼高的貼息回報。如果沒有酒鬼酒方面的默許,1億資金不可能被快速轉走,而且20多天后才被發現。

  在被警方控制整整兩年之後,1月20日,原中國農業銀行(601288,股吧)杭州華豐路支行行長方振,因犯“金融憑證詐騙罪”,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與他一道被判刑的,還有同案的另外5位當事人,其中最重的被判處無期徒刑。

  兩年前,因1億元存款“不翼而飛”,總部位於湖南湘西的上市公司酒鬼酒(000799)引發資本市場譁然。是酒鬼酒出了內鬼,還是銀行資金監管不到位?雖然酒鬼酒事後多次發佈公告,但事情的真相,一直不為外界所知。

  因為連續兩年虧損,2015年4月27日,公司證券簡稱變為“*ST酒鬼”。

  隨著6名當事人一審被判“金融憑證詐騙罪”,酒鬼酒抽身事外,成為事件的受害者。在宣判前兩個月,酒鬼酒專門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農行杭州華豐路支行等被告賠償經濟損失9000余萬元。

  不過,據時代週報記者獲悉,相關司法材料及農行浙江省分行致銀監會《關於“酒鬼酒事件”案情與請求事項的報告》表明,事情遠非酒鬼酒所説的那麼簡單。

  消失的1億元存款

  2014年1月27日,酒鬼酒發佈《重大事項公告》,稱2013年11月29日,公司子公司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在中國農業銀行杭州分行華豐路支行開立了戶名為“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的活期結算賬戶,其後共計存入1億元人民幣存款。

  據賬戶變動明細顯示,2013年12月11日,一名嫌疑人在“酒鬼酒供銷公司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農行杭州分行華豐路支行櫃檯轉取了供銷公司的3500萬元存款。此後兩日,又分別轉出3500萬元、3000萬元。1億元本金被悉數轉走,公司賬戶餘額僅剩1176.03元(含嫌疑人分三次存入的1000元)。

  酒鬼酒表示,公司發現1億元存款“涉嫌被盜取”後,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受理並正在進行偵查。

  次日,酒鬼酒又發佈《業績預虧公告》,將“1億元存款被盜取事件”列為公司2013年度虧損的兩個原因之一。

  2014年2月24日,酒鬼酒收到證監會湖南監管局《關於對酒鬼酒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決定》稱,2014年1月10日,酒鬼酒確認該賬戶中1億元存款已被他人分三筆非法轉走,並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公司直到1月28日才發佈相關公告,資訊披露違規。

  4月8日,酒鬼酒公告,本公司從公安機關獲悉,這起“詐騙案”偵破工作已取得重大進展。截至公告日,共追回涉案資金3699萬元。這是酒鬼酒首次將案件定性為“詐騙”。

  在《2013年度報告》中,酒鬼酒承認公司“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2013年,酒鬼酒股價暴跌56.7%,成為當年兩市最熊個股。

  時隔一年半後,2015年8月18日-8月21日,湘西州中級法院以“合同詐騙”名義,對方振等6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為最大限度地挽回損失”,2015年11月23日,酒鬼酒銷售公司將被告中國農業銀行杭州華豐路支行及壽滿江、陳沛銘、羅光、唐紅星、郭賢斌起訴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農行華豐路支行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9247.7萬元。

  2016年1月20日,刑事案件一審宣判。判決書顯示,壽滿江、方振等6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偽造金融憑證的手段,騙取酒鬼酒供銷公司存入農行華豐路支行的1億元存款,其行為均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6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到5年不等的徒刑。

  刑事判決在先,民事訴訟緊隨,酒鬼酒追回1億元資金,似乎水到渠成,案件似塵埃落定。

  不過,一審宣判法庭上,6名被告均對判決表示不服,提起上訴。華豐路支行行長方振家屬還向中紀委實名舉報酒鬼酒相關高管、財務人員及湘西政法委書記、時任公安局局長歐陽旭等人,這讓案件後續陡生變數。

  默契的合作?

  據時代週報記者調查,在此次案件中,羅光是促成存款的關鍵人物。今年60歲的羅光,南京人,南京金亞樽酒業公司法定代表人,長期做白酒生意。

  相關司法材料證實,2013年10月,金亞樽酒業向酒鬼酒提交《關於以金融杠桿推動酒鬼酒高端酒在江蘇銷售的報告》。之後雙方簽訂協議,約定金亞樽購買酒鬼酒600萬元洞藏系列酒,酒鬼酒供銷公司向羅光指定銀行存款1億元,存期一年。11月11日左右,酒鬼酒供銷公司按照協議,將1億元資金存入農行江蘇泰興支行。這是雙方第一次進行資金合作。因為羅光未及時將350萬元“貼息款”打到公司賬戶,酒鬼酒將1億元資金轉回公司賬戶。第一次合作遂告夭折。

  此後,來自浙江諸暨的壽滿江(浙江皎然實業股東)因投資杭州聯合大廈等項目,急需資金,經人介紹,認識了羅光。金亞樽酒業遂再次與酒鬼酒供銷公司簽訂《産品經銷合同》和《攬儲協議書》,將存款銀行改為農行杭州華豐路支行。同時,羅光與資金壽滿江簽訂《一年企業存款協議書》,約定貼息比例以及“六不承諾”,即不提前支取、不質押、不轉讓、不挂失、不查詢、不開通網銀和電話銀行。在酒鬼酒供銷公司、浙江皎然實業之間,羅光實質上充當了資金掮客的角色。

  2013年11月29日,酒鬼酒供銷公司派財務人員趙嵐在農行華豐路開立活期結算賬戶。有意思的是,開戶時,公司不接受支付密碼器、不開通短信通知。而如果有這兩項,酒鬼酒的1億元存款就不會“消失”,即使消失了,也可以第一時間知曉。

  12月2日,羅光控制的金亞樽酒業先行將355萬元貼息款打給酒鬼酒供銷公司。

  12月9-12日,酒鬼酒方面將1億元人民幣,分79筆,從建設銀行吉首營業部和農行湘西分行陸續轉入農行華豐路支行賬戶。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的11月12日,酒鬼酒剛剛發佈公告,擬向農行湘西自治州分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5000萬元。這筆貸款,或許就是1億元資金的來源之一。

  按照農行浙江分行的説法,此間的12月11日,壽滿江將290萬元、600萬元貼息款支付給酒鬼酒供銷公司(此説法未獲酒鬼酒方面證實),此後又給羅光支付了1050萬元回扣。這意味著,壽滿江為拿到1億元資金,支付的對價高達1940萬元,相當於年化利率19.4%,成本並不比民間高利貸低。

  12月11-13日,涉案的唐紅星等人,以事先辦好的轉款手續(其間涉嫌從酒鬼酒供銷公司財務人員趙嵐手中盜取公司印章,這是一審“金融憑證詐騙”罪名的由來,但辯護人認為“盜取”係與酒鬼酒方面達成的默契),分三次採用電匯加急方式,以支付材料款的名義,將酒鬼酒供銷公司1億元存款轉入壽滿江為股東的浙江皎然實業賬戶。

  資金明細顯示,1億元資金的存款與轉款,幾乎同步進行。

  1億元資金去向

  得到1億元資金後,壽滿江轉給涉案的陳沛銘3900萬元,卓銘(在逃)1615萬元,羅光1050萬元,又向部分人員支付了數百萬元仲介費。其餘資金,被用於還貸、投資杭州聯合大廈項目、償還債務以及借予他人用於經營活動等。

  陳沛銘拿到1億元資金中最大的一筆3900萬元後,將1500萬元投入到黑龍江省牡丹江合發置業進行“中央紅”危樓改造項目,又給壽滿江流轉1100萬元。

  酒鬼酒報案後,一些資金被迅速凍結,發還到酒鬼酒公司。

  在2015年11月23日提交的《民事起訴狀》中,酒鬼酒供銷公司表示,公司已追回贓款4108.04萬元,直接損失近6000萬元。加上利息,酒鬼酒要求農行華豐路支行等被告賠償經濟損失9200多萬元。

  2014年1月6日,在1億元資金已經被轉走20多天后,酒鬼酒收到了農行華豐路支行寄來的對帳單。

  相關資訊顯示,因要應付年度審計,酒鬼酒供銷公司立即與羅光、壽滿江等人聯繫,要求儘快先行還款。

  相關負責人告訴羅光等人:“如果你們把一億資金先打回酒鬼酒公司賬戶上,並且想辦法搞一張銀行對帳單,我們酒鬼酒公司審計就能通過,以後你們如果需要兩個億資金的話,我們也會劃給的。”

  因為此時資金已經分散到各處,協商未果。1月10日,酒鬼酒方面以“合同詐騙”為由,向湖南吉首公安機關報案。

  1月15日,壽滿江、羅光在華豐路支行門口先行被吉首警方帶走。此後,陳沛銘、方振等人亦被帶到湖南。

  按照農行浙江省分行的説法,所謂“金融憑證詐騙”,其實是酒鬼酒和幾個當事人之間的默契,酒鬼酒方面知道這筆資金會有非陽光操作,不然酒鬼酒不可能把1億元資金當活期存在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農行杭州華豐路支行,這筆存款也不可能有那麼高的貼息回報。如果沒有酒鬼酒方面的默許,1億元資金不可能被快速轉走,而且20多天后才被發現。如果案件的性質確實是“詐騙”,酒鬼酒應該第一時間報案,而不會跟當事人協商還款事宜。

  在事發過程中,酒鬼酒供銷公司法人代表夏心國、總經理郝剛、財務人員趙嵐等都與羅光等當事人有過直接接觸。但在庭審過程中,這些酒鬼酒方面的人員無一齣庭作證,更未被追究任何責任。

  1月20日案件一審宣判後,酒鬼酒未發佈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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