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資金失蹤案宣判:6被告不服 家屬舉報高管
- 發佈時間:2016-01-25 09:05:56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馬藝文
時隔兩年後,曾引發轟動的酒鬼酒(000799,SH)“億元資金失蹤案”出現最新進展。1月20日,湖南省湘西州中院一審宣判,6名被告人犯有金融憑證詐騙罪,除了首犯壽滿江被判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外,其他5人也分別被判處了2~15年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0萬~50萬元不等。不過,上述案件了猶未了。《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6名被告均表示不服要上訴,且方振家屬已向中紀委舉報酒鬼酒高管財務人員等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上述案件一審宣判前後,1月18日,酒鬼酒高管出現重大調整,董事長趙公微、董事沈建忠、總經理夏心國等三每人平均因個人原因辭職。原因是酒鬼酒經營思路的調整,還是與上述案件有關?目前還不得而知。
存款還是高利放貸?
法院判處壽滿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判處方振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50萬元;判處陳沛銘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50萬元;判處羅光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50萬元;判處唐紅星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40萬元;判處郭賢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0萬元。但6名被告均表示不服要上訴,且方振家屬已向中紀委舉報酒鬼酒高管財務人員等人。
2014年1月27日,酒鬼酒發佈公告,自曝子公司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酒鬼酒供銷公司)活期結算賬戶1億元資金被盜,賬戶餘額僅剩1176.03元。
而在此前,據酒鬼酒公告,2013年11月29日,酒鬼酒供銷公司在中國農業銀行杭州分行華豐路支行開立了的活期賬戶,其後共計存入1億元。
一家總部在湖南湘西的上市公司,為何要把1億元資金存放到遠在杭州的銀行?
根據庭審資料顯示,2013年11月,被告方羅光(南京金亞尊酒業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壽滿江(浙江皎然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向酒鬼酒購買600萬元的高價酒,同時壽滿江要求酒鬼酒供銷公司在指定銀行存入1億元,並做出存款1年內不查詢、不提前取款、不開通短信等內容的“六不承諾”。
2013年11月29日,酒鬼酒供銷公司指派財務人員趙嵐,與唐紅星一起,到農行杭州半山支行華豐路網點開戶。12月9日、10日、12日,酒鬼酒供銷公司作為1億元資金的借出方,分79筆,通過網銀轉入其在華豐路網點開立的賬戶。12月11日到13日,唐紅星持加蓋好鬼酒鬼供銷公司銀行預留印鑒的電匯憑證到銀行辦理轉賬,以付“材料款”的名義將1億元存款轉入壽滿江的浙江皎然實業有限公司賬戶。
轉賬記錄顯示,壽滿江轉給陳沛銘3900萬元,轉給卓銘1615萬元,轉給羅光1050萬元,轉給唐紅星25萬元,轉給蔣晶65萬元,轉給跟隨卓銘的三個仲介人朱建國、朱美青、胡國興共380萬元。剩餘資金壽滿江用於償還或者結算個人銀行貸款、投資杭州聯合大廈項目,以及借給他人用於經營活動。
陳沛銘收到3900萬元後,將其中1500萬元投入黑龍江省牡丹江合發置業投資有限公司進行“中央紅”危樓改造項目,轉給壽滿江1100萬元,轉給唐紅星120萬元,轉給方振50萬元,剩餘資金用於項目前期籌備。
羅光收到1050萬元後用於償還債務和支付仲介費,其轉机給郭賢斌60萬元。
自此,酒鬼酒供銷公司賬戶上僅剩1176.03元,然而,令各方至今爭議不已的是,該筆資金款項性質屬於存款還是高利放貸?
參與庭審的被告方代理律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該案本質上是民間高利借貸,酒鬼酒供銷公司是資金方,南京金亞尊酒業公司是仲介方,浙江皎然實業公司是借款方。且壽滿江作為1億元資金的借入方支付19.4%的回扣,總計1940萬元,如果是存款,利息怎麼會有這麼高?
值得一提的是,彼時酒鬼酒公司業績出現大幅下滑,據酒鬼酒2013年三季報顯示,共實現營業收入4.8億元,同比減少67.34%,凈利潤2035萬元,同比降低95.56%。
酒鬼酒其實自身也面臨著融資的巨大壓力。據公告顯示,此前酒鬼酒分別兩次發佈了向中國農業銀行湘西自治州分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的公告,每筆5000萬元,貸款期限1年,貸款利率按銀行基準利率結算,合計資金1億元。
1億元如何被轉走的?
根據判決書顯示,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壽滿江、羅光、陳沛銘、唐紅星、郭賢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與銀行工作人員勾結,採取偽造金融憑證的手段,騙取酒鬼酒供銷公司存入中國農業銀行杭州華豐路支行的1億元存款。
令外界非常關注的是,這1億元資金是如何從酒鬼酒供銷公司的賬戶中被轉走的,偽造路徑又是怎樣的?究竟是資金使用方串通銀行惡意騙取,還是資金方與借入方默契達成的非陽光的生意?
據庭審資料顯示,自酒鬼酒公司財務人員趙嵐在農行杭州半山支行華豐路網點開戶後,由於屬於異地開戶,銀行必須到湖南去面簽。
2013年12月5日,方振與客戶經理到酒鬼酒公司長沙總部辦理授權面簽手續,“酒鬼酒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心國當面簽字確認後,表示公章不在單位,會再安排財務人員到杭州來蓋。”農業銀行杭州分行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回憶稱。
2013年12月9日,酒鬼酒公司再次安排趙嵐一人帶一整套印章(包括單位公章、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個人名章)到杭州,12月10日,羅光、陳沛銘等人安排趙嵐到西湖遊玩,並以景區人多不方便為由讓趙嵐將包留在車裏,開車尾隨的壽滿江將包裏的印章拿走,直接趕到華豐路支行,加蓋在購買電匯憑證和轉賬憑證上。
12月11日到13日,唐紅星持加蓋酒鬼酒公司銀行預留印鑒的電匯憑證到銀行辦理轉賬,以付“材料款”的名義,要求將1億元資金分三筆以電匯加急的方式,全部轉入壽滿江在杭州開辦的浙江皎然實業有限公司賬戶。
方振辯護律師對記者表示,企業印章本應由兩人分開保管,此次業務也僅需一枚公章,但是酒鬼酒公司卻僅派一年輕女財務人員隻身攜帶三枚公章到杭州。“印章本應不離身保管,趙嵐卻將存有全套財務印章的手提包隨意放在了犯罪嫌疑人的車上,接受被告安排遊覽西湖,致使被告輕易蓋到了印章,轉出了資金”。
庭審出示的證據表明,酒鬼酒供銷公司在2014年1月6日收到銀行的對帳單,發現1億元資金被轉走後,不是第一時間向銀行查詢或報案,而是專程派人到杭州與羅光、壽滿江等人以電話、短信等方式密切聯繫,要求儘快還款。
參加庭審的被告律師向記者透露,羅光他們在辦妥專款手續後,給酒鬼酒公司高管的短信稱“事已辦妥,友情後表”。羅光在庭審中供述,他們都是在酒鬼酒公司高層安排下,與該公司財務及法務部門洽談,約定了明確的貼息利率、方式和要求。酒鬼酒公司明知資金要被使用,卻稱“錢存在銀行,銀行怎麼用與我無關。
據農業銀行視頻錄影顯示,在趙嵐第一次開戶時,部分材料上的公章是由非酒鬼酒供銷公司人員唐紅星手持公章加蓋的,同時這筆資金轉入時做出了“六不”承諾,即一年內不提前支取、不質押、不轉讓、不挂失、不調查、不開通網銀和電話銀行。
值得關注的是,在這起涉及包括酒鬼酒、農業銀行、羅光、壽滿江等多方的案件中,處於關鍵角色之一的酒鬼酒則並不在公訴之列,也無一人涉刑。
銀行方面有沒有責任?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上述案件所涉罪名曾發生多次變更,最初為合同詐騙罪,後則是資金挪用罪,而目前一審判決則為金融憑證詐騙罪。
根據判決書內容,法院認為,壽滿江等6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偽造金融憑證的手段,騙取酒鬼酒供銷公司存入農行華豐路支行的1億元存款,其行為均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壽滿江、陳沛銘、羅光、唐紅星、郭賢斌與方振內外勾結、相互配合,騙取數額特別巨大,且有近6000萬元資金至今無法追回,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判決書認定,1億元資金已存入農行華豐路支行,屬於金融機構資金,壽滿江等人係採用偽造金融憑證的手段從金融機構直接騙取,故公訴機關指控壽滿江等6名被告每人平均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援。
就在上述案件刑事一審判決前不久,酒鬼酒公司已啟動了經濟追償。1月份,酒鬼酒發佈公告,稱酒鬼酒供銷公司已將農行杭州華豐路支行及壽滿江等5人起訴至法院,索賠9200余萬元,包括仍未追回的直接經濟損失5900萬元,利息損失820余萬元,經銷商銷戶並退貨損失2400余萬元。
酒鬼酒訴稱,農行華豐路支行等被告對原告共同實施了侵權,理由包括方振及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違規啟用酒鬼酒供銷公司開設的賬戶;農行華豐路支行違反規定,違規給唐紅星辦理了轉取1億元存款的手續等。
不過,農行杭州分行有關負責人則向記者解釋稱,根據農總行2010年6月下發的《中國農業銀行有價單位證和重要空白憑證管理辦法》(農銀規章[2010] 91號)第三十一條:”銀行開戶單位購買重要空白憑證時,必須填寫申領單,加蓋預留銀行的簽章,提交其開戶行。開戶行經辦員審查無誤後,進行財務處理”,以及農行與酒鬼酒公司簽訂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中第六條:“對乙方(客戶方)簽發的支票、匯兌憑證、銀行匯票申請書、銀行本票申請書、重要空白憑證領購單等,甲方(銀行方)應憑乙方預留銀行簽章辦理支付”,銀行在印鑒一致的情況下辦理轉賬手續是合規的行為。
農行杭州分行有關負責人還表示,根據人民銀行業務結算管理辦法第6條及農總行的規定,只要印鑒章相符,再審核購買人身份證,該銀行辦理的手續就完全合規,而並非違規,在這種條件下對方不出示電匯憑證銀行就辦理手續才是違規。
1月22日,針對上述億元資金款項性質、轉賬過程與風控措施,以及追償進展等相關事項,記者向酒鬼酒公司發去採訪提綱,但截至記者發稿時,未能收到任何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