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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之爭落下帷幕 超日太陽索賠案繼續推進

  • 發佈時間:2015-12-30 07:17:50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超日太陽股票虛假陳述索賠案的管轄權之爭落下帷幕。經過法院裁定,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並無管轄權,因此終審裁定將案件移送至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而案件後續也將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審理本案。

  對此,專業維權律師臧小麗向記者介紹,南京中院對股票虛假陳述索賠這類案件的處理經驗也比較豐富,除了將要移送的超日太陽索賠案外,目前正在由南京中院審理的股票虛假陳述案件有多起,包括南紡股份案、海潤光伏案、南京醫藥案等,這些上市公司都是因為存在嚴重的資訊披露違規引發股民進行集體索賠維權的。

  超日太陽違規事實及被始末

  超日太陽002506,原名“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協鑫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 1 月 24 日超日太陽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公司涉嫌未按規定披露資訊被中國證監會上海稽查局立案調查。2015年6月6日,超日太陽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對破産重整前原超日股份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5]10 號)認定超日太陽存在的違法事實有: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購光伏電站項目的情況。2、超日股份未按規定披露超日盧森堡向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過程中相關股權質押情況;3、超日股份未及時披露公司與境外合作方簽訂的《電站公司管理協議》;4、超日股份虛假確認對上海佳途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銷售收入 163,461538.43 元,導致 2012 年半年報、第三季報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虛假記載;5、超日股份提前確認對天華陽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銷售收入 238,759,628.28 億元,導致 2012 年第三季度報告營業收入、利潤總額虛假記載。6、超日股份未及時公告對已售太陽能組件調減價格的情況。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超日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倪開祿、陶然、朱棟分別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倪娜、劉鐵龍、顧晨冬、龐乾駿、崔少梅、謝文傑分別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投資者起訴條件和起訴截止日期

  臧小麗律師表示,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凡在虛假陳述實施日以後揭露日之前買入股票,並且在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後賣出股票造成損失或繼續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依法提起索賠。具體到超日太陽案中,由於上市公司存在多個違規行為,因此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即可:

  1、在2011年9月1日到2012年10月17日之間買入超日太陽股票或者11超日債(002506,現更名為“協鑫整合”),並且在2012年10月18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證券受到損失的投資者;

  2、在2012年3月26日到2013年1月23日之間買入超日太陽股票或者11超日債(002506,現更名為“協鑫整合”),並且在2013年1月24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證券受到損失的投資者。

  符合以上條件的投資者有權提起索賠訴訟,訴訟時效為二年,自2015年06月06日超日太陽發佈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 的公告之日起計算,因此,投資者起訴超日太陽的訴訟時效從2015年06月06日開始,至2017年06月06日屆滿。

  截至到2015年11月,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已經接受幾十名超日太陽股民委託,代理股票索賠事宜。不過,依據目前的法律框架,法院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所有符合條件的股民只有主動參加起訴,才有獲賠的可能。現實中絕大多數股民符合條件卻沒有及時參加訴訟,法律上視為股民主動放棄了權利。因此,律師提醒投資者“維權須及時,索賠要主動。”

  投資者索賠程式及資料準備

  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主要準備如下資料:1、買賣超日太陽(002506)的全部對帳單或交割單原件。列印股票交易對帳單注意事項:帳單原件上最好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有股東姓名,股東證券賬戶號碼,買賣002506超日太陽股票的時間、價格、證券代碼、股數、佣金印花稅等資訊,現在還持有這只股票的投資者必須打出股東庫存股的情況。2、身份證複印件;3、另附上投資者的聯繫電話、地址及郵編。

  律師收到以上資料後,首先將免費為提供材料的投資者確定是否符合條件,並計算是否存在損失。如果投資者符合起訴條件的,律師將提供進一步準備起訴的材料給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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