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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失信上市公司責任主體將處處受限

  • 發佈時間:2015-12-29 01:22:16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王小偉  責任編輯:閻明煒

  發改委、證監會28日聯合中國人民銀行、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等20家單位共同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關於對違法失信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有關情況。24日,這22家單位聯合簽署《備忘錄》。《備忘錄》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出臺的第三個聯合懲戒備忘錄,也是聯合懲戒機制中第一項納入貫徹實施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重要舉措工作要點任務,充分體現了中央對上市公司誠信建設的重視。

  《備忘錄》共6個部分,明確了聯合懲戒的對象、懲戒措施、法律依據和實施部門,規定了資訊共用和聯合懲戒結果的反饋機制,具有懲戒範圍廣泛、法律依據充分、懲戒措施有效等特點。

  聯合懲戒的對象包括依法受到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上市公司收購人、上市公司重大重組的交易各方以及這些主體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等責任主體。考慮到實踐中在上市公司違法失信的背後,往往存在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指使和操控,他們以上市公司為工具,為一己私利從事違法失信行為,並給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因此,《備忘錄》明確提出,懲戒對象以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主。

  對於公眾性與上市公司相似的公眾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債券發行人、擬上市公司等,參照關於違法失信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的聯合懲戒措施辦理。

  《備忘錄》圍繞融資、投資、股權激勵、日常經營等商事活動,明確了16項懲戒措施。在融資投資方面,對違法失信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限制發行企業債券,限制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在參股設立金融機構、申請外匯額度、申請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將失信資訊作為審核依據或者參考。在日常經營方面,對違法失信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限制補貼性資金支援,限製成為海關認證企業,一律不授予先進榮譽;對違法失信的相關責任人員,在任免或建議任免國有公司董事、監事時將失信資訊作為參考。在股權激勵方面,對違法失信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限制股權激勵計劃或限製成為股權激勵對象。此外,所有失信資訊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主要新聞網站等予以公開。

  《備忘錄》實施後,22家單位通過建立聯合懲戒機制,對違法失信當事人實施聯動約束和懲戒,運用資訊公示、資訊共用、聯合約束等手段,有效發揮多項措施“組合拳”的威力,實現讓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誠信約束。通過反向激勵,調節上市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的心理預期和行為決策,激發、引導上市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守法守信,強化上市公司誠信監管,提高市場誠信水準、培育健康的市場文化。

  《備忘錄》的出臺是證監會立足“兩維護、一促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積極推進監管轉型、持續加強市場誠信建設的重要成果的體現,將從多角度、多方面促進形成上市公司誠信激勵機制,提高上市公司品質,夯實資本市場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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