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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民損失300萬欲索賠 紫鑫藥業訴訟時效剩兩月

  • 發佈時間:2015-12-23 09:59:10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費國海  責任編輯:楊菲

  近日,隨著歷時兩年半的索賠大案——佛山照明(000541)案以投資者勝訴並獲賠的結果即將落下帷幕,另一涉及較多投資者的索賠案——紫鑫藥業(002118)案訴訟時效將至卻至今未開庭審理。

  《投資快報》記者從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謝良律師處了解到,其受廣東、吉林、遼寧、黑龍江等地的投資者委託,于2015年12月18日再次前往長春,向法院提交了投資者起訴材料,除有一位投資者需要補充提供身份證複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外,其他投資者的起訴均獲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場登記立案。

  兩則公告引投資者注意

  2015年9月12日,紫鑫藥業一則關於涉及訴訟的公告引人注意。該公司公告稱,2014年4月29日,公司收到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來的傳票,劉某某、肖某等25名自然人股東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分別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紫鑫藥業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索賠金額合計1,827,554.35元。

  緊接著,9月24日,紫鑫藥業發佈《關於控股股東自願承擔公司涉及證券訴訟民事賠償責任的公告》,該公告稱,其“于2015年9月12日披露了《吉林紫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涉及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2015-072),截至目前公司涉及訴訟金額1,827,554.35元,考慮到該項訴訟時效截期為2016年2月21日,未來訴訟金額存在不確定性,公司控股股東敦化市康平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了關於自願承擔紫鑫藥業涉及證券訴訟民事賠償責任的《承諾函》。

  為避免公司因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産生經濟損失,公司第一大股東康平投資于2015年9月23日召開2015年第六次臨時股東會,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自願承擔紫鑫藥業涉及證券訴訟民事賠償責任的議案》,康平投資承諾:紫鑫藥業若因投資人劉光禮、肖麗等25名自然人股東或其他投資人以紫鑫藥業存在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並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康平投資自願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代替紫鑫藥業向投資人承擔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

  事實上,在過去一年半近兩年的時間中,因紫鑫藥業隱瞞關聯交易而蒙受損失的股民不斷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人數已遠不止這25名,但案件至今都未開庭審理。“這些案件至今未開庭審理,法院有超過審理期限之嫌。目前階段,離訴訟時效截止僅剩兩個月,去掉明年春節放假影響,加入索賠行列的有效期限其實也只有一個多月。”謝良律師説。

  隱瞞關聯交易被罰始末

  2014年2月22日,紫鑫藥業發佈公告稱:2014年2月21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4]24號。該處罰決定書認定:紫鑫藥業未在2010年年報中披露與延邊耀宇人參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延邊勁輝人參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延邊欣鑫人參貿易有限責任公司、通化偉誠人參貿易有限公司、通化嘉熙人參貿易有限公司、通化振豪人參貿易有限公司、吉林正德藥業有限公司的關聯關係和關聯交易。對此,證監會對紫鑫藥業及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處罰,共計罰款71萬元。

  然而,早在2011年8月16日,已有媒體發佈了題為“自導自演上下游客戶紫鑫藥業炮製驚天騙局”的報道,其中詳細揭露了紫鑫藥業2010年年報存在隱瞞關聯交易的事實,紫鑫藥業即于次日辦理了停牌手續。在其停牌期間,證監會于2011年10月19日,向其下發了《調查通知書》(稽查總隊調查通字11223號),對其立案調查。

  股價三連跌,部分投資者損失慘重

  自2011年11月17日開始,紫鑫藥業開始長達兩個多月的停牌。2011年10月24日,紫鑫藥業一復牌即一字跌停,隨後再現兩個跌停。

  據了解,在委託謝良律師向法院起訴的投資者中,有兩位投資者就是因三個跌停而短期內損失巨大。例如,在此次委託他起訴的投資者中,有位投資者在2011年8月17日停牌前仍然持有紫鑫藥業759100股,而在復牌三個跌停打開後以每股15元價格賣出,損失竟高達312萬。而此前委託他起訴的上海某投資者在停牌前仍持有280200股,在復牌第三個跌停時,該投資者以15.1元的跌停價有幸出逃,僅這三個跌停,就使該投資者損失110萬。

  “從目前委託我們的投資者的情況來看,主要是這三個跌停造成的損失居多。從法律角度來説,這三個跌停與紫鑫藥業資訊披露違法有著明顯且直接的因果關係,投資者的損失理應獲得賠償。”謝良律師認為。

  索賠條件及時效

  謝良律師分析,根據《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證監會作出的處罰決定,在2011年3月30日至2011年8月16日買入且在2011年10月24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紫鑫藥業的虧損投資者,有望索賠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稅和利息。

  具體而言,有兩種索賠情形:一種是,在2011年3月30日至2011年8月16日買入且在2011年10月24日至2012年1月5日賣出,存在差額的;另一種是,在2011年3月30日至2011年8月16日買入直至2012年1月5日仍未賣出,且買入均價與基準價12.56元存在差額的。

  謝良律師還向廣大投資者提醒到,雖然之前的案件尚未正式開庭,但不影響符合條件的投資者繼續申請法院立案。該案訴訟時效將於明年2月21日截止,本案離訴訟時效截止僅剩兩個月。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避免發生像部分佛山照明投資者那樣錯過訴訟時效而錯失索賠機會的悲劇。另外,目前法院立案所需投資者提供的證據材料如下:1、證券營業部蓋章的對帳單(列印時間段: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2、身份證複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書;3、深圳證券賬戶卡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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