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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送轉後減持預虧 海潤光伏被罰引大規模索賠

  • 發佈時間:2015-10-28 09:04:26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費國海  責任編輯:楊菲

  “上週五海潤光伏(600401)公佈處罰公告,我們週一就趕到南京中院提交股民起訴材料。”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告訴《投資快報》記者,杭州股民陳先生以證券虛假陳述為由起訴海潤光伏,涉案股票183900股,索賠金額29萬餘元。而據記者了解,火速加入索賠大軍的,還有上海市東方康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其也第一時間向南京中院立案庭提交了首批10位海潤光伏股民的索賠訴訟,索賠金額為121萬元,法院本週一已經給予了立案,案件正式開始進入法院訴訟索賠進程。

  三大“罪狀”被證監會處罰

  2015年10月23日,海潤光伏發佈《關於收到江蘇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披露公司2015年10月15日收到江蘇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5]5 號)、《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5]19 號),並表示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接受江蘇證監局的行政處罰,將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罰款。

  江蘇證監局認定:海潤光伏、公司原股東紫金電子、公司原股東九潤管業、楊懷進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潤分配預案預披露公告》(以下簡稱《分配預告》)和《關於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的提議》(以下簡稱《分配提案》)存在誤導性陳述。二、公司原股東九潤管業、江陰市愛納基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陰愛納基”)、江陰市潤達軸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陰潤達”)超比例減持情況未完整予以披露。三、公司原股東九潤管業從事短線交易。

  證監局決定:一、對海潤光伏、紫金電子、楊懷進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40萬元罰款;二、對九潤管業給予警告,合併處以75萬元罰款;三、對曹敏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四、對任向東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

  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表示,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高送轉後預虧套牢股民

  2015年1月23日海潤光伏公告2014年度利潤分配預案中表述為,公司董事會對公司2014年利潤分配預案的意見及確認,經過討論研究,一致認為: YANG HUAIJIN (楊懷進) 、 九潤管業、紫金電子提議的公司 2014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充分考慮了對廣大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與公司實際情況相匹配,符合公司發展規劃,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分紅回報規劃及未來三年 (2014 - 2016) 股東回報規劃》中分配政策的規定,具備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 然而,時隔一週,2015年1月30日,海潤光伏又披露了2014年年度業績預虧公告,當年預計凈利潤虧損8億元。

  吳立駿律師認為,這個實際情況與一週前的利潤分配預案中表述的“積極回報股東,與所有股東分享公司未來發展的經營成果為由,提出並同意相關利潤分配提議。以及分配預案充分考慮了對廣大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與公司實際情況相匹配,符合公司發展規劃。”等語句存在與海潤光伏公司經營基本面的重大矛盾,相關披露內容與公司數日後公告的業績預虧情況明顯不符,可能對投資者的投資判斷産生重大影響。該重大資訊披露的誤導性,是導致股民在2015年1月23日至1月30日之間決策買入海潤光伏股票的重要原因。

  事實上,這海潤光伏先發佈高送轉公告,同期大股東減持,幾天后公告預虧8億,證交所頻頻發函,中小投資者無辜遭受損失,證監局立案並處罰公司。這樣的案例在律師看來,十分典型,具有警示意義。

  律師傾巢出動火速立案

  由於證券維權律師計算出的海潤光伏索賠區間時間較短,且期間大盤波動較小,起訴時“系統風險”自然無法成為被告公司的理由。海潤光伏的此次索賠,幾乎吸引了在證券維權領域活躍的所有律師的目光。

  除了上述兩位已經火速前往南京中院提交起訴材料的律師外,多為來自上海、北京、杭州、廣州的維權律師均向《投資快報》記者表示,自己正在對案件的受損投資者進行索賠徵集,不日將前往法院提交材料進行起訴。

  來自杭州的股民陳先生就告訴《投資快報》記者:“當時看到利潤分配預案10股轉增20股,果斷買入30000股,後來陸續加倉,到1月28號一共買入183900股,每股成本9.45元,沒想到1月31日公司預告上年虧損8億元,這樣變臉完全想不到,公司隨後被立案調查。短短一個多月,我虧損近三十萬元,這完全是公司不負責、發佈欺騙公告造成的,現在起訴索賠,一定要維權到底”。

  那些投資者符合索賠條件?

  來自廣州的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謝良律師指出,在2015年1月23日至2月13日期間,海潤光伏股價最高為10.45元,最低為8.28元。按照證券虛假陳述的司法解釋,本案基準日是2015年3月5日,基準價7.81元。

  也就是説,如果投資者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3日之間買入海潤光伏且在基準日3月5日前賣出,只要有投資差額即可索賠;而在上述區間買入且截至基準日3月5日仍持有或持有至今的,因買入價均高於基準價7.81元,這類投資者均可索賠差額。

  謝良律師還提醒廣大投資者,證券虛假稱述索賠往往是索賠過去一段時間內的固定損失,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千萬不要誤以為是賬戶中的浮動盈虧而錯失索賠機會。

  厲律師進一步分析,1月下旬公司股價基本在8-10元左右,根據同期股東人數、日成交金額、股價跌幅、基準價分析,預計全國索賠總金額有望突破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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