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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股份高管家屬“窗口期”買賣股票公司

  • 發佈時間:2015-10-26 06:54:21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桂小筍  責任編輯:楊菲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及其家屬頻繁交易自家公司股票的背後,不乏有“踩雷”的交易案例出現,常山股份即是其一。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官方網站顯示,常山股份董事、高管應華江、徐衛波的三名家屬在10月8日 、10月15日兩次買入公司股份,10月20日賣出公司股份,而對比公司三季報報發佈時間、三季報預約披露時間可知,這三次交易行為,皆處在法律規定的“窗口期”內。“高管家屬與高管應該視為一致行動人,而且,股票交易的數量多少,並不影響對行為性質的定性。”上海傑賽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採訪時解釋。

  “窗口期”交易未發公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官方網站顯示,常山股份董事、高管應華江、徐衛波的三名家屬在10月8日 、10月15日兩次買入公司股份,10月20日賣出公司股份。而公司在10月15日披露了前三季度業績預告,並預約在10月30日披露公司2015年三季度業績報告。

  “高管家屬和高管是一致行動人關係,《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第13條規定,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王智斌介紹。

  而對比相關法律規定,常山股份高管家屬的上述買賣行為,已經構成“窗口期”交易。

  “公司在知悉高管及其一致行動人有窗口期交易行為時,應當及時披露相關資訊,及時是指兩個交易日。”王智斌介紹。不過,對於高管家屬的上述交易行為,公司目前未有相關公告披露。

  前三季度虧損

  王智斌介紹,“窗口期”買賣股票的後果,可以參考《證券法》第204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深圳證券交易所官網顯示的資訊可知,上述三次交易行為,所涉及的股份數量都不大,分別是增持1500股、200股和減持1000股,對此,王智斌介紹,證券法律法規限制“窗口期”交易,是因為這種交易損害了其他投資者公平交易的權利,“無論成交量多還是少,都構成對證券法204條的違反,成交量較小並不影響對行為性質的定性。”

  需要注意的是,常山股份三季報預報顯示,預計公司前三季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將虧損6900萬元至7300萬元,與上年同期的虧損6187萬元相比,今年前三季度的虧損狀況比上年同期嚴重。

  對於虧損的原因,公司的解釋是:報告期內,公司按計劃有序開展經營及搬遷工作,並於2015年4月28日完成了向北京北明偉業控股有限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其持有的北明軟體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權的重大資産重組。該公司于2015年5月納入公司合併範圍,對公司前三季度盈利水準産生了一定的積極影響,但由於公司本期未收到政府撥付的搬遷補助政策資金,使本期確認的政府搬遷補助同比大額減少,報告期仍出現虧損。

常山北明(000158)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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