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業到拐點 合併能救場?
- 發佈時間:2015-08-24 15:31:25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楊菲
近期,關於電信巨頭中國聯通和中國電信將合併的傳言再次被熱炒。
據報道,早在2007年9月初,“聯通電信”重組的消息就曾傳得沸沸颺颺,而近半年來,兩者“在一起”的消息已經傳了三波。
儘管工信部曾為此辟過謠,中國電信董事長王曉初在19日下午的中期業績記者會上也明確表示並沒有收到與中國聯通合併的要求,但人們仍然在猜測著兩大巨頭合併的各種可能性,兩家的股票也大漲。
對於合併,人們有很多疑問,比如,這次的合併傳言是真是假?打破了目前三足鼎立的格局,會不會又形成新的壟斷?在筆者看來,現在電信業已經走到拐點,想實現利益的增長,從技術、服務入手可能會比合併更“划算”。
三強相爭 “弱者”聯手
可以加大競爭力?
拋開這波傳言的真實性不談,另一個問題值得我們思考:為什麼每次被傳“在一起”的都是聯通和電信,從不涉及另一電信巨頭中國移動?答案可以從三者的業務規模上看,現在名義上是三強並列爭雄,但由於固定電話業務日漸衰微,在移動通訊業務中執牛耳的中國移動實力明顯超出其他兩家。
上周,中國電信和中國移動分別發佈了業績報告,電信上半年凈利潤為109.8億元,同比下降4%;移動上半年凈利潤為572.65億元,同比下降0.8%,利潤不僅多了數倍,增長率也好了數倍。而聯通的移動用戶半年來甚至凈減少了1000萬。
所以,一般認為聯通和電信合併的一個好處是增強與移動對抗的實力,加大競爭力度。但也會有人擔心,三強戰變成了兩強戰,是否反而可能導致巨頭之間通謀合作,反而降低競爭強度呢?
若不利於市場競爭 依《反壟斷法》將被禁止
2008年起實施的《反壟斷法》規定了經營者集中申報制度。
“經營者集中”這個概念比合併來得大,不僅包括甲公司乙公司合為一個法人的形式合併,也包括實質合併,即一家公司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産的方式取得對其他公司的控制權,或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公司的控制權,或者具備對其他公司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條件。
例如,假設中國電信與中國聯通的股權沒有發生變化,但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在經營上採取一致行動,那麼實際效果與二者直接合併區別不大。
達到了一定規模的合併和經營者集中,就必須依法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説明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提交相關計劃、參與方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等文件。
在我國,現在這個審查者是商務部,其決定時依法應當考慮下列因素: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如果認為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商務部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産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於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但即便不予禁止,商務部也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産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所以,《反壟斷法》的基本精神很清楚,如果合併、集中不利於競爭,那就會被禁止。國企並不具有高人一等的法律地位,也並不天然地不會損害市場競爭。
電信業整體到達拐點
賣方市場已不存在
假如聯通、電信合併,對市場競爭會有何影響,必定需要電信行業專家做出充分評估。同時,還有一些因素值得關注。
一是國際競爭問題,就算合併導致國內競爭降低,但若被認定能增強國際競爭力,相關企業被安排合併的可能性就會很大。
二是信號塔等基礎設施建設相對滯後本來是聯通、電信的劣勢,要大量投入搞建設也是知易行難,但國家現在通過興建鐵塔公司,專事基礎建設,一家鐵塔三家用,這對較弱的聯通、電信更為有利,降低了二者聯合抗衡移動的緊迫性。
三是電信業的問題中,競爭不足佔了多大比重。企業分分合合本來是市場選擇,法律所關心的只是不能通過合併來固化市場格局,損害競爭和消費者利益。
平心而論,現在三大電信商和石油業“三巨頭”的行業競爭度和主宰力區別甚大。電信資費貴的問題沒有以前那麼突出,而且國務院還在推動新一輪資費降低。免費無線網(WIFI)、通訊軟體的流行,令消費者對電信商的依賴程度降低。寡頭壟斷的賣方市場已經不太可能重現。
最後,聯通、電信分支網點遍佈全國,要合併首先得付出巨大的整合成本,而收益則很難精確估算。
換言之,現在電信業整體上已經到了一個拐點,從提高服務水準等角度來挖潛、改變增長方式、實行混合所有制轉變經營機制等,或許更為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