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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錦控股股東高管涉內幕交易 事起“夭折”重組

  • 發佈時間:2015-01-13 07:1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張 敏  責任編輯:張恒

  近日,中國證監會對外公佈了最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一宗關於新華錦控股股東高管徐東波的內幕交易案也隨之浮出水面。

  行政處罰書顯示,2013年8月19日,也就是在新華錦宣佈因重大事項停牌的當天上午,時任公司控股股東魯錦集團副總裁的徐東波,控制並使用“姜某某”賬戶“突擊”買入11.4萬股新華錦股票,交易時點與內幕資訊敏感期高度吻合,構成內幕交易情形,證監會決定對其處以5萬元罰款。

  對於此事,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在接受本報採訪時表示,徐東波獲利金額雖然才1萬多元,但是其證券交易累計成交金額已經超過了50萬元,即便沒有獲利,按照內幕交易刑事案件的追訴標準,也是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此外,控股股東相關高管涉嫌內幕交易是否會對上市公司産生影響?臧小麗表示,內幕交易行為是內幕資訊知情人作出的,不應該由上市公司來承擔法律責任,也不能處罰上市公司。另外,從某種角度來説,上市公司也是受害者。

   事起“夭折”重組

  據了解,2013年3月15日,齊魯證券投行部錢某首次向山東新華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錦)副董事長兼總裁王某某介紹青島乾運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運高科)的有關情況。2013年3月30日,新華錦和乾運高科第一次見面溝通重組事項,雙方都表示出合作意願。2013年4月7日,重組雙方第二次見面,探討資本合作意向,溝通行業技術。2013年4月12日,新華錦集團召開資本運作委員會會議,首次研究該重組事宜。2013年7月22日,新華錦集團第二次召開資本運作委員會會議討論該重組事宜,會議提出了“以發行股份方式購買乾運高科有關資産”的思路,原則上同意實施該重組事項。2013年8月9日,重組雙方第三次見面,交流各自戰略發展思路和企業文化,並就合作的核心條件初步交換意見。2013年8月16日,重組雙方第四次見面,初步確定新華錦以發行股份購買資産方式收購乾運高科,並就合作核心條件進行全面討論,同意在最終決策確定後開始實施。2013年8月19日上午,雙方第五次見面,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並確定上市公司停牌。8月19日下午1點,公司股票開始停牌,並於8月20日發佈重大資産重組連續停牌公告。

  然而2013年10月21日晚間,新華錦卻稱公司原擬通過定增購買從事新材料業務的獨立第三方的股權資産,由於公司與交易對方就收購價格及部分重組協議重要條款未能最終達成一致,決定終止籌劃重組事項,公司股票並於2013年10月22日復牌。

  高管順勢買入

  據證監會披露的資訊,時任新華錦控股股東魯錦集團副總裁的徐東波,屬於《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法定內幕資訊知情人情形,其早在2013年4月12日之前就已經知悉新華錦收購乾運高科的事項,並於當年7月22日參加了新華錦資本運作委員會的工作會議,該次會議原則上同意新華錦收購乾運高科的方案。

  徐東波在2013年8月19日新華錦停牌前,利用“姜某某”賬戶于10:56至11:15精準買入11.4萬股,成交金額97.91萬元,而該賬戶自2012年6月2日至2013年8月18日並無任何交易,至2013年10月22日“新華錦”復牌之後全部賣出並因此獲利總計1.53萬元,期間同樣沒有交易其他任何股票。

  證監會認為,徐東波的上述交易行為內幕交易特徵明顯,交易行為與內幕資訊的形成、重組進程高度吻合,買入意志堅定且意願強烈,構成 “內幕交易”的情形。

  證監會最終認定,由於徐東波違法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主觀惡性不大,違法所得數額較小,且積極配合調查,對違法行為的悔過態度較好,對徐東波處以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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