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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體産業白條承諾被開刀 多少大股東玩文字遊戲

  • 發佈時間:2014-08-12 08:57:0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文舉

  中體産業大股東對承諾事項使用了“適當的時機”、“盡可能”等模糊性詞語,被監管層責令整改——針對屢見不鮮的“承諾白條”,監管層這次動了真格。

  中體産業今日公告,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大股東對要求其責令公開説明的反饋資訊,大股東原股改承諾履行情況尚無進展。

  敏感的投資者應該知道,中體産業股價昨日強勢漲停,多少與大股東的承諾有關——8月9日,中體産業披露了一則關於天津證監局對公司大股東採取責令公開説明措施決定的公告,明確指出此前的承諾事項用詞含糊,責令公司在10日內進行清晰、合理的説明。從投資者的角度看,這增強了注入資産的預期。

  “可以説,這是今年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簡稱“4號指引”)實施以來,第一個被‘抓典型’的上市公司。”市場人士説,這顯示出監管層對承諾事項的嚴厲姿態。

  中體産業“被開刀”

  8月9日,中體産業公告稱,公司于8日收到證監會天津監管局發給大股東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基金管理中心並抄送公司的《關於對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基金管理中心採取責令公開説明措施的決定》。據披露,在股權分置改革期間,中體産業曾于2006年12月11日公告稱,將在未來適當的時機,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並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式情況下,將可提供的優質資産盡可能優先注入中體産業,但公司在2014年6月27日僅公告該承諾事項未履行完畢。

  對此,天津證監局認為,上述承諾事項使用了“適當的時機”、“盡可能”等模糊性詞語,沒有明確的履約期限,要求公司在10日內解決或規範承諾的原因、目前的進展、下一步解決方案並提示相關風險,説明應清晰、合理,不得用詞模糊、有歧義。

  不過,投資者的解讀恰恰相反——這預示著,中體産業大股東注入優質資産的進程可能提速。昨日,公司股價強勢漲停,報收11.58元。

  今日,中體産業特別發佈“風險提示”公告,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大股東對要求其責令公開説明的反饋資訊,大股東原股改承諾履行情況尚無進展。

  回溯資料,自今年1月初證監會發佈“4號指引”公告後,相關上市公司對未履行的承諾事項進行過多輪“自查”,對履約時限、承諾事項的可實現性等做出明確披露。

  記者統計發現,“4號指引”發佈以來,共計53家上市公司披露了承諾進展,但有約10家上市公司的履約承諾依舊含糊其辭,無明確的履約時間表。

  多樣的“文字遊戲”

  “4號指引”明確提出,相關方各項承諾事項必須有明確的履約時限,不得使用“儘快”、“時機成熟時”等模糊性詞語,承諾履行涉及行業政策限制的,應當在政策允許的基礎上明確履約時限等。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當在指引發佈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規範承諾事項並予以披露。

  從記者統計的數據來看,中體産業這樣矇混過關的並非個案。在“4號指引”之後發佈承諾進展的53家公司中,神馬股份、馳宏鋅儲、武鋼股份山東鋼鐵的部分承諾似乎也沒有明確時間表,有些也包含“時機成熟時”等模糊性詞語。

  神馬股份7月1日公告,控股股東神馬集團于2010年5月在收購報告書中承諾,支援神馬股份根據業務發展需要,選擇合適的時機以自有資金收購、定向增發或其他方式,整合尼龍化工産業,構建完整的尼龍化工産業鏈。目前,公司擬收購神馬塑膠51%股權正在推進中。“其他尼龍産業鏈資産,由於權屬等待規範事項尚未完全解決,目前尚不具備註入上市公司的條件。公司將根據相關規定,從維護上市公司權益出發,儘快推進上述承諾的妥善解決。”公司稱。

  需要注意的細節是,對於其他尼龍資産的注入時間,神馬集團並未明確披露。而是以“權屬等待規範尚未完全解決,尚不具備註入上市公司的條件”為由含糊表述。回查“4號指引”要求,承諾事項必須有明確的履約時限,並且對不能履約時的制約措施等方面進行充分的資訊披露。

  另如,馳宏鋅儲6月28日公告,在控股股東雲南冶金集團關於相關採礦權價款處置繳納的承諾中,承諾履行期為2011年4月1日至該三個礦權的採礦權價款繳納完畢。

  令人生疑的是,“三個礦權的採礦權價款繳納完畢”要等到何時?這樣的承諾,似乎又是一張“空頭支票”。

  同樣,武鋼股份2月15日的承諾公告提到,“如未來時機成熟、且得到武鋼集團昆明鋼鐵其他股東支援時,公司將擇機將武鋼集團昆明鋼鐵與武鋼股份進行整合,避免同業競爭。”此外,武鋼集團還給履行期限扣上了“持續有效”的帽子。

  同日,山東鋼鐵承諾進展顯示,控股股東山鋼集團將在完成對於日照鋼鐵相關資産的收購後,根據國家對於鋼鐵産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要求,在日照鋼鐵的立項核準手續得到有效完善之後的1年內,選擇合適的市場時機以合理的價格及合法的方式將日照鋼鐵全部主業及其配套資産注入存續上市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該承諾表面看有“1年內”的時間詞,但對於何時收購日照鋼鐵、該標的的立項手續何時完善等前提條件仍是含糊其辭,看似遙遙無期。

  多公司“打補丁”規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4號指引”發佈後6個月內,也有不少企業引以為鑒,重新規範承諾事項並予以披露。其中天津港七星電子就特別對模糊性詞語進行修正。

  七星電子2月14日承諾公告顯示,控股股東七星集團2012年3月承諾,在格林斯樂設備製造有限責任公司具備獨立的市場化經營能力時,公司將把格林斯樂的全部業務及資産注入七星電子。公司特別強調稱,該項承諾不符合“4號指引”文件中對“承諾必須有明確的履約時限,不得使用‘儘快’、‘時機成熟時’等模糊性詞語”的規定。公司後續將就此事與控股股東及相關方進行磋商,按照相關要求予以規範並及時履行資訊披露。

  4月1日,公司即發佈公告,控股股東于2014年3月28日重新出具承諾,“自本承諾出具之日起至2018 年12月31日之前,在格林斯樂薄膜太陽能設備訂單累計達到2000萬歐元,且其上一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為正值時,公司承諾以經北京市國資委核準或備案的評估價值為準,由七星電子以現金或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方式收購格林斯樂,將格林斯樂的全部業務及資産注入七星電子。”

  對照可見,新承諾完全按照“4號指引”要求,對承諾的具體內容、履約方式及時間、履約能力分析等進行了充分資訊披露。

  與之類似,天津港也按照新的要求,在1個月時間內,對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承諾事項進行相應的變更及規範披露。

  “‘4號指引’出臺的初衷是規範相關方的承諾和履行承諾的行為,更好地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有保薦人對記者説,從目前的監管力度看,監管層的態度相當明確,就是要有可行的、明瞭的承諾事項,拒絕白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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