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制落地合夥制開閘 證券法修訂草案交人大審議
- 發佈時間:2015-04-21 07:3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劉小菲
核心摘要
註冊生效不表明監管層對註冊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作出保證。按照草案,一旦發現註冊文件虛假記錄或有欺詐行為,可以終止或者撤銷登出,且五年內不再受理該公司的IPO申請;若券商等機構有重大過錯的,最長三年內不接受其出具的文件。
4月20日,備受關注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下稱“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此次修訂草案共16章338條,其中新增122條、修改185條、刪除22條。據新華社新華視點微網志披露,修訂草案中提出了取消股票發行審核制、加強投資者保護、允許設立證券合夥企業、允許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等修改建議。
一位接近草案修訂的權威人士透露,取消股票發審核制度後,將由證交所對擬上市機構註冊文件的齊備性、一致性、可理解性進行審核,一旦出具同意意見,則會向監管機構報送註冊文件和審核意見,監管機構無異議則註冊生效。
他表示,修訂草案的另一大亮點是提出建立公開發行豁免註冊制度,規定股票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眾籌發行、小額發行,或者在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等情況下,可豁免註冊或核準。
註冊虛假陳述或禁入5年
據新華視點披露,草案擬取消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取消發行人財務狀況及持續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規定公開發行股票,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審核註冊文件。
英大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大霄[微網志]表示,取消發審委,將審核權下放至證券交易所,這些都是註冊制的基本要義。註冊制的推進可以有效推進市場的供求平衡,讓企業提高融資效率。
在李看來,註冊制的本源是提高實體經濟直接融資效率。儘管根據修法的程式來看,註冊制的正式落地還需要等待二審、三審,但實際上已在逐步進行。新三板大規模擴容就可以看作是註冊制的試驗田。
不過,取消發行人財務狀況及持續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並不是完全沒有標準。
一家上市券商高管對記者表示,註冊制的核心是資訊披露。更重視企業資訊披露的真實性。同時,加強資訊披露有利於消除內幕消息,是市場運作更加公開、透明。由市場參與各方對發行人的資産品質、投資價值作出判斷,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前述接近草案修訂的權威人士強調,註冊生效不表明監管層對註冊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作出保證。按照草案,一旦發現註冊文件虛假記錄或有欺詐行為,可以終止或者撤銷登出,且五年內不再受理該公司的IPO申請;若券商等機構有重大過錯的,最長三年內不接受其出具的文件。
李大霄表示,註冊制的實施和逐步完善需要以下五個條件的完善:融資者利益與投資者利益的平衡;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平衡;融資速度與引資速度的平衡;上市與退市的平衡;違規處罰與投資者賠償機制的完善,“保護投資者是非常正確的”。
投資者保護在此次證券法的修訂中也得到了充分體現。草案專設一章加強投資者保護,明確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有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由於此前的制度安排,投資者在利益受到侵害時索賠難,而且違規企業受到的懲罰遠不及其獲益,致使部分上市公司鋌而走險損害投資者利益。
合夥制券商開閘:有望造“百年老店”
註冊制之外,《證券法》修訂草案擬允許設立證券合夥企業。
上述券商高管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證券合夥企業增加了證券經營機構的形式,此前僅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利潤分配和風險分擔方面,其經營者和所有者的利益更加一致。這一形式有望極大促進證券經營機構的積極性。
合夥企業法規定,在事務執行中,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産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産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在利潤分配上,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李大霄表示,對於多數證券公司來講,其所有者與經營者的利益並不一致。其經營考核通常為一年,這就造成了部分機構以短期利益為目標,損害機構的長遠發展。而證券合夥企業將所有者與經營者的利益統一,企業在經營時會考慮長遠利益,有望造就“百年老店”。
上述券商高管介紹,證券合夥企業放行,傳遞出證券公司部分業務有可能放開給其他機構的信號。比如私募股權的發行和承銷,可能就會允許地方的股權交易中心從事。前提是這些機構得到監管部門的許可。
前述接近證券法修訂的權威人士表示,證券法的修訂草案中,的確有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納入證券經營機構範圍的計劃。此外,部分證券業務可以由證券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機構申請經營。
修訂草案中還提出,允許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不過,需要事先申報本人及配偶證券賬戶,並在買賣證券完成後三日內申報買賣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