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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 星期一

滬深交易所發新上市規則 恢復上市要求等同IPO

  • 發佈時間:2014-10-20 02:10:26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敖曉波  責任編輯:王文舉

  繼證監會于10月17日發佈了《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之後,為落實相關制度安排,滬深交易所昨天發佈了新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並於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此次修訂的重點和亮點是:新增主動退市和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限制相關違法主體股份減持行為,防止逃廢責任。

  新增主動退市等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修訂的重點和亮點主要是兩方面: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動退市制度,充分尊重並保護市場主體基於其意思自主作出的退市決定,為建立更順暢的能上能下的退市機制提供了基礎和空間;二是新增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將投資者和市場反應最強烈的欺詐發行和上市公司重大資訊披露違法等嚴重違規事件,納入強制退市情形,並明確了相應的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要求。

  防相關主體逃廢責任

  為了防止涉嫌重大違法公司的相關主體在被立案稽查後,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股份,逃避依法應承擔的違法違規責任,新《上市規則》中新增關於限制涉嫌重大違法公司的相關主體減持股份行為的規定。新《上市規則》要求,相關責任主體在證監會立案稽查後,形成案件調查結論之前,應當遵守公開承諾,暫停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並就此明確了具體實施程式,以確保相關責任主體在需承擔責任時有相應的財産可供補償受害的投資者,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恢復上市要求等同IPO

  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中,按照高於借殼上市但低於IPO的標準,制訂了重新上市條件,為退市公司重新回到交易所市場提供了相對寬鬆的途徑。

  交易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在當時的市場環境下,這一標準體現了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價值取向。但該項規定實施後,有部分市場意見認為,重新上市條件低於IPO條件,可能滋生惡意或隨意退市、形成監管套利等現象。因此,考慮到目前我國不同市場層次間建立順暢轉換機制的條件已經具備,投資者利益保護的方式也更加豐富,新《上市規則》對重新上市的條件進行了調整,按照主要指標等同IPO條件的原則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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