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商證券李黎明被終身市場禁入
- 發佈時間:2015-07-02 03:38:15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楊菲
轟動一時的招商證券原保薦團隊負責人李黎明案細節曝光,因存在多個違法事實,證監會沒收了李黎明的違法所得624042元,並處以200萬元罰款,同時,李黎明被認定為證券市場的終身禁入者。
事情還要從7年前説起。2008年4月,招商證券與江西西林科簽署了《關於改制、輔導、保薦和發行股票上市之總服務協議》。自2008年4月至2011年6月期間,李黎明是招商證券負責江西西林科創業板IPO項目的團隊負責人。就在這個時間段,江西西林科的大股東江西西林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與上海嘉晨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江西西林科5%的股權轉讓給上海嘉晨,總價款為人民幣3000萬元。協議約定,“在目標公司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之法定條件的前提下,協議各方將共同推動目標公司改制變更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儘快在國內創業板市場公開發行股票上市。”
經證監會調查,上海嘉晨的實際控制人正是李黎明,這3000萬的出資款部分來源於李黎明賬戶,部分係李黎明向俞某平、方某偉等人的借款。因涉及多方面問題,李黎明一夜暴富的如意算盤在2011年7月29日宣告破滅,證監會發審委否定了江西西林科的IPO項目。
證監會認為,李黎明借用其實際控制的上海嘉晨投資並持有自己所服務的擬上市公司股份,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
證監會指出,證券公司作為保薦機構,應當以客觀公正的態度,盡心履職推薦發行人發行證券並上市,為市場提供合格的交易産品。這就要求保薦機構的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保持客觀公正與獨立性,勤勉盡責地履行好盡職調查工作,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擬上市公司的風險。本案中,李黎明作為招商證券投行部工作人員,長期從事投行工作,應當清楚法律法規和證監會對保薦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有關盡職推薦發行人發行證券上市和勤勉盡責的相關規定,應當知道《證券法》禁止證券從業人員持有、買賣或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並自覺遵守。但是,李黎明刻意隱瞞其與上海嘉晨之間的關係,在自己團隊提供保薦服務期間實際控制上海嘉晨對擬上市公司投資入股。這種將自身利益與擬上市公司的利益捆綁在一起的行為背離了保薦機構專業人員應具有的客觀公正與獨立性,構成保薦機構專業人員與所從事和服務項目業務之間的嚴重的利益衝突,應當依法予以嚴懲。
不僅如此,李黎明還在2009年6月5日至2011年8月11日間,利用“上海嘉晨”賬戶、“李某明”賬戶違規交易股票,其中“上海嘉晨”賬戶2009年6月5日至2010年1月25日,共計交易67隻股票,交易金額349722984元,賬戶總獲利282338元。“李某明”賬戶2009年7月2日至2011年8月11日,共計交易61隻股票,交易金額184384995元,賬戶總獲利341704元。證監會認為,李黎明作為證券從業人員,控制上海嘉晨、李某明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違法行為。
最終,證監會決定沒收李黎明違法所得624042元,並處以200萬元罰款,同時認定李黎明為證券市場禁入者,終身不得在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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