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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代客理財有望放行 擬允許代替投資者執行交易

  • 發佈時間:2015-03-18 07:14:08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恒

  證券業協會就賬戶管理業務規則徵求意見,擬允許券商代替投資者進行交易

  3月17日,記者從權威人士處獲悉,中國證券業協會已向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公司下發了《賬戶管理業務規則(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擬允許合格的券商和投資諮詢公司等機構依法從事投資顧問開展賬戶管理業務。

  擬允許券商代替投資者執行交易

  根據現行規定,券商投資顧問只能向其客戶提供分析和諮詢意見,下單買賣則必須由客戶親自執行。而新規定所提到的賬戶管理,允許符合條件的投資顧問可以就證券、基金、期貨等的投資或交易做出價值分析或投資判斷,並代理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管理。

  徵求意見稿規定,只要具有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擁有超過10名取得證券投資諮詢從業資格並滿足相關條件的從業人員,以及滿足其他法務、內控相關制度的公司均可以開展賬戶管理業務。這意味著目前市場上的主流證券公司全部符合這一條件,但是部分第三方投資諮詢機構或將受困于5000萬準入門檻限制。

  中金公司分析認為,代客理財類似于券商傳統的資管計劃,但又有些許差別。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是低門檻。目前券商設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財接受單個客戶資金不得低於5萬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財接受資金不低於10萬元。而徵求意見稿中並無明確規定賬戶管理業務的準入門檻。理論上只要券商願意與客戶約定,客戶可以幾乎零門檻享受賬戶管理業務。第二是一對一的定制服務。券商與客戶可對服務內容、方式、期限、當事人權利義務等方面進行約定,針對客戶需求打造量身定制的投顧類産品。 第三是券商可代理賬戶投資交易,徵求意見稿明確表示符合賬戶管理資格的持牌機構可以代理客戶執行賬戶投資或交易管理。這意味證券公司終於可以在特定賬戶突破不能動用客戶資金和客戶證券規定,主動替客戶理財投資。只要約定明確,客戶不需要實行投資顧問給予投資建議→客戶篩選→下達交易指令→投顧下單的繁瑣流程,投資顧問直接就投資結果向客戶負責。

  經紀業務有望獲新生 華泰證券非銀分析師羅毅表示,此舉意味著證券從業人員代客理財有望放開,券商配置時點已到,利好全行業。通過收取管理費和業務報酬模式,經紀業務有望獲得新生。

  羅毅稱,券商經紀客戶的價值局限于通道業務,遠遠未能挖掘客戶潛在價值。代客理財合法化後將激活券商投顧業務,實現投顧業務資管化,提升券商投資研究能力的轉換價值,實現雙贏。

  “更加看好客戶端和研究端有優勢的券商。未來誰擁有客戶,就擁有市場;誰擁有投研能力,就擁有業績。有客戶資源和投研優勢的券商,更被看好。”羅毅説。

  中金公司分析認為,徵求意見稿的出臺將明顯提升證券板塊短期估值,有利於證券公司坐實基礎賬戶功能,提高客戶黏性,更好應對牌照放開趨勢下的惡性競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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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證協:券商自有融出資金餘額不得超凈資本2倍

  新京報訊 (記者金彧)3月17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佈《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稱,為規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的風險管理行為,在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

  《指引》第二章第七條規定,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出資的,融出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200%,證券公司可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具體比例。

  同時,中證協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的內部控制機制和風險管理體系,明確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各層級的具體職責、程式及制衡機制及與風險管理效果掛鉤的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

  證券公司應當定期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開展情況進行風險監測和評估,對相關風險計量模型的有效性進行驗證和評價,並及時報告公司有關機構和人員。

  此外,證券公司應當及時根據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開展和市場變化情況,對業務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壓力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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