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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監會:不支援不同股權架構上市建議

  • 發佈時間:2015-06-26 05:40:45  來源:新華網  作者:呂錦明  責任編輯:陳娟娟

  香港證監會昨日罕見地發表公開聲明,宣稱不支援港交所有關不同股權架構上市的建議草案。對此,港交所隨後回應表示,已知悉香港證監會就不同投票權架構建議草案的意見,將會與香港證監會繼續溝通,港交所上市委員會將會參考香港證監會的意見再決定下一步的最佳方案。

  香港證監會在聲明中宣稱,針對該建議草案內容香港證監會提出三項意見,包括:第一,港交所的草案中提出,符合資格的申請人須擁有非常高的預計市值。香港證監會就此回應,認為公司規模龐大並不能保證它會公平地對待其股東。例如:當這些發行人有更大機會成為指數成分股,令指數基金及其他利用公眾資金進行投資的“被動式”機構投資者在即使基金經理並不贊同這些發行人的不同投票權架構的情況下,也被迫買入並持有它們的股票。

  第二,港交所要求合資格申請人具備某些與其行業及公司創辦人貢獻有關的特徵,並將其作為一系列“加強適當性”要求。香港證監會表示“強烈關注這項建議”,認為有關建議需要監管機構評核上市申請人是否符合“加強適當性”要求(例如:上市申請人有否一些不能很容易複製的獨特特徵、是否有可能維持競爭優勢以及公司創辦人的貢獻),以厘定公司是否合資格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香港證監會指出,由於在適用這些要求時只能依賴主觀判斷,所以有其內在的不明確性,認為一個依賴監管機構主觀判斷來厘定哪些上市申請人可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制度,不但會導致監管上的不確定性,還可能導致決策的過程不一致和不公平,因此香港證監會不贊成在此基礎上繼續進行。

  第三,對於港交所的建議草案提出,只有新的上市申請人才會獲准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配以適當的反規避措施),香港證監會認為,假如不同投票權架構變得普遍,香港的證券市場及聲譽將會受損。香港證監會所考慮的包括:建議草案能否有理有據地限制不同投票權架構獲採用的情況,以及是否設有有效措拖以防止不合資格的申請人規避這些限制。香港證監會舉例説,根據建議草案,只有新申請人才能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這意味著目前已上市的公司及日後並非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的發行每人平均不得採用這種架構。香港證監會強調,要使這一限制發揮作用,必須設立有效的措施,防止不合資格的發行人利用分拆、資産轉移或其他形式的企業重組等安排去規避此項限制。同時,香港證監會對於香港聯交所建議的反規避條文是否有效“表示重大關注”。

  香港證監會指出,僅僅對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發行人的數目加以控制是不夠的,證監會對不同投票權架構的發行人收購現有上市資産所帶來的潛在影響有所關注。假以時日,若不受限制的話,上市後交易可導致現有上市業務及資産的重大部分被轉移至不同投票權架構之下。香港證監會認為,有關發展在整體上對市場及投資大眾的利益構成不利影響。

  此外,香港證監會認為建議草案中沒有解釋其中多少項建議的保障措施及條件(例如:創辦人是否持續積極參與公司的管理)能夠獲持續監察,以及監管機構或公眾股東可對違反規定的公司採取哪些行動。

  在香港證監會發表上述聲明後,港交所隨後回應表示,已知悉香港證監會就不同投票權架構建議草案的意見,港交所在早前的諮詢總結中曾指出,任何有關香港《上市規則》的修訂均須經香港證監會董事局批准通過。港交所強調,香港證監會的意見將會對港交所進行的第二階段相關諮詢的最終建議方案有重大影響,港交所將會與香港證監會繼續溝通,上市委員會也會參考香港證監會的意見再決定下一步的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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