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證監局網站發佈公告稱,經查,福建眾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眾和)2016年、2017年部分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及未及時披露重大事項等違法事實。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福建證監局給予眾和股份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眾和股份董事長、總裁許建成、副總裁、董事會秘書詹金明、財務總監黃燕琴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獨立董事張亦春、朱福惠、唐予華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4萬元罰款;對監事會主席陳永志、股份監事許元清、羅建國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2016年、2017年部分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經查,2015年1月26日,眾和股份控股子公司馬爾康金鑫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鑫礦業)與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融信託)簽訂《信託貸款合同》,約定中融信託向金鑫礦業提供2億元貸款,年利率17%,期限1年,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該合同還約定如金鑫礦業未按約定償還合同項下貸款,中融信託有權對逾期貸款本金及利息按貸款合同項下貸款利率的150%計收罰息。金鑫礦業以其持有的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馬爾康黨壩鋰輝石礦(以下簡稱馬爾康黨壩鋰輝石礦)採礦權作為抵押,與中融信託簽訂了《採礦權抵押合同》。眾和股份作為保證人與中融信託簽訂了《保證合同》,為金鑫礦業上述貸款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上述《信託貸款合同》《採礦權抵押合同》《保證合同》均經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公證。2015年2月12日,中融信託將2億元貸款匯至金鑫礦業的銀行賬戶。2016年2月11日,金鑫礦業上述貸款到期,但其與保證人眾和股份均未按規定償還貸款本息。按照合同約定,金鑫礦業還應當向中融信託支付逾期貸款罰息。
眾和股份在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2016年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2017年半年度報告中均未按規定足額計提逾期貸款的罰息,導致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少計提罰息344.61萬元,虛增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當期凈利潤243.51萬元,虛增比例53.27%;2016年半年度報告少計提罰息984.60萬元,虛增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當期凈利潤695.75萬元,虛增比例22.29%;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2016年7月至9月)少計提罰息647.03萬元,虛增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當期凈利潤457.21萬元,虛增比例22.36%;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少計提罰息632.96萬元,虛增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當期凈利潤447.27萬元,虛增比例28.91%;2017年半年度報告少計提罰息457.88萬元,虛增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當期凈利潤323.55萬元,虛增比例4.69%。
眾和股份董事長兼總裁許建成、董事兼董事會秘書詹金明和獨立董事張亦春、唐予華、朱福惠均審議了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2016年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未提出異議;除許建成外,其他董事均審議了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2017年半年度報告,未提出異議。財務總監黃燕琴在眾和股份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2016年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2017年半年度報告上保證財務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未提出異議。監事陳永志、許元清、羅建國均審議了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2016年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2017年半年度報告,未提出異議。
未及時披露重大事項
(一)未及時披露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情況
2016年2月11日,金鑫礦業上述2億元貸款到期,其與保證人眾和股份均未償還,違約本息合計2.34億元,佔眾和股份2015年經審計凈資産的30.73%,構成重大債務違約,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應予及時披露。但是,眾和股份直至2016年7月20日才披露貸款違約的情況。
(二)未及時披露主要資産被查封的情況
因金鑫礦業和眾和股份逾期未償還中融信託貸款本息,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查封了金鑫礦業持有的馬爾康黨壩鋰輝石礦採礦權。2016年8月9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在眾和股份辦公場所向財務總監黃燕琴送達了執行文書,黃燕琴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確認。
根據眾和股份2015年度財務報告,馬爾康黨壩鋰輝石礦採礦權賬面餘額55,794.83萬元,佔眾和股份2015年經審計凈資産的73.28%,屬於公司的主要資産。故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查封馬爾康黨壩鋰輝石礦採礦權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二)項及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五)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應予及時披露。但是,眾和股份直至2017年3月14日回復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時才予以披露。
(三)未及時披露訂立轉讓子公司股權的重要合同的情況
2016年11月26日,眾和股份控股子公司廈門巨巢品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廈門眾和流行布料設計有限公司與受讓方莆田市國貨精品商貿有限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擬轉讓二者合計持有的浙江雷奇服裝有限責任公司99.64%的股權,交易金額為4,105.39萬元。眾和股份據此在2017年2月28日披露的2016年業績快報中確認了凈利潤2,881.55萬元,佔公司2015年經審計凈利潤(-15,142.91萬元)絕對值19.03%,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應予及時披露。但是,眾和股份直至2017年4月29日才予以披露。
(四)未及時披露公司董事長兼總裁許建成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2017年3月4日,眾和股份董事長兼總裁許建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馬爾康市公安局(以下簡稱馬爾康市公安局)拘留。2017年3月20日,馬爾康市公安局對許建成執行逮捕。隨後,馬爾康市公安局告知眾和股份董事兼董事會秘書詹金明上述情況,並要求其儘快公告。該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一)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應予及時披露。但是,眾和股份直至2017年5月12日才予以披露。
以下為公告全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1號)
當事人:福建眾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和股份),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西許工業區5-8號,法定代表人許建成。
許建成,男,1980年7月出生,時任眾和股份董事會董事長、總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
詹金明,男,1971年11月出生,時任眾和股份董事、副總裁、董事會秘書,住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
張亦春,男,1933年6月出生,時任眾和股份獨立董事,住址: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
朱福惠,男,1961年5月出生,時任眾和股份獨立董事,住址: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
唐予華,男,1947年11月出生,時任眾和股份獨立董事,住址: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
陳永志,男,1950年8月出生,時任眾和股份監事會主席,住址: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
許元清,男,1986年1月出生,時任眾和股份監事,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
羅建國,男,1972年11月出生,時任眾和股份監事,住址: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
黃燕琴,女,1982年10月出生,時任眾和股份財務總監,住址: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眾和股份資訊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眾和股份、詹金明、張亦春、朱福惠、唐予華、陳永志、黃燕琴提交了書面的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當事人許建成、許元清、羅建國未提交陳述申辯材料,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眾和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2016年、2017年部分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經查,2015年1月26日,眾和股份控股子公司馬爾康金鑫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鑫礦業)與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融信託)簽訂《信託貸款合同》,約定中融信託向金鑫礦業提供2億元貸款,年利率17%,期限1年,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該合同還約定如金鑫礦業未按約定償還合同項下貸款,中融信託有權對逾期貸款本金及利息按貸款合同項下貸款利率的150%計收罰息。金鑫礦業以其持有的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馬爾康黨壩鋰輝石礦(以下簡稱馬爾康黨壩鋰輝石礦)採礦權作為抵押,與中融信託簽訂了《採礦權抵押合同》。眾和股份作為保證人與中融信託簽訂了《保證合同》,為金鑫礦業上述貸款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上述《信託貸款合同》《採礦權抵押合同》《保證合同》均經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公證。2015年2月12日,中融信託將2億元貸款匯至金鑫礦業的銀行賬戶。2016年2月11日,金鑫礦業上述貸款到期,但其與保證人眾和股份均未按規定償還貸款本息。按照合同約定,金鑫礦業還應當向中融信託支付逾期貸款罰息。
眾和股份在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2016年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2017年半年度報告中均未按規定足額計提逾期貸款的罰息,導致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少計提罰息344.61萬元,虛增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當期凈利潤243.51萬元,虛增比例53.27%;2016年半年度報告少計提罰息984.60萬元,虛增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當期凈利潤695.75萬元,虛增比例22.29%;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2016年7月至9月)少計提罰息647.03萬元,虛增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當期凈利潤457.21萬元,虛增比例22.36%;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少計提罰息632.96萬元,虛增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當期凈利潤447.27萬元,虛增比例28.91%;2017年半年度報告少計提罰息457.88萬元,虛增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當期凈利潤323.55萬元,虛增比例4.69%。
眾和股份董事長兼總裁許建成、董事兼董事會秘書詹金明和獨立董事張亦春、唐予華、朱福惠均審議了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2016年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未提出異議;除許建成外,其他董事均審議了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2017年半年度報告,未提出異議。財務總監黃燕琴在眾和股份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2016年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2017年半年度報告上保證財務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未提出異議。監事陳永志、許元清、羅建國均審議了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2016年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2017年半年度報告,未提出異議。
二、未及時披露重大事項
(一)未及時披露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情況
2016年2月11日,金鑫礦業上述2億元貸款到期,其與保證人眾和股份均未償還,違約本息合計2.34億元,佔眾和股份2015年經審計凈資産的30.73%,構成重大債務違約,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應予及時披露。但是,眾和股份直至2016年7月20日才披露貸款違約的情況。
(二)未及時披露主要資産被查封的情況
因金鑫礦業和眾和股份逾期未償還中融信託貸款本息,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查封了金鑫礦業持有的馬爾康黨壩鋰輝石礦採礦權。2016年8月9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在眾和股份辦公場所向財務總監黃燕琴送達了執行文書,黃燕琴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確認。
根據眾和股份2015年度財務報告,馬爾康黨壩鋰輝石礦採礦權賬面餘額55,794.83萬元,佔眾和股份2015年經審計凈資産的73.28%,屬於公司的主要資産。故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查封馬爾康黨壩鋰輝石礦採礦權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二)項及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五)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應予及時披露。但是,眾和股份直至2017年3月14日回復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時才予以披露。
(三)未及時披露訂立轉讓子公司股權的重要合同的情況
2016年11月26日,眾和股份控股子公司廈門巨巢品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廈門眾和流行布料設計有限公司與受讓方莆田市國貨精品商貿有限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擬轉讓二者合計持有的浙江雷奇服裝有限責任公司99.64%的股權,交易金額為4,105.39萬元。眾和股份據此在2017年2月28日披露的2016年業績快報中確認了凈利潤2,881.55萬元,佔公司2015年經審計凈利潤(-15,142.91萬元)絕對值19.03%,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應予及時披露。但是,眾和股份直至2017年4月29日才予以披露。
(四)未及時披露公司董事長兼總裁許建成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2017年3月4日,眾和股份董事長兼總裁許建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馬爾康市公安局(以下簡稱馬爾康市公安局)拘留。2017年3月20日,馬爾康市公安局對許建成執行逮捕。隨後,馬爾康市公安局告知眾和股份董事兼董事會秘書詹金明上述情況,並要求其儘快公告。該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一)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應予及時披露。但是,眾和股份直至2017年5月12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合同材料、眾和股份定期報告及書面説明、司法機關相關法律文書及書面説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眾和股份未按規定計提逾期貸款的罰息,導致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2016年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2017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依照《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董事長兼總裁許建成、財務總監黃燕琴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董事兼董事會秘書詹金明和獨立董事張亦春、朱福惠、唐予華及監事陳永志、許元清、羅建國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眾和股份未及時披露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主要資産被查封、訂立轉讓子公司股權的重要合同,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依照《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董事長兼總裁許建成、董事兼董事會秘書詹金明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眾和股份未及時披露董事長兼總裁許建成被公安機關拘留和逮捕的情況,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依照《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董事兼董事會秘書詹金明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在我局向上述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當事人提出以下陳述申辯意見:
一、眾和股份、黃燕琴陳述申辯意見
(一)之所以在部分定期報告中未對金鑫礦業2億元逾期借款計提罰息,是考慮到公司一直與中融信託溝通罰息減免事宜,對方口頭答應。此外,中融信託如此高的貸款綜合收益不應得到保護。
(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披露時點認定有誤。公司2016年4月26日《關於母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擔保以及子公司之間互相提供擔保的公告》、2015年年度報告披露了累計逾期借款情況,包括了金鑫礦業借款逾期金額。
(三)主要資産被查封的披露時點認定有誤。公司2016年8月22日《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問詢函的回復函》,在説明金鑫礦業債務逾期相關情況時,提示了採礦權存在被拍賣的風險。
(四)訂立轉讓子公司股權的重要合同的披露時點認定有誤。公司2017年2月28日《2016年度業績快報》時確認了轉讓投資收益,並進行了相關説明。
(五)董事長許建成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披露時點認定有誤。2017年5月11日上午,公司接到馬爾康市公安局《逮捕通知書》,當天即擬定《重大事項公告》,並於5月12日公告。
二、獨立董事張亦春、朱福惠、唐予華陳述申辯意見
(一)獨立董事不知情。眾和股份未召開董事會討論或告知定期報告不計提罰息事項,註冊會計師在《初步出具審計意見後獨立董事的溝通函》中也未作為專門問題提出,導致獨立董事不知悉逾期罰息一事。獨立董事在知悉定期報告未計提罰息事項後已督促公司糾正。
(二)獨立董事已勤勉盡責。獨立董事參加了所有董事會會議,並在任期屆滿後且公司面臨嚴重困難時仍履行職責;關注到金鑫礦業借款逾期後,多次向眾和股份發出關注函,督促公司儘快籌集資金償還債務;督促公司披露證監局監管措施、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措施;知悉董事長許建成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立即告知董事會秘書詹金明,要求其及時披露。從2016年5月至今,已有18個月未領取任何薪酬,也沒到公司報銷任何費用。
(三)法律背景的獨立董事缺乏財務專業知識,難以對財務報告中計提罰息作出專業判斷。此外,獨立董事對財務報告的保證義務應當有別於公司財務人員的保證義務。
(四)對獨立董事處罰過重。
三、董事兼董事會秘書詹金明陳述申辯意見
(一)知悉董事長兼總裁許建成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時間點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不符。2017年3月16日,其接受馬爾康市公安局辦案人員詢問時,只是被口頭告知許建成因涉嫌詐騙罪被採取強制措施。2017年5月9日上午,其與該局辦案人員再次見面時才被告知許建成已被逮捕。
(二)未及時披露董事長兼總裁許建成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係執行馬爾康市公安局辦案人員指令。2017年3月16日,其在接受辦案人員詢問時,辦案人員表示案件暫時保密,待調查結束時公安機關會通知如何披露、何時披露。
(三)本人不是“眾和股份未及時披露公司董事長兼總裁許建成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四、監事陳永志陳述申辯意見
(一)不知悉逾期罰息在財務上是否已經計提及如何計提。
(二)作為監事已勤勉盡責。積極參與監事會會議、協助獨立董事督促董事長償還債務、督促公司披露證監局監管措施、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措施並整改。從2016年5月至今,已有18個月未領取任何薪酬,也沒到公司報銷任何費用。
(三)對監事處罰過重。
經復核,我局認為:
一、關於眾和股份資訊披露具體時點的認定問題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法律後果。”
(一)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披露時點認定。眾和股份2016年4月26日《關於母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擔保以及子公司之間互相提供擔保的公告》、2015年年度報告中僅披露公司當期逾期借款總金額,並未單獨披露金鑫礦業2億元借款逾期及其具體情況。
(二)主要資産被查封的披露時點認定。眾和股份2016年8月22日《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問詢函的回復函》稱“如果未能爭取到還款寬限期或在許可寬限期內未能落實資金並歸還欠款,金鑫礦業採礦權面臨被拍賣的風險”,此風險提示不能代替對金鑫礦業採礦權實際被查封情況的披露,投資者也無法從上述公告中知悉金鑫礦業採礦權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實。
(三)訂立轉讓子公司股權重要合同的披露時點認定。眾和股份2017年2月28日《2016年度業績快報》中備註“轉讓紡織板塊品牌服裝運營子公司減少了部分虧損”,但未明確包括轉讓標的的具體名稱、交易對手、交易金額、交易方式等資訊,不能視為對該重要合同的披露。
(四)公司董事長兼總裁許建成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披露時點認定。上述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一)項規定的應當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資訊披露義務的起算時點應以上市公司知悉或應當知悉發生重大事件為準,而不以收到有權機關的書面文書為準。眾和股份董事兼董事會秘書詹金明在2017年3月16日接受公安機關詢問及在其後接到公安機關通知時,即已知悉許建成因涉嫌刑事案件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應當立即進行資訊披露,不能以未收到正式法律文書為由不予披露或延遲披露。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方面的問題
(一)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了解並持續關注上市公司的生産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主動獲取決策所需要的資料,獨立發表專業意見和專業判斷,即使借鑒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的專業意見,也要獨立承擔責任;不知情、不了解、財務專業知識不足、其他機構或者個人未發現和未指出均不能成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應承擔的資訊披露保證義務的免責事由。
(二)我局嚴格依照《證券法》《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明確區分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綜合考慮相關責任人員的任職年限、崗位職責、履職情況等因素,來認定責任及確定處罰幅度。
三、關於眾和股份貸款罰息計提的問題
眾和股份稱,公司一直與中融信託溝通罰息減免事宜,中融信託口頭答應不收取罰息,且公司在籌集資金歸還借款。但是,眾和股份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中融信託曾就罰息減免達成一致意見。此外,根據北京市方圓公證處2016年4月28日出具的《執行證書》((2016)京方圓執字第0039號),中融信託申請執行的金額包含本金和罰息,這也表明雙方並未就罰息減免達成一致意見。
此外,金鑫礦業2億元貸款利率和罰息利率係由公司與中融信託平等協商確定。如金鑫礦業認為該筆貸款利率和罰息利率違法或顯失公平,既可通過平等協商進行變更,也可向有權機關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在雙方未達成變更意見或有權機關做出裁決前,眾和股份仍應依照合同約定進行財務處理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四、詹金明聲稱公安機關要求其不予批露及非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問題
保證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是《證券法》規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除非法律明確授權,不因任何單位、個人的指令改變或豁免。如上文所述,董事長兼總裁許建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屬於應當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依照《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詹金明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同時,詹金明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未及時披露許建成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係執行馬爾康市公安局辦案人員的指令。此外,根據馬爾康市公安局給我局的相關函件,該局辦案人員在對許建成執行刑事拘留及逮捕後均多次電話及當面告知詹金明,並要求其儘快公告。
綜上,我局認為:當事人眾和股份、詹金明、黃燕琴、陳永志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採納。鋻於張亦春、朱福惠、唐予華3名獨立董事在知悉金鑫礦業債務逾期後多次督促公司採取解決措施、在較長時間未領取報酬的情況下能繼續履行職責等因素,部分採納其陳述申辯意見,酌情降低罰金1萬元。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眾和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許建成、詹金明、黃燕琴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三、對張亦春、朱福惠、唐予華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4萬元罰款;
四、對陳永志、許元清、羅建國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18年5月23日
(責任編輯:暢帥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