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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行權試點工作方案

  • 發佈時間:2016-02-20 02:22:27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了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110號,以下簡稱國辦110號文),創新服務中小投資者的方式,完善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機制,推動投資者保護工作深入開展,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資者服務中心)制定本方案,試點開展持股行權工作。

  一、試點目標

  投資者服務中心通過公益性持有股票,示範行使股東權利,增強股東權利意識,構建健康股權文化,提升廣大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自我保護能力。以普通股東身份參與公司治理,有效促進上市公司規範運作,督促其積極落實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相關政策,提升上市公司整體投資者保護水準。

  二、試點原則

  (一)堅持依法行權,行權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公司治理規範,符合監管規定和自律規則。

  (二)堅持普通股東定位,運用市場化手段,以普通股東身份按程式行使各項權利,不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營利為目的,不行使監管或自律職責,不代表證券監管機構的立場。

  (三)堅持規範透明,建立健全持股行權決策、實施、宣傳等工作機制,實現持股行權工作科學規範與公開透明。

  (四)堅持循序漸進,以先易後難、穩妥推進、逐步摸索、確保可控的原則開展工作。

  三、試點區域

  持股行權試點範圍確定為上海、廣東(不含深圳)、湖南三個區域。在條件成熟後,逐步擴展試點區域。

  四、持股方式

  按照有關規定和交易規則,通過二級市場持有三個試點區域內,所有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每家1手(100股)A股股票。持有後原則上不再進行買賣。

  五、行權事項和行權方式

  持股行權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以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宗旨,主要圍繞落實國辦110號文提出的要求,在中小投資者投票機制、利潤分配決策機制、公開承諾及履行、自願性簡明化資訊披露等方面,行使知情權、建議權等無持股比例和期限限制的股東權利。積極積累經驗,逐步豐富行權事項和行權方式。

  六、組織實施

  (一)線索發現。建立多元化行權線索發現機制,通過12386熱線等渠道了解投資者訴求,通過互動聯絡平臺收集投資者意見建議,通過投資者權益監測匯集損害投資者權益事項,確定行權目標。

  (二)行權決策。建立行權立項會制度、專家論證制度和重要事項諮詢制度。投資者服務中心在制訂具體行權方案時,將充分聽取各方特別是投資者的意見建議。方案提交行權立項會進行集體決策,需要時將啟動論證和諮詢程式,提高行權決策的科學性和專業性。

  (三)行權實施。投資者服務中心將嚴格按照經批准的具體行權方案開展行權工作,在實施過程中與相關各方加強溝通,互相配合,形成合力,並對具體行權方案的實施進行實時記錄與動態評估,確保行權取得預期效果。在行權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監管自律問題的,可以報告相關部門。

  (四)宣傳引導。圍繞持股行權的背景、舉措、成果和典型案例,深入開展宣傳活動,通過示範效應強化廣大投資者的權利意識,引導其積極行使股東權利。

  七、風險防範

  (一)建立健全資訊保密、內幕資訊管理、工作回避、廉潔自律等配套制度,完善合規審核、紀檢監察等內部監督約束,從制度上防範內幕交易和利益衝突。

  (二)強化流程管理,線上索蒐集、方案制定、行權立項、行權實施等環節,嚴控知情範圍,全程記錄存檔,將責任落實到人。

  (三)選擇法律政策依據明確、事實清楚的事項審慎行權,避免引起市場誤解。

  (四)建立行權資訊公開機制,及時披露行權動態,主動接受投資者、社會公眾和監管部門的監督。

  (五)建立輿情預警機制,針對市場各方關注的行權問題主動解疑釋惑,為試點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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