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積極推動豆粕期權上市擴大“保險+期貨”試點
- 發佈時間:2016-02-01 00:26:25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張利靜
2016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指出,要“創設農産品期貨品種,開展農産品期權試點”、“探索建立農業補貼、涉農信貸、農産品期貨和農業保險聯動機制”、“穩步擴大保險+期貨試點”、“改革完善糧食等重要農産品價格形成機制和收儲制度”。對此大商所相關負責人昨日表示,中央一號文將農産品衍生品市場發展和創新服務納入其中,表明新形勢下進一步發展農産品衍生品市場及發揮其功能作用將成為國家推進農業供給側改革、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抓手之一,大商所將積極貫徹中央一號文精神,加快推進豆粕等農産品期權上市、擴大“保險+期貨”試點,增強“三農”服務廣度、深度和力度,提升服務的有效性。
這位負責人表示,通過農産品期權,涉農機構可以作為期權買方,以一次性支付期權權利金的方式,用固定的資金成本鎖定目標賣價,還能獲得相關農産品價格上漲帶來的收益,同時通過農産品期權還可完善農業補貼方式,對於保障農民收益、穩定農業發展和農業現代化具有積極意義。豆粕期貨期權將是大商所農産品期權試點的第一個場內期權品種,其上市將在豆粕期貨工具基礎上,為豆粕産業鏈涉農機構提供更為豐富、靈活的風險管理工具,提升避險效果。
“保險+期貨”模式則有效發揮了期貨市場風險管理獨特功能,將衍生品市場與保險有機對接,實現了金融服務一體化。在這一模式下,保險公司開發農産品價格險,農民或農業企業購買農産品價格險確保最低賣價或收益,保險公司通過購買期貨機構的場外期權産品進行“再保險”、以對衝農産品價格下降可能帶來的風險,期貨機構在期貨交易所進行相應的套期保值操作、分散風險。通過保險公司、涉農機構、期貨機構三方在保險市場和期貨市場的組合操作,最終形成風險分散、各方受益的閉環。未來隨著場內期權品種的推出和豐富,保險公司還可以直接參與場內避險。
據介紹,多年來大商所積極推動豆粕等農産品期權研發和上市籌備,同時在“三農”服務中探索“保險+期貨”服務新模式。在農産品期權上市推動方面,2012年交易所開始開展豆粕等品種的期權倣真交易,2015年將豆粕期權作為交易所轉型發展的三大重點工作之一,從期權業務規則體系完善、技術系統升級、市場培育和倣真交易等方面加速推進,目前豆粕期權上市籌備工作已基本就緒。在“保險+期貨”試點方面,2014年,大商所聯合期貨公司、涉農企業和種糧大戶,開展了“永安雲天化”、“新湖瑞豐”和“浙商訂單保險”等場外期權服務“三農”項目,探索農民增收、合作社穩定經營、金融機構獲取合理收益等多方共贏的新模式。在積累一定經驗的基礎上,2015年繼續完善試點模式,將保險公司和銀行引入進來,使“保險+期貨”、“銀期合作”等創新模式成功落地,推動開展了“新湖瑞豐玉米場外期權試點”、“新湖瑞豐雞蛋價格險試點”、“美爾雅雞蛋目標價格保值試點”等涉及大豆、豆粕、玉米、雞蛋8個相關項目,效果良好。人保財險公司、上海安信農業保險有限公司、農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積極參與,將金融市場服務“三農”提高到一個新的水準。
他表示,此次農産品期權交易、“保險+期貨”模式試點等被納入中央一號文件,表明衍生品市場功能作用和與之結合的金融創新服務得到了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下一步,大商所將積極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精神,推動豆粕期權平穩上市,並強化市場培育和服務,引導市場機構用好這一新型市場風險管理工具,在豆粕期權平穩運作基礎上,還將視時推出更多農産品期權産品,並積極開發上市更多農産品期貨品種、進一步拓展期貨市場對“三農”的服務領域;在“保險+期貨”試點推進方面,將充分利用政府、銀行、保險公司等資源,進一步優化和完善服務“三農”試點模式,深化“保期”、“銀期”合作,擴大試點規模和範圍,並嘗試利用場外期權從購銷兩端幫助化解産業經營風險,通過多方共同努力,增強衍生品市場對實體經濟的服務能力,特別是對“三農”服務的廣度、深度和力度,提升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相關專家表示,過去幾年,我國在一些主要農産品(如玉米、大豆、棉花等)的主産區實行最低保護價和臨時收儲等政策,以保護農民生産積極性。但在實踐中,這種非市場化的補貼方式容易扭曲市場價格,增加財政支出。而上市農産品期權和開展“保險+期貨”等新模式,能夠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優勢,實現期貨機構、保險機構、以及相關涉農産業之間的優勢互補和多方共贏。期權交易能夠為涉農機構提供簡單可行、目標可控的避險工具;制式化的、易操作的期貨交易與價格保險相銜接的産品,不僅保障了農業收入,又能夠發揮專業化的金融機構的作用。國內農産品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和探索,既有利於增強涉農主體的市場地位、推動小生産與大市場的對接,穩定農業生産,促進農業現代化,也為國家“價補分離”方向下未來糧食補貼方式創新完善探出了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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