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上市公司自願性資訊披露制度的思考
- 發佈時間:2015-12-30 01:43:40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廣東證監局 周志鵬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傳統的強制性披露已不能滿足各種市場主體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需求,尤其是在近年來新業態、不同經營模式公司紛紛上市,將來尚未盈利的網際網路和科技創新企業可能被允許上市的情況下,自願性披露作為強制性披露的有益補充越來越受到重視。
一、J公司2014年報自願性資訊披露情況簡析
J公司2014年報中自願性地披露了90多頁、190多項資訊,內容涉及公司目標和戰略、資産收購、關鍵業務指標、預測資訊、風險因素等[1]各個方面,具體主要包括:
(一)非美國通用會計準則會計資訊。J公司在新聞稿(按Form 6-K要求編制)中披露了25項非美國通用會計準則會計數據,包括非美國通用會計準則下的凈收入、凈利潤率、總務及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每股收益、稅息折舊及攤銷前利潤、自由現金流等數據。
(二)關鍵業績指標。J公司在其年報中主動披露了市場佔有率、GMV(網站成交金額)、活躍用戶等10余個關鍵業績指標,使投資者更好地了解其線上直銷的實際經營成果和發展前景。
(三)風險因素分析。J公司在2014年報中用了長達45頁的篇幅披露了包括戰略、盈利、客服體驗等在內的87項風險因素,並在年報其他項目中作了相關説明和風險提示。
二、我國自願性資訊披露現狀及成因
(一)我國自願性資訊披露現狀
1.自願性資訊披露意願較低。
2.自願性資訊披露品質較低。
3.自願性資訊披露形式隨意。
(二)成因分析
1.資本市場有效性不足。當前我國資本市場散戶化特徵明顯,公司高品質自願性資訊披露的效果難以得到體現。同時,我國股票發行仍為核準制,能夠進入市場融資的公司數量有限、競爭不足,公司通過自願披露資訊展示自身良好形象以降低融資成本的動機相對不足。
2.缺乏專門的法規制度。美國SEC在先後在1973年制定“安全港”規則、1995年頒布《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明確了預測性資訊披露的免責制度,大大鼓勵了公司自願披露預測性資訊。
3.考核評價力度不強。交易所公佈的上市公司評價或考核的等級一般只有A、B、C、D四個等級,致使區分度較小,弱化了對上市公司的正向激勵和給投資者以參考的效果。
4.民事賠償機制不完善。我國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機制不完善,導致投資者民事索賠的難度與成本偏高,我國的虛假陳述訴訟提起率相當低,導致絕大多數公司對“利空”消息披露不足。
三、相關啟示和建議
(一)進一步增強市場有效性。
(二)加強對自願性資訊披露的引導。
(三)完善自願性資訊披露的免責制度。
(四)完善相關考核評價體系。
(五)加強對自願性資訊披露的監管。
(六)完善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