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Ⅲ與金融監管大變革
- 發佈時間:2015-12-12 02:31:25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巴曙松
對於巴塞爾委員會及其制定的巴塞爾資本協議來説,2015年既是巴塞爾委員會基本完成第三版巴塞爾資本協議(以下簡稱“巴塞爾Ⅲ”)框架制定的一年,也是巴塞爾委員會將工作重心正式轉向巴塞爾Ⅲ的全球實施的一年。
2008年金融危機的爆發給全球金融體系,特別是國際銀行業帶來了前所未有的衝擊與挑戰,暴露了金融體系內部的失衡、金融與經濟體系的失衡,更對當時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提出了質疑。這場危機中暴露出來的種種缺陷及不足也構成了金融監管框架變革的主要推動力。巴塞爾Ⅲ可以説是此次金融監管框架調整中最具代表性成果之一,危機暴露了原有巴塞爾資本協議的缺陷與不足,並在全球銀行業的緩慢復蘇中不斷推動新挑戰與新理念的交織與碰撞。在G20成員國的共同參與和討論下,巴塞爾資本協議經歷了一系列不同程度的制度完善和局部改進。直至今日巴塞爾Ⅲ終於塵埃落定,完成了主體設計和重要內容的修訂,它不僅是各國承諾統一實施的全球銀行監管規則,也是全球銀行業最重要的監管標準之一,對國際金融監管的理論研究與各國實踐均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從1998年推出的巴塞爾資本協議(以下簡稱“巴塞爾Ⅰ”),2004年推出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以下簡稱“巴塞爾Ⅱ”),到2014年巴塞爾Ⅲ的基本完成,伴隨著金融一體化和全體化進程的加快,制定國際統一金融監管標準的必要性越來越高。巴塞爾協議一度被國際銀行監管者作為監管實踐的重要標桿,現在也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國際金融監管的最新進展和趨勢。從內在監管邏輯演變的角度看,巴塞爾Ⅰ的重點在於提出了資本充足率監管的概念,奠定了銀行資本監管的基礎;巴塞爾Ⅱ的重點在於提升資本的風險敏感性估計,更關注風險資産的評估過程;巴塞爾Ⅲ的重點則在於提升資本品質與要求,更加關注資本的構成和流動性風險要求。此次金融危機後,世界各主要經濟體在對金融危機中暴露的巴塞爾資本協議制度框架缺陷和監管漏洞,經過艱難的協商爭論之後終於達成共識,意在通過指出全球銀行業應在未來大力提升資本和流動性的監管要求,以增強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應對經濟波動和危機的能力。因此,巴塞爾資本協議逐步強化的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銀行風險監管原則,並在巴塞爾Ⅲ中再次得到深化。其核心在於針對危機中銀行體系表現出的脆弱性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控制和減少系統性風險。
2013年是巴塞爾Ⅲ的實施元年。較之全球範圍內實施進度不一的巴塞爾Ⅰ和巴塞爾Ⅱ有所不同,巴塞爾Ⅲ的全球實施已在G20峰會上被成員國元首共同認可,並形成了基本一致的實施時間安排、明確的適用範圍和一定的約束效力。截至目前,巴塞爾委員會的27個成員國或地區都已經公佈並開始實施巴塞爾Ⅲ,在非巴塞爾委員會和非歐盟成員國的大部分國家的實施也取得很大進展。與此同時,巴塞爾委員會為了追求簡單性、可比性和風險敏感性的平衡,一方面通過監管規則一致性評估項目來判斷各國實施巴塞爾委員會監管規則的內容和實質;另一方面仍在不斷細化和修訂巴塞爾Ⅲ規則文本,並結合評估中遇到的問題,對金融監管的規則和理念不斷展開反思。從2010年巴塞爾Ⅲ的首份正式文本在G20峰會被共同認可為應對金融危機的重要舉措之一而提倡實施,到2014年伴隨著凈穩定資金比例(NSFR)最終文本的發佈,巴塞爾Ⅲ主體基本完成設計。從特定意義上來説,巴塞爾資本協議的發展也是一個持續完善的動態過程。巴塞爾Ⅲ的出臺以及後續的修訂與補充,始終是國際金融監管框架改革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中令人矚目的焦點問題。
截至目前,巴塞爾Ⅲ的政策制定與實施進展評估還未完成,在政策制定方面的相關細節仍在繼續開展,在實施進展方面對各國的實施評估也將繼續。同時,我們還應該清醒地認識到,雖然巴塞爾Ⅲ的總體設計已經完成,但可以説是各國對金融監管改革力度和標準進行爭論和妥協的産物。更加嚴格和全面的監管,也意味著監管體系愈加複雜,還可能帶來金融産品表面趨於簡單化、透明化,但大量金融資源轉向不受監管的領域,也不免會對監管的有效性提出質疑。因此,許多問題還在爭議之中尚未解決,本書嘗試進行前瞻性的判斷和探討,對於更多的政策難題與實踐困難還有待日後的研究中做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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