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成本稅前抵扣“一石多鳥”
- 發佈時間:2015-12-09 01:43:22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深圳市房地産研究中心 李宇嘉
近日,有消息傳出,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個稅”)改革方案正按既定時間表推進,其中比較受關注的是“房貸利息抵稅”。有研究測算,該項政策“落地”後,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將下降15%-45%。
在“穩增長”背景下,樓市佔有重要地位,加上決策層對“去庫存”、“促消費”也提出明確要求,行業政策導向向“供給側”轉變(如降低要素成本)。因此,人們預期接下來的樓市扶持政策會“放大招”,出臺像“房貸利息抵稅”這樣重磅政策也就不奇怪。
目前,我國個稅以“工薪稅”為主,普通工薪階層納稅佔目前個稅總收入的70%以上。2011年,個稅法修訂時,財政部門曾披露,起徵點從2000元上調到3500元後,納稅人數由約8400萬人減至約2400萬人。這意味著,勞務報酬、經營所得、不動産等財産轉讓等非工薪個人所得納入應稅收入的佔比很小。事實上,非工薪個人所得是富人的主要收入,故目前個稅制度下,真正的“富人”稅率反而很低。
近年來,儘管提高“免征額”讓中等收入群體收益,但該政策也使得平均稅率(全部個稅/全部應稅所得)下降。同時,低收入人群沒有明顯受益於提高“免征額”(稅率保持為0)。但是,若不提高“免征額”,名義收入增長會使更多工薪族進入納稅人行列,或由低稅率層級進入高稅率層級,阻礙了中等收入人群壯大。同時在居民收入來源日益多元化的情況下,亟待改革個稅制度。
我國個稅改革的方向,就是從目前的“分類計徵”(11類個人收入分別規定起徵點和稅率累進)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計徵的稅制轉變,以改變目前“分類徵收”模式下,富人徵不到稅、個稅淪為“工薪稅”的現狀。
在個稅的“綜合計徵”制度下,為了體現公平稅負和“保低就高”的原則,在一定額度內,允許個人將維持家庭“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費用在稅前從應稅個人收入中扣除。從多國實踐看,扣除項涉及定額或定比率的食物費用、住房(第一套房)貸款利息、未成年子女撫養費、基礎教育支出和保險費、贍養費用等。稅前扣除基本生活負擔,在於這些費用既是維持國民身心健康的基本投入,也是勞動力再生産和涵養稅源的必要投入,不應該納入應稅所得。
在新的稅制下,將個人工薪、經營、勞務和稿費等收入綜合起來按同一個累進稅率表徵稅,而為了吸引投資和留住資金,將資本所得單列分類計徵,繼續適用比例稅率。同時,完善“稅前抵扣”,將居民基本生活費用稅前扣除。這樣,低收入人群的稅率將明顯降低,而高收入人群的稅負將增加。此外,對於高收入人群的資本所得,依舊採用分類徵收模式,也不會挫傷投資的積極性。
近日,某高校發佈的《2015年中國家庭資産報告》顯示,中國家庭總資産中,房産佔據70%。隨著房價快速上漲,按揭貸款在近年來已成為居民最大頭的支出。同時,“十三五”有兩個重大目標:一是將已在城市就業的2.7億外來人口納入城市戶籍,二是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而降低外來人口城鎮化成本,則是實現這兩項目標的最大公約數。
外來人口市民化後的首要需求就是“安居”,但“衣食住行”中住的支出最大。如果能夠將基本住房費用在稅前抵扣,無疑將極大地降低外來人群市民化的成本。以個稅改革為契機,將住房等基本生活成本稅前抵扣,將是增強城鎮人口集聚能力,構建內需型社會的較好契機。同時,這也是降低城鎮居民的生活成本、壯大中等收入群體的重要途徑,更是通過理順要素收入分配,激活勞動生産要素,加速推進“供給側”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1996年“九五”計劃到2011年“十二五”規劃,我國已連續在四個五年規劃中提出建立“綜合分類結合的個稅制度”,但並沒有邁出實質性步伐,原因在於徵管難度、納稅申報、信用監測等不完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2014年《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均提出建立新的個稅制度,今年5月國務院批復《關於201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提出個稅改革要在2017年付諸立法,意味著個稅改革全面提速。
目前,個稅繳納源泉扣繳普遍推行、個人納稅檔案也在逐步建立、每個人有唯一身份證號、年所得12萬元以上高收入者自行申報已實施幾年、部門間資訊共用和交換不斷提高,這些徵管條件和環境為綜合分類結合的個稅制度的實施提供了必要前提。同時,加速推動“供給側”改革,以新型城鎮化為契機構建內需社會迫在眉睫。因此,加速推進個稅改革,完善住房成本等稅前抵扣的時機也已經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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