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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新規引入商業秘密豁免披露規定

  • 發佈時間:2015-11-28 00:26:12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周松林

  據上交所消息,2015年年報披露是全面貫徹落實分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的第一年,也是實施證監會新修訂的年報準則的第一年。上市公司應當認真執行證監會修訂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5年修訂)》,以及上交所頒布的行業資訊披露指引一般規定和12項分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的要求。

  上交所強調,與以往相比,在編制披露2015年年報過程中,上市公司須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強化行業經營性資訊披露。本次年報編制中,上市公司應當認真落實行業指引的各項要求,結合自身所處行業的經營特點,在年報的“公司業務摘要”、“管理層討論與分析”等章節中,有針對性地披露公司商業模式、估值基礎、盈利和競爭優勢,充分、準確地揭示行業經營性風險。

  二是突出投資決策有用資訊,充分揭示投資風險。本次年報準則修訂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一方面要求增加對投資者決策“有用”的資訊,新增“公司業務摘要”等章節,要求公司説明主要業務、經營模式及所處行業情況等,便於投資者在閱讀年報時對公司整體業務和行業情況形成全面的認識。另一方面強調對投資者的風險揭示。本次年報準則要求公司應當在年報第一節“重要提示、目錄和釋義”中特別提示重大風險,並引入了退市公司專項披露機制,增加了主動退市、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退市整理期的披露要求。

  三是資訊披露簡明易懂,提高年報的可讀性。對投資者關注度較低或者以前年度披露過的冗余資訊,本次年報準則修訂要求予以簡化或刪除,或以索引方式披露。同時,提倡披露用語淺白清晰,確保資訊通俗易懂,避免使用過於複雜、專業和不必要的術語及數據,保證年報資訊披露的有效性和可讀性。

  四是引入“不披露即解釋”原則,增加資訊披露彈性。考慮到公司資訊披露的成本以及公司個性化的經營情況,本次年報準則允許公司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對準則具體要求作出適當修改,但要求説明原因。同時,考慮到過度披露可能會洩露公司商業秘密,本次年報準則引入商業秘密豁免披露規定,對確因商業秘密等原因導致無法按照准則規定要求披露的,可以豁免披露,但要求其詳細説明原因。

  上交所表示,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報期間,上交所將結合分行業資訊披露指引及本次年報準則的要求,強化年報事後審核力度,對行業資訊披露不符合要求、風險揭示不到位、文字表述不清晰的公司,將督促公司及時補充披露,以提高資訊披露的品質,促進投資者理性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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