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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保護投資者權益

  • 發佈時間:2015-11-10 03:09:41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次發行改革強化了仲介機構的主體責任,具體包括建立保薦機構先行賠付制度,要求仲介機構公開承諾若資訊披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造成投資者重大損失的,將先行對投資者進行賠付。可以説,保薦機構配合發行主體造假的動力已經下降,約束大大增加,未來仲介機構配合上市公司造假的行為有望減少。業內人士表示,可以説該舉措是通往註冊制的重要一步,監管層不再為發行人背書,但對投資者的專業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國泰君安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副總裁劉欣表示,這一開創性的制度設計使得投資者因資訊披露原因造成的損失更容易獲得賠償,有利於投資者權益保護。對保薦機構來説,顯著增加了其責任約束和執業風險,將倒逼券商加強品質和風險控制制度建設,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化素養和職業道德水準,促進券商整體執業水準的提高。先行賠付制度將促使保薦機構更加審慎地選擇客戶,挑選出真正優質、誠實守信的企業推薦上市,從而促進上市公司的品質進一步提高。保薦機構在盡職調查過程中也將更加勤勉盡責,協助發行人真實、準確、完整地進行資訊披露,切實提高資訊披露品質,為註冊制推出奠定良好的基礎。

  追本溯源,我國由保薦機構主動出資先行賠付投資者損失的做法最早出現在2013年,平安證券出資3億元設立“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用於先行賠償在萬福生科虛假陳述案件中受害的投資者。作為專項基金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時候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此次新規發佈,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對企業業績、核心競爭力和成長性的影響以及募投項目是否合理可行,不再是發行核心條件,這些將主要由市場投資者自行評估和判斷。對普通的散戶投資者來説,選股難度和投資風險也相應加大。

  有律師指出,未來隨註冊制的落實推進,投資者保護的更多實施細節也需要明確。當前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仍需以行政處罰決定或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為前置條件。在未來註冊制實施的進程中,如何有效保護市場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仍需監管機構、司法審判機關和市場各方的進一步關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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