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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保薦機會違法入股 三位保代領罰單

  • 發佈時間:2015-08-15 07:1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朱寶琛  責任編輯:湯婧

  《證券日報》記者8月14日獲悉,近期,證監會對兩起證券公司保薦代表人違法入股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保薦代表人李黎明實施終身市場禁入措施,對戴麗君、劉興華分別實施十年市場禁入措施,兩案罰沒款共計1.5億元。

  依據《證券法》第43條規定,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保薦代表人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在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服務時,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特殊地位和資訊優勢,通過直接持有或代持等方式入股擬上市公司攫取暴利的行為,公然觸犯了法律禁令,違背了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義務,應予以嚴厲打擊。”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

  他進一步介紹,在李黎明案中,李黎明作為證券公司資深投行工作人員,明知自己的持股行為違法,已構成利益衝突,卻刻意隱瞞代持公司身份,試圖藉此規避法律規定,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在戴麗君、劉興華案中,兩人利用投行部工作的職務便利,在對擬上市公司進行改制輔導和保薦上市過程中,借用他人名義受讓、持有擬上市公司股權,並在公司股票發行上市並解除限售後賣出,獲取鉅額非法利益。

  “作為保薦機構的證券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理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立場,向監管機構和投資者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核查意見。”鄧舸説,而李黎明、戴麗君等人利用職務優勢違法入股後,無法保持其獨立性,必將嚴重影響其對擬上市公司核查意見的客觀公正性,也將影響保薦機構依法履行保薦責任,最終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危害巨大。

  他同時稱,證監會三令五申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盡責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範運作、資訊披露等義務,不得通過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不得以任何名義或方式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保薦代表人在執業過程中要遵守職業道德準則,珍視和維護保薦代表人職業聲譽,保持應有的執業謹慎,不可觸碰法律紅線。”鄧舸説。

  他提醒,幾件案件反映出,證券公司合規工作必須加強,證券公司不能唯業績和利益至上,而忽視合規運營和風控管理,罔顧從業人員的道德風險,最終公司名譽掃地,個人職業生涯斷送,務必引以為戒。證券公司要高度重視風控管理和合規建設,完善制度,排查漏洞,確保將證監會各項要求落實到位,要加強對投行團隊的教育和監管,杜絕保薦代表人和發行人之間發生任何形式的權錢交易、利益輸送等不法行為。

  他同時表示,對保薦代表人借保薦機會違法入股牟利的行為,證監會將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堅持從嚴從快打擊,本著“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的原則,一經發現,絕不姑息,凈化從業隊伍,提高行業守法意識和誠信水準。證券從業人員要加強行業自律,共同維護好行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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