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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審理19宗股東違法減持和短線交易案

  • 發佈時間:2015-09-19 00:31:41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上接A01版)證監會表示,對於第二批19宗案件,證監會嚴格按照首批案件確定的處理原則,堅持依法、公平、公正的執法理念進行審理。涉案當事人在超比例減持之後,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對減持股票進行相當比例增持的,屬於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處罰情形。證監會在不改變對違法行為認定的前提下,在違法減持罰款數額方面對涉案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

  證監會認為,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對促進公司健康發展、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穩定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違法減持、短線交易行為的高發頻發折射出部分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缺乏守法意識和守信觀念,對於違背“三公”原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證監會將繼續加強監管、嚴厲打擊。

  鄧舸表示,“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涉案當事人在吸取教訓之餘,應及時改過,並積極參與到穩定市場、修復市場、建設市場的行動中來,為建設一個公開透明、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的股票市場作出應有的貢獻。

  本次打擊的違法減持案件涉及面廣、打擊力度大、影響深遠。鄧舸表示,為確保依法審理、公平公正,證監會對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違法減持類案件嚴格執行統一的裁量尺度。第一,違法行為的認定方面,證監會嚴格按照《證券法》第38條、第86條的規定,對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違規減持過程中涉及的資訊披露、限制期內轉讓股份兩個違法行為均予以認定和合併處罰。第二,法人股東違法行為的責任認定方面,證監會嚴格按照《證券法》第193條和第204條的規定,對法人和責任人實行雙罰制。第三,裁量幅度上,證監會統一考量違法情節和社會危害性,對在限制期內違規減持股票的違法主體,按照“違法買賣超比例越多、買賣金額越大,處罰越重”的量罰原則,根據違法減持比例,採取有梯次遞增的量罰尺度,並明確了限期改正的要求。

  對於“近期一些涉案當事人通過各種途徑增持上市公司股票,證監會在量罰處理時是否會予以考量”的問題,鄧舸表示,已經注意到,近期一些超比例減持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響應證監會要求,採取補救措施,通過各種途徑增持股票,以維護上市公司股價穩定,一些公司增持的比例超過了違規減持的比例。對這種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的行為,證監會在審理中酌情予以考量,並把握以下原則:第一,增持的行為不影響對違法行為的定性。第二,實際增持達到一定比例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屬於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為此,證監會按照當事人實際增持的情況執行統一的、有梯度的從輕處罰幅度。第三,從輕處罰只限于對違法減持罰款數額産生影響,不影響對涉案主體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處罰。

  對於上述實際增持行為相關證據的提交期限上的要求,鄧舸表示,對涉案當事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而從輕處罰的期限,證監會分為兩種情形考慮:一是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當於聽證會結束之前提交相關增持證據;二是當事人只陳述申辯但不要求聽證的,應當於收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相關增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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